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律對媒體在報導選舉和選舉結果方面一向設有嚴格的限制,新聞工作者都會小心謹慎,以免動輒得咎甚至負上刑事責任。面對6月8日大選臨近,一個業界網站www.holdthefrontpage.co.uk也找來媒體律師Foot Anstey整理列出幾個重點,提醒大家注意。
 
1.關於候選人的虛假陳述


 
  一旦宣佈舉行選舉後,任何人為求影響任何候選人的得票而就候選人的個人品格或行為,編造或發佈任何虛假的事實陳述(不只是評論或意見),將構成刑事犯罪,除非他能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並確實相信,陳述確是真實。


 
  虛假陳述不一定帶有誹謗性質,一份旨在影響選民的聲明亦屬此類。在1997年大選前,一名記者因在網上報導稱某候選人是同性戀者而被罰款 250英鎊;在英國社會,同性戀並不違法,當年法庭裁定,雖然該報導不屬誹謗,但報導說該候選人是同性戀者本來是虛假陳述,如果選民有宗教信仰基於此一陳述而決定不投他票,那便令候選人喪失選票。

 
2.媒體採訪選舉點票


 
  選舉點票時,媒體可否到場採訪,屬於負責點票的官員的權責範圍;技術而言,除非選舉主任批准,媒體代表不可在場。


 
  在實踐中,選舉主任通常都會通融合作,絕少發生問題。不過,記者和攝影師可能須向選舉主任報備,並簽具一份待有正式宣佈結果的保密聲明。


 
3.在投票結束之前限制報導出口民調


 
  在地方政府或國會選舉投票結束之前,報導下列訊息屬於違法:


 
(i)依據(或可能合理地被視為依據)已投票選民所提供訊息而作出的關於選民投票情況的任何陳述;或


(ii)依據(或可能合理地被視為依據)已投票選民所提供訊息而作出的任何預測 (包括估計)。


 
  任何「選舉結果」的說法,可指整體的選舉結果,亦可指到目前為止的某位或多位候選人的選舉結果。換句話說,在投票結束之前,不得報導任何出口民調的結果,或基於這些出口民調的預測。


 
  違反這些規定是刑事罪行,可被罰款達5,000英鎊和/或監禁最長6個月。


 
4.在選舉期間,何時可或不可接受付費廣告

 

  關於選舉廣告有嚴格規定,即關於某一候選人的廣告,除非由候選人本人、候選人的選舉代理人,或代理人正式書面授權的人登載,否則一律應予拒絕。


 
  在2015年競選活動期間,一個壓力集團曾經想在一家週刊購買大幅廣告位,刊登政治廣告勸說選民可投票給任何一位候選人,都不要投票給英國獨立黨的候選人。該週刊已拒絕刊登,不然就會違反選舉法的規定,後果會是出版商和總編輯都會被起訴。


 
  不同於關於個別候選人的規定,支持一個政黨的廣告,不論由誰刊登,都可一律接受。


 
5.版本說明

 

  所有競選廣告必須登出宣傳者的名稱和地址,而出版商的詳細資訊則可毋須登出。


 
  其他推介候選人的選舉文宣品,例如單張、海報等,必須刊印印刷人的名稱和地址。


 
6.誹謗、版權和商標


 
  關於誹謗、版權和商標法方面,選情報導跟其他時間的一般報導並無分別,只是所有有關人士都會比平時更為留意與聲譽攸關的問題。


 
  在2010年大選期間,一個主要政黨的地方成員前後三次在不同的選舉文宣材料中聲稱,他們的候選人已得到當地的一家大報支持,並用上該報的刊頭來佐證此事。該報否認其事,並聲言會告上高等法院要求賠償和申請緊急禁制令之後,該政黨才知難而退。


 
  所以,在6月8日投票結束前,業界須隨時保持警惕。有關法律同樣適用於社交媒體。


 
可參閱報導:


http://www.holdthefrontpage.co.uk/2017/news/law-column-reporting-the-2017-general-election/?utm_source=emailhosts&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May09Mail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