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主流報紙內容,不少女性認為報紙所刊載的內容不時充滿著性別歧視的意味,報紙經常引用的是男性消息來源。女性團體希望報紙對於女性議題更加敏感,多報導及刊載屬於女性的觀點,來平衡既有父系權威的常規思惟長期佔據媒體的優勢現象。但報紙似乎拒絕這樣的觀點。站在報業的立場,他們不認同那些女性團體以及那些同理心衛道人士主張公眾有權接近「公共」媒體的論調。
媒體之公共近用權說法,是奠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內對媒體的相關條文的正面詮釋。但也有人對該憲法修正條文(國會不該對媒體制定法令限制)做出不同的詮釋。這一派詮釋的觀點認為,公眾對媒體近用權的自由,應該透過人民意見刊於紙本媒體以及在電子媒體播放等方式來達成,而不是擁有媒體。
上述的負面觀點認為公眾是沒有真正的自由,更遑論擁有自由接近媒體的權利,大眾傳播工具的掌權者(集團老闆)才是真正擁有媒體自由的人;媒體近用的理論則假定,憲法第一修正案承諾保護所有的人民,並非指是保護那些擁有大眾媒體的人。對報紙與電子媒體內容回應的權利,應該被視為人民近用媒體所必然擁有的基本權利。
紙本媒體的媒體近用權—例如回應報紙評論以及經營廣告的權利—已完完全全地被美國最高法院給否決了。電子媒體則呈現不同的情況,因為電子媒體的公共頻譜資源有限,所以所受到的限制與規範較多。意即,雖然多數的人都想要擁有特權去回應電子媒體的評論與內容,而政府也確實允諾此公民特權能有獲得實行的一天,但廣播電視因為頻道少、限制性高 (在此指無線廣播電視),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去經營廣播電台與電視台。
Merrill觀點:公眾無權近用媒體
公眾近用媒體的權利,其實正與媒體自由及媒體言論自主權的原則相互牴觸。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媒體的自由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媒體近用權的想法其實是十分荒謬的觀點。如此的「近用權」其實已遭到美國最高法院否決(邁阿密論壇報,1972)。
我們也很難想像媒體因為公眾的媒體近用權,而要將所有國民的意見毫無節制地刊載在新聞報紙上。推測當時美國最高法院法院所以站在報業編輯的立場來評判這件事,是因為編輯可能由於公眾的媒體近用權而喪失新聞編輯權,讓他們無法為公眾決定何者是全民應該關心的事。
Dennis觀點:捍衛公眾媒體近用權
憲法第一修正案應該要實踐在所有的美國公民身上,而不是獨厚媒體擁有人。憲法本身提供了媒體權力的合法性,因為媒體對於公眾是有社會責任在的。公共近用權並非要剝奪媒體行使新聞編輯自由的權利,而是提供人民有機會購買廣告,讓人民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及回應報紙所刊載的言論。媒體近用權確實是需要犧牲部份媒體的自由權,以成全公民傳播權利,因而避免了富裕的媒體擁有者忽視了社會大眾的需求。媒體近用權的成功,是需要透過更為有效的既有社會機制及法律工具來實現。(蕭裕民摘譯)
Dennis, E. E. & Merrill, J. C..(1996). Public Access to the Media. Media Debates. NY: Long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