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警察學院發佈新的媒介指引收緊警方與記者之間的關係,這對跑警察線(犯罪新聞)的記者來說,無疑是會增加工作難度。
據新訂指引,警方一向慣用的off the record(不作記錄)透露消息的手法以後將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使用。同時,指引也列出各類情況訂明前線警務人員最好不要直接跟採訪記者交代案情,要的話必須有警方新聞主任在場。
回溯2012年12月萊爾森法官報告時起,傳媒已屢次批評警務人員現比以前更不願意跟記者打交道。事實上,在報業竊聽醜聞後,近年已有多名警察因為未經授權而向記者爆料(即使無償)而被革職甚至遭到檢控。
新指引另一特別之處是強調警務人員所有跟傳媒之間的溝通都必須作出紀錄,而發放的訊息,除特殊情況下,都須為可供報導(reportable)。至於非可供報導(non-reportable)的背景資料,若有向記者提供,都必須紀錄在案。
以下情況當有傳媒查詢時都須交由警方新聞人員處理:
- 所有嚴重罪案的呼籲
- 所有出現傷亡的事故
- 媒體發出的關於高危失蹤人士的呼籲
- 媒體發出的關於被通緝或危險人物的呼籲
- 發放關於已知道身份具名人士的肖像照片(失蹤/被通緝/已定罪/被法庭命令或其他司法限制的人士)
- 所有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的事情
- 仇視罪行或事故
- 重大事故或有組織的聲譽脆弱性事故
- 涉及知名公眾人物如名人或重要人物的事故
- 任何宣告為嚴重或重大的事故
- 任何關於性犯罪者的查詢
- 對證據材料的查詢
- 拘捕或檢控後的呼籲
- 文件要求
- 關於警隊政策的訪問要求
- 任何關於全國性媒體包括警方撲滅罪行電視節目(Crimewatch)的事宜
同時,新指引亦訂明在以下傳媒訪問時須有警方公關人員在場:
- 談及全國性問題
- 可能影響或造成社區緊張關係者
- 媒體很有興趣的觸目案件
- 可能損害警隊聲譽或更為廣義的警政聲譽者
- 可能引起其他媒體的興趣者
上述情況幾乎無所不包,總之,新指引被英國媒體視為旨在收緊前線警務人員應付記者採訪,「有問題就找公關啦!」
這一由警察學院擬就的新指引現處於諮詢階段。
可參閱報導: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