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草案 損害媒體經營者財產權/吳佳穎
今(2017)年7月NCC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媒多法)》草案,21世紀基金會在9月1日舉辦「媒體產業發展趨勢與前瞻」研討會。邀請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新民以〈由憲法保障財產權論企業的永續經營〉為題進行主題演講。
陳新民以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針對草案中「防止媒體壟斷相關限制」與「媒金分離」進行討論,認為相關限制侵犯金融機構及其投資人的財產權領域;草案中溯及既往效力與三年退場機制,則挑戰憲法信賴利益保障原則。陳新明表示,在「信賴保護原則」下,國家必須在有更高、更急迫的公共利益下,才能合法要求人民解除財產權。
防止媒體壟斷條款 限制台灣媒體產業發展
19世紀開始,世界各國步入工商社會,經濟活動日益複雜,過去以個別國民主體作為財產權保障對象的「政治性憲法」失之空泛,出現另一套專業的「經濟憲法」。「經濟憲法」透過嚴格的財經立法,將財產權從個人物權(土地或不動產所有權)保護,延伸至產業及經濟團體所有者,即股東的合法權利。
《媒多法》草案中,第17條禁止金融機構不得持有10%的媒體股份,侵犯到金融機構的財產權領域,使得金融機構無法投資媒體產業而獲得經濟的利益。也侵犯金融機構的財產權。
陳新民認為,《媒多法》中針對媒體防止壟斷的制度,將限制媒體整合,會使媒體永遠維持小型化、小企業化,無法引進充沛資金,難以提升媒體產量與品質。陳新民說,小媒體制將使得媒體永遠是貧窮的媒體業,「我確信這種制度會讓台灣媒體業因為資金短缺永遠無法翻身。」並舉國外戲劇高額的製作經費為例,認為相關制度將限制台灣戲劇產業發展。
再者,陳新民認為,(商業)媒體的本質是追求經濟利益,媒體無法完全排除商業色彩,維持絕對中立;金融機構除了提供資金,也能為媒體引進一流的財務、管理人才。陳新民說,「搖筆桿子很重要,但不一定會經營媒體,現在媒體經營不善的比比皆是。」
此外,陳新民認為,將媒體的整合權力放在NCC手上,也侵犯人民的結社權。人民的結社權除非有嚴格的公共利益考量,否則不能禁止。並認為,媒體結合有助於資金募集,吸引優秀人才或提供高品質的人力,陳新民說,「防止壟斷除非有社會有害,不然不能這麼做。」
此外,NCC針對媒體壟斷的限制也侵犯憲法所給予公平會的職權,《媒多法》草案第四條「媒體之整合,如構成結合或聯合行為時, 應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或申請。」相關條文將造成「雙頭馬車」制度。
「吹哨子條款」取代媒金分離 維護編輯室自主
《媒多法》草案中,針對「媒金分離」的立法理由:「媒體事業之經營,涉及言論自由、新聞專業自主及文化多元等公共利益甚鉅。為彰顯媒體對經濟秩序之監督功能,避免金融集團挾資金優勢,對媒體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條件與環境,造成箝制媒體言論方向與內容及言論集中化情形,爰明定媒金分離之規範。」
但陳新民認為,上述立法理由誇大金融公司投資媒體對媒體內容產生的影響力,即便金融公司有能力影響手上媒體,也無法控制台灣所有媒體;並認為除了金融機構,其他利益團體、政治人物、廣告金主同樣有控制媒體的企圖,廣告金主對媒體的影響力甚至可能比股東還大,僅針對金融機構進行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陳新民分析,NCC應該把重點放在增加申訴管道,要求媒體、金融機構出具自律公約、維護媒體「編輯室自主」等面向上,在相關法律中放入「吹哨子條款」,讓編輯人員在對抗金主威脅時,能獲得《勞基法》保障,維護編輯自由,而非空泛採取「媒金分離」的做法。
三年退場機制 不符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媒多法》草案第 16 條中規定:「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草案立法通過實施為止,如有依草案不應許可之整合,應在3年內改正。」草案中NCC只給予三年緩衝時間作為「過渡條款」,陳新民認為,這混淆了「純粹的溯及既往」與「不純粹的溯及既往」。
三年退場時間是典型的「純粹溯及既往」,但純粹的溯及既往必須要在「急迫的公共利益」前提下方能採取,但媒金分離與防止壟斷政策的立法目的,只是主管機關對未來媒體產業的「理想性規劃」,不能滿足純粹溯及既往的立法合憲性。
「不純粹的溯及既往」則因為法律的狀態還沒完成,國家還有可能修改法律,若修法,國家必須提供很長的過渡時間;如過去中醫師取得資格改變,教育部提供10年的過渡時間。但《媒多法》草案,卻認為3年退場機制是為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過往媒體經營者合法取得權利,卻只提供三年退場時間,而且未訂立賠償原則,顯然不符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