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媒體亂象始終為社會詬病,難怪愛德曼公關公司「2006年十大亞洲國家利益關係人報告以及對台灣企業之影響」調查顯示,在亞太地區十個國家中,台灣媒體公信力只有5%,敬陪末座。像2007年「世界經濟論壇」的評分亦不過10%而已,致使社會公器變調,令人遺憾。但最受人批評的是,媒體不能嚴守新聞專業ABC規範,腐蝕了新聞「真實」的核心價值,往往夾議夾述,或淪為「主觀建構」式的編寫,產生誤導效應,而這種操弄手法亦以政治新聞居多,同時查證不足,更是造成長期錯假(烏龍)新聞的主因!

  尤有甚者,就是「媒體審判」,即在司法偵辦中的案件,卻將未經查證的新聞資訊,在電視政論性節目中大肆批判,變得以訛傳訛,積非成是,即使一再「更正」亦沒用,反成了公眾的刻板印象。最明顯的案例,莫如前總統陳水扁,截至今年11月下旬,都還未完成起訴程序,遑言三審的過程,就已到了「人人得而誅之」的地步,那麼乾脆一槍斃命,還要司法有何用?!因為此案件牽涉基本人權和程序正義的問題,如同新聞亂象,嬝奶j眾可予糾正和匡導,但不能不尊重「新聞自由」的道理一樣。譬如阿扁貪污有罪,即應依法起訴和審判,而非由媒體「代勞」。譬如依廣電法第22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但大多數電子媒體竟不遵守,公然為之,而職有司者,亦未予聞問,豈非怪哉?此無疑縱容不法,反使媒體亂象愈演愈烈!

  就以最近看到電視名嘴口沫橫飛大批阿扁的司法案件為例,還拿出9月12日的蘋果日報A1版全版的大標題:「扁:馬再追殺 我2012選總統」,向觀眾怒批:「這款人肖想選總統!」義正詞嚴,罵得好。但他竟然忘了查證這則報導的正確性。因為次日的蘋果日報,在A4版頭題已作了「更正」:「激情過頭 否認選總統扁:沒命和媒體嘔氣」。並在A9版刊「錯與批評」專欄指出:「關於『接受南都電台專訪』敘述有誤,經查陳水扁是接受電台節目製作公司『台灣人俱樂部』在其自設的播音室現場專訪,與南都電台無關,謹此更正。」另聯合報12日A4版頭題:「批馬追殺 扁脫口:2012年選到底」,於13日A4版亦作「更正」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澄清沒說要選,指部分媒體刻意解讀」。自由時報13日則在A6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發表聲明,2012年是部分媒體刻意扭曲,他還原電台專訪原意是『愛我就不要害我』」。中國時報係於A11版報導:「阿扁回鄉 批民進黨不允許他選總統」。

  換言之,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12日的報導,顯有違新聞編寫原則,並將當事人原意扭曲、誤導及有操弄文字、刻意編排之嫌,在在違反新聞報導正確第一的要務。但名嘴卻未查證率爾評論,無疑誤導閱聽大眾,更須道歉。

  英國著名的傳播學者歐妮爾教授(Onora O′ Neill)就曾說過:「擁有新聞自由,並不表示擁有欺騙的執照」,她指出:「近年來的報紙,相對顯得不負責任,所謂的編輯與報導,經常摻雜了中傷、譏誚、嘲弄、指控、羞辱及指責,甚至有些揭發、爆料的報導,常是造謠、抹黑,遊走在誹謗邊緣。……最嚴重的是沒有可提供檢驗『證據』。」她說:「身處在這個複雜的世界,我們皆須謹慎地付出『信任』,所以無法評估的報導,簡直就是『災難』。…我們需要的是可評估和查證的報導,如果不是,那麼公眾評論的源頭便受到污染,誤導社會的判斷。」諸如類此的錯假新聞不斷,或媒體隨興「未審先判」,都是戕害公信力,應予導正。

  不久前,陳世敏教授在報上發表專文就指出:「爭取讀者的信任,從來是報業 經營的第一鐵律。某種程度上,這一鐵律也適用於電視。依我之見,撇開媒體大環境的因素不談,是中視這幾年的經營心態違逆了社會的主流價值(例如「黨政軍退出媒體」)。中視的問題,恐怕出在民眾信任度的流失,而與作為第一個上市的傳媒公司較少關係。」曾於2005年12月初來台訪問的紐約時報董事長小沙茲柏格(Arthur O.Sulzberger Jr.),就曾提到:「報導若出入太多,會失去影響力,也易促使社會分化。如此亦會耗掉其過去累積的社會信賴感和公信力,而失去影響力。」誠有如暮鼓晨鐘,值得媒體中人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