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4日,NCC審議通過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簡稱傳播匯流法)草案。新法擬大幅放寬黨政軍投資媒體的限制,將投資媒體的規範回歸政黨法與預算法,政黨與政府可依照相關法令投資媒體,不做限制。相關影響,如政黨、政府可自由投資媒體事業,可持股100%(除非政黨法、預算法另有約束)。[1]此草案一公佈,便引發正反意見沸騰,支持者認為黨政軍條款在現下數位匯流的媒體環境已非必要;而反對者則認為廢除條款,等於是大開黨政軍壟斷媒體之大門。本文以下針對黨政軍條款的源起、法條細則等做介紹。

 


黨政軍條款相關細則


2003年12月24日,立法院公布廣電三法修正條文,其中增訂「黨政軍相關條款」,禁止黨、政、軍三方投資媒體產業,包括無線和有線廣播、電視,以及衛星電視。

 

  廣電三法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細則。

 


《廣播電視法》黨政軍相關條款[2]


第一則總則第五條第三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第四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第五之一條第一項「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第三項「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及第四項嚴格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第五之二條「前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六條「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亦重複上述條文內容,惟特別規定「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及「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時,主管機關應依照黨政軍相關條款,駁回違反規定者之申請案。且這些條款屬追溯法令。[3]

 

「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草案」與黨政軍條款


2015年10月16日,NCC陸續將「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草案」公布於網站、公開徵詢意見。傳播匯流法係由《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及《電子通訊傳播法》等,五部法典組成。[4]

 

  其中,《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與《無限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內容提及黨政軍相關條款的修改,如下: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5]


第一章總則第五條「政府、政黨投資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電信事業,應依預算法及政黨法規定辦理。」

 

  法條說明:「鑒於政府、政黨對事業之投資,如有限制必要,自應衡酌政府、政黨參與經濟活動之界限,由預算法及政黨法加以規範,避免見樹不見林,故政府、政黨投資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亦應依預算法及政黨法辦理,以回歸正軌。」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6]


第一章總則第五條「政府、政黨投資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頻道服務提供事業,依預算法及政黨法規定辦理。」

 

  法條說明:「為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政府、政黨投資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頻道服務提供事業,應有適當之規範,惟應回歸管制本源,本條爰規定其投資行為應依預算法及政黨法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


[1] 彭慧明(2015.10.15)。〈大鬆綁!黨政軍 投資媒體不再設限〉,《聯合報》。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廣播電視法》。


[3] 全國法規資料庫,《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草案之整體立法架構說明〉。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


[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