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地學校曾發生一件校方拒絕媒體訪問有關校內教師遭到開除並且立即解聘的新聞。學校董事會主席向各家報紙編輯施壓,不准刊發這一則新聞。而兩起事件遂引發了爭議討論,學校董事會變相地否決了媒體替人民爭取「知的權利」神聖信條。從第一個例子我們發現校方極力阻止記者收集資訊的採訪自由;再來校方向報紙編輯施壓,是限制了媒體出版以及傳播的自由權。

  「人民知的權利」起初是由記者、編輯以及專業學者所共同定義,這是一項公民追尋大眾感興趣的資訊以及重要資訊的權利;另一方面,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公共資訊一定要確保是可被記者取得、自由發行。

  儘管知的權利並沒有明確規範在憲法上,但知的權利已根深蒂固地廣為媒體記者所信仰。而「知的權利」則是被定義為公眾得有接觸政府政策與公共決策訊息管道的機會。此外,媒體本身也視自己為傳遞政府公共資訊的中介管道,因為一般普羅大眾既沒有資源也沒有能力去持續、長時間地詳細搜集一切政府的行動資訊。依照支持的觀點來看,人民是有絕對的權利去知悉政府正在做什麼事,而這些訊息對於民主體制下的選民,甚至所謂的「好公民」而言,是應該得知的資訊。

  政府所謂的機密資訊,其實不少是政府將行政資訊設為機密的,人民有權懷疑其動機。此外,人民對於政府設下的機密,是有權去對政府官員以及其政策產生完全的不信任。然而人民知的權利至今已產生轉變,這項權利已不完美地被簡化為實體法律「陽光法案」。這項法案是說,政府會公開政府的會議資訊給大眾,讓政府的文件紀錄可以攤在陽光下被大眾所審視。但在學理上來說,政府本就應對人民開誠布公,並對人民負完全責任,「知的權利」根本是政府應該實行的事情。

  Dennis觀點:人民已無權知悉政府之事

  人民知的權利在憲法上沒有法源依據,不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亦沒有制度上之合法性。人民知的權利老實說並不是實體法律下的產物,僅止於是一種特許權,這類特許權是隨時可被抽回來的。在這項權利被擢升為具有憲法重要性之前,我們勢必要認識「知的權利」在現代人的意涵中所逐漸增加的廣度。當初資訊自由行動取得合法性時,主要是聚焦合法得知政府文件紀錄,但資訊自由概念已慢慢被擴展,並包含了賦予人民「知的權利」的目標。然而,人民接近政府資訊的權利卻已被隱私權、公平審議過程(類似調查不公開原則)、經濟利益、社會穩定以及國家安全等看似合法性的藉口所限制了,公眾根本無法完全知悉政府背後的黑箱行為。

  Merrill觀點:人民當然有知的權利

  確實,當今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知的權利,但是憲法條文是有隱喻並公正地默許了人民知的權利受到保障。媒體自由的概念假定了這項知的權利,媒體除了不能以營利為名要求這項自由外,政府實在是無任何理由說媒體未能擁有這項權利。民主國家的哲學基礎是人民至上、以人民為國家主人,因此人民和媒體當然有這項需求去得知政府之事,而這個需求是需要合理地轉型為「權利」來獲得保障。媒體與政府皆須共同承擔與保證讓人民得知訊息的權利,或許人民無法立即感知他們擁有這項權利,但他們會本能地漸漸感覺到這項政府所賦予他們的權利。若人民沒有這項權利,他們也不會看見自由媒體存在的理由為何。(蕭裕民摘譯)

  Dennis, E. E. & Merrill, J. C..(1996). People’s Right to Know. Media Debates. NY: Long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