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籌備中的壹電視台,傳出有意規劃動畫新聞,即將已發生的新聞以事後動畫重現現場,引發坊間不少議論,因為此攸關媒體發展取向,及閱聽大眾權益,實有討論必要,不能以「市場決定論」,超越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

  簡言之,不論是傳播理論或第四權的守望監督理念,乃至商業化的現實需求等等,媒體服務的對象,永遠是人(閱聽大眾)!也就是說,人能載「舟」(媒體),亦能覆「舟」(媒體),媒體經營者能不慎乎!譬如最近蘋果日報用A1版全版報導:《政大女生控訴 「AIT官員拍我裸照」》,政大教師周祝瑛與陳伊瑩等同學8月21日就嚴正反映,認為該報導描述事件的角度不夠客觀,在標題中刻意放大「政大」女生和「裸照」等字眼,容易造成社會大眾不良的觀感,對社會產生過於負面的影響,堪為例證之一。

  如果對照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今年1至6月份的錯假(烏龍)新聞報告中,不難發現蘋果日報在「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評列第一,達174則(各主要報紙1至6月份總計242則),便不難發現社會新聞仍然是渲染(煽色腥)居多,報導藝人家庭糾葛方面(不論緋聞、離異分居或孩子監護權、隱私權等),均未視其與公共利益關係輕重如何(如販毒或吸毒、強盜殺人、嚴重破壞他人家庭等等,始有新聞價值),作適切的編寫處理抉擇。同時「亂倫」報導有增無減,猶詳細描述過程,令人難以卒睹。尤有甚者,未能遵守相關青少年權益法規,恣意妄為,反而消費(傷害)兒童婦女等弱勢族群;倘若類此的社會新聞,再用「動畫新聞」方式表達,除了易造成二度傷害,還會引來新聞自律或法律的糾紛,及民間社團的關切抗議抵制,得不償失,頗值得商榷。

  媒體對今天社會的「冷血」、「嗜血」、「暴虐」、「性殘暴」等層出不窮,甚或花樣翻新,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類此新聞發生,往往忽視教育的配合解說或導正的功能,只是事不關己的「有聞必錄」,自對青少年產生衝擊性的負面影響,還會產生像楚門卡波提所描述《冷血》的情境。這本書是記述1959年美國發生的一樁真實謀殺案,計畫殺人的這一對和被殺的一家人,不但素昧平生亦無怨無仇,辦案警探形容,「這些罪行,該屬於一種心理學事件,—被害者的遇難幾乎和被閃電擊斃無異」。類此「無目的的殺人」或「沒有明顯動機的謀殺」,能不令人悚然而驚?!

  另根據性侵害防制中心的統計,網路性侵事件每年高達七百件,平均一天兩件,不能說只有網路是造成這些性侵案件的元凶,報章雜誌亦難辭其咎;再如衛生署公布去年國人十大死因,自殺則從前年的第十位上升為第九位,癌症退次,同時去年自殺死亡人數首度破4000人新高,雖與經濟不景氣失業有關,然與媒體報導巨細靡遺,未能遵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規範不無關係,該規範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

  新聞報導不離人事物,但對於涉及人的報導,則應有人權、人性及法律保護層面的考量,不能逞一時之快。綜上所述的種切負面報導,媒體理應多些人性考量,並非只以市場(或純新聞)考量,因為多賣幾份報紙,或多刊廣告,提高收視率,倒頭來只會變得「窮得只剩下錢」。美國傳播學者麥克切斯尼(Robert W. McChesney)就曾在《富媒體、窮民主:不確定時代的傳播政治》(Rich Media, Poor Democracy: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Dubious Times)批評媒體,只知積聚財富,卻不斷削弱民主的根基,禍莫大焉。

  譬如今年四月份最夯的新聞,要數藝人賈靜雯的婚變和萬里尋女,報紙和電子媒體輪番報導,猶如連續劇戲劇化般的轉折(與開拍「儂本多情」的新戲劇情相似),成了娛樂版每天的焦點,且將無辜未成年女兒牽涉在內,復涉及編寫炒作新聞,有若「媒體公審」,亦有違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和相關法規,並消費兩造當事人及其至親好友,無異浪費社會資源。而報導內容泰半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連美國新聞專業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1996年修訂的「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都將新聞報導會導致傷害的對象,特別是青少年和兒童的減少傷害,列為重要規範之一。

  另如四月十九日彰化一名黃姓男子酒後和同居人吵架,竟將十個月大的女嬰丟入沸鍋,延醫急救不治,震驚社會。類此慘絕人寰的新聞實應審慎處理,而非撕裂人性的誇大渲染,易產生負面效應及後遺症,倘若電視再用「動畫」方式,重現現場,其嚴重的後果,就要比報紙重覆刊登女嬰燙傷破皮照片,更讓人不忍卒睹!

  當年的普立茲(Joseph Pulitzer),曾以腥風血雨的報紙賺得了萬貫家產,但他的作為敗壞了社會心靈,終其晚年未能說服自己的良心,堪為媒體的借鏡,值得省思。因此,媒體要有「民之所好,民之所惡」的認知和理性抉擇,不能只有商業的考量,若忽視人性、人權,屆時易將使自己噬臍莫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