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NCC以節目內容涉及廣告重罰「文茜夢想驛站」六十萬,被事主陳文茜譏諷為「蠢機構」,與陳文茜有合作關係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也痛罵NCC委員蔣介石上身,獨裁者幽靈重現。面對各方笑罵與立法院正討論修法,要對所謂「不適任委員」進行罷黜,NCC仍不為所動的照樣開罰,看在媒改團體眼裏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NCC委員已體認法律賦與其規範電子媒體的明確權力,以及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對電子媒體及媒體名流們,應體認其社會責任與道德底線的殷切期待;憂的是,如果無法從具體裁罰個案導引出管制作為背後的整個論述,以及論述所立基的民主公民社會核心價值,並進而爭取社會大眾的認同,則既得利益與媚俗慣性所鼓動的反撲,將很快淹沒其努力,讓這個原本倍受期待的獨立機構,最後可有可無,聊備一格。
今年五、六月間,NCC與收購中視、中天的旺旺集團,一度因媒體集團化對內容多元性影響議題激烈交鋒。仍未脫離新手上路階段的管制者,面對嫻熟商場叢林法則的企業集團所發動的全面攻勢,一時幾無力招架。若非旺旺主事者誤判台灣社會媒改能量,對媒改意見領袖及新聞工作者率爾興訟,干犯眾怒,造成台灣傳播學界空前的連署抗議行動,最後不得不偃兵息鼓的話,NCC恐怕已遭重創。但集中於個案裁罰的管制手段,顯然最容易成為媒體叢林中的眾矢之的,因此「文茜夢想驛站」事件,NCC的作為又引來另一位媒體集團老闆跳腳,也就不令人意外。
黎智英將NCC委員比做蔣介石,起碼就NCC的原初設計理念而言是引喻失義。獨裁者是民主大敵,而NCC的功能則是為了維護大眾電波媒體的公共近用,體現民主社會的溝通及參與理想。是基於電波、有線管道係為寡占、稀有、公共資源的特性,仿照美國FCC,所設計出來,(試圖)獨立於單一政治黨派影響之外的獨立合議機關。依照其現行內部作業程序,對內容做出裁罰,需經內容諮詢委員會決議後實施,文官部門幾乎全依委員會意見決定罰或不罰(類似陪審團),裁罰輕重則再依法規衡酌。所以嚴格而言,「文茜夢想驛站」是被包含多個民間團體、學界人士在內諮詢委員會決定要罰,但由於諮詢委員會並非獨立於NCC運作,所以NCC必須概括承受後果。同批因節目未與廣告區分被罰的,還有另外11件,其中包括民視「娘家」連續劇。
依照所公佈新聞資料,各件受處罰情節為「僅就單一產品作正面詳盡介紹,且播出畫面出現特定商品名稱特寫;另有報導標示商品價格或描述價格合理、物美價廉等涉及對特定商品或服務之促銷用詞,有引誘民眾消費之嫌;抑或訪談廠商負責人、代表或代言人,其內容明顯推介特定商品;甚或播送畫面同時搭配廠商提供之公關節目帶,置入性行銷意圖顯而易見等行為」。但爭議點即在於,意圖是否真的「顯而易見」?從已諸媒體的辯論中,不時夾雜關於「品味」的論述看來(鑑賞美食是文化人的風雅活動,怎能以是廣告行為的說法加以污衊?),除非NCC可以回答「電視新聞報導爆破藝術家蔡國強辦展覽」、「痞子英雄行銷高雄」算不算置入性行銷的反問,否則終不免陷入選擇性執法的責難。
這個問題困難但並非無解。近程手段,可以對裁罰建立更明確的標準,例如新聞性節目是媒體提供公共服務指標,應課以高標準,完全不能出現廣告;基於保護判斷力較弱的低齡觀眾,兒童節目應嚴格禁止廣告置入,其他節目則可考慮適度放寬。中程做法上,除紀錄各別節目的廣告化問題,也應對各頻道違規件數、比率進行統計,並對於那些將時段整個外包的頻道長期觀察紀錄、掌握具體違規事實,以評鑑或換照為週期進行考核,要求改善,最重者不予換照(衛星頻道與無線電視台每兩年評鑑,每六年換照)。在管制手段上採取先說清楚、講明白,讓所有管制期程均透明、可預測,並藉此建立客觀的頻道退場機制—畢竟核可頻道執照的目的,不是讓頻道經營者當中間商拿來轉包獲利的,這點相信頻道業者也無話可說。只有透過建制透明的管制規範,才能說服業者及社會大眾,NCC早已不是過去威權政治下的新聞局廣電處或國內處一科,也讓既得利益者無法再以此為逃避社會責任的遁詞。
最後要回到長程的國家廣電政策方向。不論是專家學者的研究、社會意見領袖的呼籲,或民眾的日常生活感受,大家對目前商營廣電媒體之於社會的負面影響都有深刻體認,但商業媒體即使被適當規範,總是必須服膺獲利原則,無法課以更高的社會服務責任。因此,在NCC該不該罰的激烈爭議聲中,正是就擴大目前影響力仍弱的公共媒體規模進行社會說服的大好時機,期待正在進行中的公視法修法工程能獲立院諸公支持,順利擴大公廣規模,讓以公共利益為考量的公共媒體,在台灣廣電版圖中站穩舉足輕重位置,才能有效制衡商業媒體,從根本導正目前扭曲的媒體文化。(本文98.11.02原刊載於《媒改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