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兩個郡的警方上星期拒絕當地報紙的要求,不肯披露一批重要通緝犯包括強姦疑犯和欺詐疑犯的姓名,理由是通緝犯的隱私權也須獲得保障。


 
  行銷英格蘭東部地區的《東方日報》(Eastern Daily Press)援引《資訊自由法》向諾福克郡(Norfolk)及薩福克郡(Suffolk)的警方查詢該兩郡為首15名長期通緝犯的個人資料和照片,以及兩地尚未緝捕歸案疑犯的總數。


 
  兩郡警方都回絕這一要求,聲稱如披露就屬違反《資料保護法》,經報方上訴後,警方仍加拒絕,更稱《人權法》也不容作出披露。


 
  不過,在處理此類資料上,英國另一些地方警隊的做法則截然不同,例如在北安普敦郡和薩裡郡,當地警方近年都曾公開發佈關於大批通緝犯的詳情。


 
  顯然,英國內政部在這方面已賦予各地警區很大的自主權,得以酌情處理。


 
  事實上,諾福克郡警方本身也非完全一成不變,過往他們也曾公佈兩名重要通緝犯的名字,一個是Azzedin Journazi,涉嫌與2000年一宗綁架案有關,另一為Cyrus Ghiassy,因1998年一宗謀殺案而被通緝。


 
  除上述二人外,不予公佈名字的其他13名通緝犯中,五人因性犯罪包括一宗強姦案而被通緝,而其他人則涉嫌犯了盜竊、欺詐和欺騙等罪案。


 
  《東方日報》上週詳細報導以上情況(見圗)


 
  該報社論提出批評: 「警方早就應該公佈這批重要通緝犯的名字,雖說侵犯其隱私權,但警方應在公眾面前表明他們正在致力將疑犯緝捕歸案。」


 
  「薩福克郡警方要將通緝犯身份保密的另一些理由,看來也令人感到訝異。薩福克郡警方特別辯稱,既然罪行發生時疑犯未被指出姓名,所以現在也不應予以披露。」


 
  「警方認為,罪案既然已於多年前發生,時至今日,公佈疑犯名字的公共利益便見減少。本報則認為剛好相反。如果罪犯一直逍遙法外,要早日將之緝拿歸案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就愈加顯得重要。」


 
  「當然,這些通緝犯在法庭證明他們有罪之前是無辜的,也享有隱私權。我們並不認為應該將所有未破案的通緝犯的名字公佈出來,然而,嚴重罪行的嫌疑人是不會長年以來逃之夭夭,就是為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在2015年8月,英國另一地方報章《伯明罕郵報》(Birmingham Mail)曾報導西米德蘭茲郡警方以「保障資料權利」為由而拒絕向媒體披露當地10大通緝犯的名字。其後,該地警方態度稍有改變,將其中一人的名字公佈。


 
可參閱報導:


http://www.holdthefrontpage.co.uk/2017/news/police-reject-regional-dailys-bid-to-name-rape-and-fraud-suspects/?utm_source=emailhosts&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Aug23Mail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