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證人,是指看到或聽到犯罪事實,但並未參與犯行者,若當此人為共犯,但罪行相對較輕,願意提供檢調或警方有助於釐清案情發展的資訊,法官會以其汙點證人的身分來減輕或免除其刑。
成為汙點證人的前提是必須承認犯罪,但被告若為了要「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說謊,則可能會另外觸犯「偽證罪」,因此被告即使提供證詞,仍需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才能轉為汙點證人。
以南港展覽館弊案為例,力麒集團負責人郭銓慶坦承為承包工程行賄評選委員近一千萬,並供稱提供妹妹郭淑珍的帳戶作吳淑珍人頭戶,匯了九千餘萬元進帳戶後被轉出去等事證,且同意提供查帳授權,檢調同意其由被告身分轉為汙點證人,不僅可減輕刑責,對北檢及特偵組聯手調查的南港展覽館弊案,也有重大助益。(黃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