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求知應是一項自然而然的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因為,人類有耳、有眼、有鼻、有腦、有感覺、有思想、有經驗和傳遞我見、我思、我感本能。了解環境、了解境況、了解當前、了解他人,更是老祖宗遺留下來的過生活、求生存的生存機制,也是傳播行為之初態,新聞(消息)飢渴(news hungry)之所由生。此之所以蘇格蘭心理學家認為,八卦新聞其實古已有之―想知其他種族動向,以利自己生存,或劫掠。
知,既是人類生活、生存要件,故即使在封建、獨裁古代社會中,思想家們也呼籲帝王要尊重百姓的知;否則,便是愚民,損民而不利統治。例如,孔子就說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泰伯•第八〉不同的斷句,本句雖有不同解釋,但照此版本來說,孔子的確認為,若人民對施政無異議,就放手去做吧;但若怨聲載道,則一定要加強宣導,讓人民充分了解、理解和諒解之後,再推行、尊重民意。
不管是人民自動求知、抑或管治者的因勢利導提供百姓他們所「設計」之知,「人民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也就是了解「發生甚麼事」(What’s going on)的知情權,實已成為人類一種共識,雖然有泛道德者認為,社會大眾只需知道「甚麼是對的」(to know what’s right)。而在今天,除了人人自主性地去求知之外,從正統的理論上來講,知的內容蒐集和處理,社會上就有一群理應是專業的工作者―記者和編輯;而知的載體,則是在社會共識上,被賦于「社會公器」?(public institutes)美名的大眾媒介。所以,除非明確地觸及新聞道德或法律問題,受到法律、專業守則或輿論批判,而另當別論之外,記者蒐集資訊的採訪自由,媒介出版自由,也就是傳播權(the right to communication),是容不得權勢者絲毫侵犯的―因為,這才能保障民眾日常知的權利,履行第四部門(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的監督政府施政神聖責任,有益于市民大眾及社會(for the public good)。當新聞業萌芽之時,當媒介功能被體認之時,當媒體分佈在社會之時,當有媒介工作者出現、成行成業之時,當社會大眾體認傳媒行業必須是良心事業之時,這種理所當然的潛在共識,已經凝聚而存在。
進步而言,人民知的權利,雖未明確見諸法律,但它情理上的重要性實優于法律;而且,社會愈複雜,國家機器運轉得愈快速,人民方得賴此而去洞悉政府施政種種,從而「協助」政府決策,打造良好社會,自己也得過質優政治生活,固不應、也不能以法源依據或制度合法性問題而忽視之,須知「法隨世轉則治,治與時宜則功」,人民知的權利,正式貫徹法治與時宜的主軸。而縱然人民知的權利並未有明確的、實質內容界定,但若人類會思考,就會致良知,即使是模模糊糊,心裡總自有那一把尺,去量度這是甚麼樣的權利?而退一步來說,如果社會大眾不要求這個權利,管治者忽視人民這個權利,則這會是一個怎樣的人生?甚麼樣的社會和國家?
倘若說人民接近(access to)政府資訊權利,被看似合法性藉口所限制,公眾根本無完全知悉政府背後的黑箱行為,那正是人民知的權利不彰的結果。苟如是,則代議式政制也必將徒具虛名,民主倒退,斯劫大矣哉!像本篇案例,社區大眾,實在有權力,有必要了解校董會為何必要立刻開革一位教師?開革一位教育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教師,在那裡都茲事體大。而擔任這項工作者正是記者,發佈這一事件的載體是媒介,校董會當局有何理由、有何權力阻止記者採訪?不許媒介刊登?踏踐社區民眾知的權利?
Dennies認為人民已無權知悉政府之事,是以反常為正常論,詞、理皆欠周詳;反而Merrill的觀點,則是正確的,祇是理據有待補強,否則亦理強詞弱,未能真摯人心。其實,口號既然叫得出來,則人民知的權利就不是有與沒有的問題,也不是成文法、不成文法或就是如此這般的問題,更不是誰有資格來爭取,誰又是這項權利的守護神問題;而是主要在它的範圍界定問題,或者是誰來界定和如何界定的問題,以及落實執行時,道德性問題。不過,這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