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改團體:《媒多法》難防壟斷多元維護不足/吳佳穎
為回應NCC今(2017)年7月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媒多法)》草案,媒改團體,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及卓越新聞基金會選在91記者節,同時也是「901反媒體壟斷運動」5周年的時間,舉辦座談會,共同討論《媒多法》草案規範的未竟之處與盲點。
「901反媒體壟斷運動」迄今,仍不斷有媒體併購案出現,如旺中集團併購三中(中天、中視、中時)、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東森集團併購案等,部分反對者認為,過多的限制將阻礙媒體發展。
但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認為,《媒多法》的目的,不是限制媒體發展,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以維護多元言論自由。優質新聞發展協會理事長胡元輝則認為,《媒多法》是健全台灣傳播環境的法律。
媒改團體在聲明中強調《媒多法》應以「促進多元為先,管制壟斷為輔」,並建議將《媒多法》更名為《媒體多元文化促進法》。臺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說:「任何民主社會都必須維護自由多元價值,維護媒體自由發聲的機會。」張錦華強調,《媒多法》的基本精神在於「維護多元」。
系統業者「全台一家」 保證無差別上架
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馮建三主張,在滿足「兩個條件、三個原則」下,有線電視系統應該「全台一家」。兩個條件,第一、必須要做到頻道公平上架;第二、必須課徵特許基金以投入內容產製。三個原則,在併購的過程中,避免不當裁員、保障國內產製內容的播映比例,並將 OTT平台與中華電信MOD納入通盤考慮。
媒體改造學社常務理事羅世宏也呼應馮建三的主張,他認為「全台一家」應朝公共化或準公共化前進,在保證收益下,要求業者承擔技術升級、保證無差別上架等責任。目前常需考慮財團所有權、所佔市場比例,但如果朝公共化發展,將可解決相關問題。針對有線電視系統公共化,羅世宏建議,可以透過中華電信或國發基金來考慮。
此外,隨著數位時代發展網路廣告壟斷問題也日漸浮現,包含Google、Facebook,及OTT(Over-the-top)平台也開始出現壟斷。因此羅世宏建議,《媒多法》應該做到平台管制,以避免平台對節目內容產生負面影響。
水平壟斷外 應正視媒體集團「垂直壟斷」問題
《媒多法》草案12條,限制媒體集團水平整合後,不得超過媒體市占率1/3;業者不能同時在7種項目(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頻道代理商)經營超過3種。
卓越新聞發展協會執行長邱家宜認為,除了「水平壟斷」外,也應針對媒體「垂直壟斷」進行管制。目前台灣平台業者同時也是頻道代理商,擁有決定頻道上下架的權力。邱家宜舉「壹電視」為例,黎智英成立成立壹電視後,始終無法在有線電視系統上架,但轉賣給同時擁有頻道、兼營頻道代理商、有線電視系統的年代集團,立刻順利上架,顯示媒體產業是「鐵板一塊」,難以打破。
此外,許多平台業者也同時是行動通信業者,掌控通道,將對內容產業、消費者收視權益造成影響。
健全網路問責機制
有人質疑,數位時代為什麼要規範傳統媒體?胡元輝認為,「這是對數位時代的錯誤想像,與事實不符,且存在許多誤會。」
胡元輝舉「路透社新聞研究中心」的研究進行說明,路透社針對全球 36 個國家與地區所進行的調查發現:目前全世界以社群媒體做為新聞來源的使用者雖達54%,但多數閱聽人屬於media mix的使用模式,社群媒體外,也同時收看電視新聞等傳統媒體,以美國為例,只透過社群媒體取得新聞者只有2%。
胡元輝也希望破除「網路開放迷思」,胡元輝說,網路上雖然人人皆可表達意見,但網路發聲不一定能讓政策決策者(decision maker)聽見,事情本質沒有改變。且網路並非公共化平台,背後有商業公司在操作,仍是以商業邏輯為準則。此外,網路平台上「演算法」決定資訊的先後次序與編排,「演算法就是網路世界的編輯」。
胡元輝認為,《媒多法》草案未針對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壟斷問題作出前瞻性回應,並提出三點建議:第一、網路中立;第二、問責機制處理;第三、公共責任的確立,包括要求網路媒體提供資金支持多元媒體發展。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也認為,目前網路缺乏問責機制,他說,許多假新聞常常是從網路或自媒體流出,再由主流媒體去追,但發現消息錯誤時,受罰的往往只有廣電媒體。且主流媒體為了即時性,往往未善盡查核責任,且利用網路規管的模糊地帶,將不需要把關的新聞資訊先放上網路,等到被抗議,再道歉撤除內容。
此外,網路媒體也可能透過「資金贊助」等方式影響媒體內容。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張錦華說,今年6月歐盟對Google開罰24億歐元(約新台幣826億元)的反托拉斯罰金,其中接受Google贊助的智庫New America因發文支持歐盟的做法,遭Google取消一項關於網路中立專案的資金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