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波新聞話題,各自引發不少討論。一波是關於文化創意產業。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承諾要在一年內完成文創法立法,結果在期限將至之時,終於提出草案,此一草案少了文建會先前拋出的文創消費可抵稅,但多了補助學童收看藝文展演的構想。
另一波是關於廣播電視。NCC近來動作不斷,先是要約束媒體創意,後來又陸續針對有線電視的先看後收費與履約保證、線上遊戲廣告的內容、以及財經台與本土劇的內容分別動刀,這些舉措看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實則具有濃厚的管制色彩,且沒有提出管制的論述基礎。對廣告的管制固然爭議頗多,即使對有線電視管制也頗有瑕疵,尤其以擔心系統業者倒閉為由推出履約保證,未免太脫離台灣系統業者的營運現況,況且收視戶繁多而個別費率卻只區區數百,金融機構願否承接也是問題。
這一波關於媒體管制的爭議,其實在先前NCC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提案時就有伏筆。當時為了應否約束電視內容而爆發NCC主委與其他委員意見對立,顯示NCC內部的媒體管制思惟,顯然壓倒媒體輔導思惟。在此之後,NCC針對有線電視又未先與業者溝通就決定引入先收視後付費以及履約保證等機制。這些作為顯示,NCC產製的只是一連串欠缺學理基礎的管制政策,而不是能輔導媒體發展的產業政策。這樣的媒體政策,相當程度是延續了行政院新聞局以來的行政管理式政策,而不是目前在文化創意產業訴求下應有的產業輔導式政策。
把這兩個軸線的新聞放在一起觀看,就可發現所謂的文創產業,其實還沒真正進入施政思維,因此草案內容與先前主張大有不同,反映出思慮還不周詳。為什麼文創法要直到馬政府上任快一年才倉促出爐?且補助學童觀看的只有藝文展演沒有電影或其他媒體?文創產業是否只限於文建會轄下的精緻藝術,答案相當明顯。
文建會如此,其他部會也未必已經動起來,以媒體為例,儘管十三項文創產業中有四項與媒體有關,但是仍然未被當成產業認真看待,即便文創法草案也只關心藝文表演而不關心影視,更遑論能提出輔導政策。由此可見,媒體政策應該增添一些文化創意產業的色彩。
政府急需重新思考自己的角色與定位,才能先「do the right thing」再「do the thing right」。以後者為例,大者如數位匯流後的媒體政策何在?如何輔導媒體成為文化創意產業?小者如廢除與NCC委員會疊床架屋的廣電審議委員會這類舊機制以提高效率,以及如何增加與業界的溝通互動等。由此出發,才是當務之急。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絕非媒體政策應有的前瞻思維。政府希望十年、二十年後的台灣媒體產業呈現如何面貌?媒體產業要不要走出去?如何透過媒體政策加以輔導?NCC自身組織又如何調整因應?或許必須把這些整體政策思維與產業需求及消費者福利放在一起思考,政府才能免於欠缺大方向的即興式管制,並且進而提出可以創造出三贏局面的媒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