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完成觀察報告,指出8月間台灣主要報紙報導「張顯耀洩密案」,濫用官方不同的匿名消息來源,未能深入查證,常照單全收,又忽視平衡報導,致產生資訊混亂,令讀者莫衷一是,變成羅生門,處理新聞不負責任。同時,編採人員未諳國安相關法定程序和法令規範,以未正確的訊息或被匿名者誤導,做主觀建構編寫,有如「未審先判」,以致對司法認定和政治認知及事實真相,出現相當程度的落差,媒體的新聞專業和公信力因而挫傷。
張顯耀為身兼陸委會副主委、海基會副董事長及祕書長,突於一夕之間連拔三要職,震驚國內外。其去職理由從「家庭因素」、「調職、調查」到涉及「共諜」,還「臨時」立案作「洩密」調查,卻無「外患罪」具體事證移送高檢署不成,改由台北地檢署以「洩密罪」偵辦,可說十分離奇,高潮迭起。其間,媒體濫用匿名消息來源,每天戲碼翻新,由不同的官方立場,相互放話及否認,反使媒體成了推波助瀾的「禍首」。
引用匿名消息審慎查證 新聞須真實才有公信力
新防會觀察處理「張顯耀洩密案」新聞的主要缺失,發現濫用官方不同的匿名消息來源,已到了無日無之,泰半有違新聞專業。其主要包括:未能依相關法令(如《國安法》、《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條例》等),有違「無罪推定」,未審先判,操弄文字與另孳他意,且未能充分反映國會、公民團體、在野黨派、學界、民間意見領袖的多元意見和看法,以平衡報導,各主要報紙的「張顯耀洩密案」新聞評比,有違新聞專業規範者。依序為:中國時報15則、聯合報11則、蘋果日報8則、聯合晚報7則、自由時報4則。合計45則。(參見附表、新聞紀實)
新防會的「張顯耀洩密案」新聞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等,作為觀察標尺。
報導採用匿名消息來源,有侵蝕公信力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客或黨政部門要角每在重大新聞時刻出手,常使媒體淪為放話(鬥爭)工具。美國的新聞學者雷夫‧李克林(Ralph Negrine)就曾說過,「匿名的消息來源,不能濫用,有其基本原則,便是不能以匿名資料所提供的意見,去談論另一人,也不能在報導的導言,就用匿名來源;此和不經查證的新聞一樣,都有不被信賴的風險。」
張案主要報紙頭條導言常出現大刺刺引用「政府高層」、「高層人士」或「知情高層」、「據悉」、「據了解」等,而不同機關又對外釋放不具名訊息,充斥於「共諜說」或「洩密」新聞報導中,且彼此否認對方說法,實不可思議!若干報導甚至語出驚人,如「與財團掛鉤」、「替台商陳情」、「工作疑點」、「嚴重行政疏失」、「歐美歷練背景、重量級的人士,提供非常具體的事證」、「台灣史最高層級共諜」、「有充分證據讓張無話可說」,又「痛批調查局頭腦壞掉」,馬總統更隱喻「要清除兩岸『害蟲』」等等,不一而足。其結果,新聞報導混淆視聽,真相不明,反易使媒體淪為權力者的傳聲筒,司法成為政治工具。還肇致影響兩岸的互信和交流,連北京的重要官方媒體「環球日報」,還發表評論「張顯耀案,太過離奇!」包括新華網等各大中國官媒也都轉載,相當程度代表北京當局對張案的不滿看法及態度。
再者,編採人員須對法令規範有所了解,而張案涉及的情節輕重者,皆與相關法令有關,方不致產生誤導。例如調查局原擬以涉犯刑法第114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但該罪構成要件必須是「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當前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司法實務上也未將大陸視為「外國」,高檢署才要求調查局補正證據資料。另屬於外患罪章的刑法第114條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必須是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但我國憲法規定的「固有疆域」包含中國大陸,我方未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大陸對我方而言,當然不屬於外國政府。此之所以高檢署無法偵辦理由,如不清楚法令,則易扭曲事實。
同時,依檢調掌握資料,張顯耀可能觸犯罪名包括《刑法》洩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仍須抽絲剝繭,才知可排除《兩岸人民條例》部分。又如《國家安全法》中,嚴禁人民幫對岸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等,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檢調雖不排除對張追加偵辦。但依《通保法》規定,這些罪名都非最輕本刑三年的罪,檢調無法掛線監聽,追查張近日與誰聯繫,頂多僅能調取張半年內通聯紀錄,作抽絲剝繭追查可能的共犯。
此次主要報紙報導多指向「監聽」偵辦,殊不知於法不合,直到九月24日國安局長李翔宙上午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嚴正表示,他沒有對張顯耀監聽,沒有對他做通訊監察。所有共諜案依通訊監察法規定,申請通訊監察作業,由國安局依各單位需求,統一作業向法院申請;若張案有申請通信監察,自然是由國安局發起。但他強調,國安局不做政治監聽,而政治監聽範圍包括政府官員。而調查局沒有非法監聽,否則須面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
「真實」是新聞報導的「生命」。美國知名記者奧曼(T. D.Allman)曾有名言:「真正客觀的新聞不僅要報導事實的真相,更要闡發事件的意義。這樣的新聞不僅在事發當時動人心魄,更能傳之久遠。它的價值不僅在於『消息來源可靠』,更能夠與歷史的展現相得益彰。這樣的新聞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之後,依然真實而睿智地反映人間萬事」。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