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編寫人: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小 張嘉倫
二、教學時數:80分鐘
三、結合領域:綜合活動領域
四、配合教科書內容:康軒版五年級「二、兒童權力知多少」
五、對應能力指標:
綜3-3-3-8熟悉各種社會資源及支援系統,並幫助自己及他人。
六、教學目標:
1.知曉媒體常會發生錯誤報導的問題
2.知曉媒體報導對於當事人的影響性重大
3.知曉媒體中兒少保護的權利與申訴媒體管道
4.學習以積極處理方式監督媒體
七、主題:「惡醫」假新聞 婦產名醫告蘋果勝(可連結)
八、新聞來源及本文:報導日期:2009/12/08 媒體名稱:TVBS
蘋果日報「動新聞」爭議風波未平,現在又出現報導不實的情況。連續2天,蘋果日報在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向土城知名北城醫院院長徐木泉道歉,坦承因為3年前刊登北城醫院產檢疏失,造成孕婦生畸胎的新聞報導不實,徐木泉因為了專心打官司,不惜關掉北城醫院。只是這個遲來的正義,卻無法彌補北城醫院以及醫師聲譽受損的心理傷害。
前北城醫院院長徐木泉:「叫我『無良惡醫』,另外一個說我有醫療疏失,我最生氣人家講我這個。」
就是「無良惡醫」這4個字,讓前北城醫院院長徐木泉耿耿於懷,下定決心和蘋果日報對簿公堂,苦戰3年半,等到遲來的正義。徐木泉:「這種東西(道歉啟事),並不代表他完全還我公道,我想蘋果日報這樣惡搞法,根本沒有辦法永遠彌補我的損失。」
連續2天在頭版刊登1/4大版面道歉啟事,蘋果日報坦承3年半前對北城醫院進行報導不實,嚴重影響院長徐木泉的聲譽,蘋果日報和記者蔡爾康深深致歉。
引發爭議的就是3年前年8月5日這一篇,聳動標題「馬虎產檢害婦生畸兒」,下面小標「6次3D超音波未查,新生兒手殘缺肺無胰臟」,當時震撼社會。控訴北城醫院簡姓夫妻(2006.8.6):「最嚴重是呼吸方面問題,因為他(嬰兒)只要一個肺。」
簡姓夫妻出面控訴,加深醫療疏失可信度,院長徐木泉認為蘋果刻意栽贓,告上法院,最後衛生署認定,嬰兒心手症候群,屬於先天罕見疾病,超音波也無法辨別,今年7月判蘋果敗訴,必須賠償30萬,但北城醫院卻因此消失。
TVBS記者楊茜雯:「在和蘋果打官司的過程當中,為了擔心再度遭到中傷抹黑,徐木泉忍痛在1年半前,結束北城婦幼醫院的業務,更名改為恩樺醫院,也結束自己20年的婦產科生涯。」
一句無良惡醫,徐木泉失去婦產科本業,卻也激勵他要討回蘋果日報,除了道歉啟事,其餘不願多講,也把其他媒體追求真相的權利拒於門外。
九、教學重點建議:
一、課前準備
1.教師準備:新聞相關資料、狀況劇題目條、兒少保護法法條解釋、當天報紙(蘋果日報)數份。
二、課程實施
【一:引導活動】-20’
1.發下此篇新聞內容與學生分享,讓學生說明此篇新聞的重點。
2.此篇新聞中提及「3年前年8月5日這一篇,聳動標題–馬虎產檢害婦生畸兒」,讓學生說出整起事件的始末?
蘋果日報於3年前以「馬虎產檢 害婦生畸形兒」為標題,大篇幅報導一名謝姓產婦到北城婦幼醫院產下畸形兒,婦人還直指是徐木泉產檢未及早檢查出胎兒罹患「心手症候群」所致。蘋果日報頭版連續3天報導捏造不實新聞,頓時讓醫院出現虧損,事後則更名為「恩樺」,並結束部分相關婦幼科業務,且為了不讓自己白白蒙冤,他決定上訴到底。後來,板橋地方法院委請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認為「心手症候群」是相當罕見的先天性異常,超音波實務上並不易發現,因此徐木泉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也無疏失。法官認為蘋果日報未經查證就報導,已經損害醫院名譽,因此最高法院於今年7月判決蘋果日報與記者蔡爾康需連帶賠償30萬元,還要在該報頭版以四分之一版刊登道歉啟事兩天。
3.此篇新聞中提及「蘋果日報坦承3年半前對北城醫院進行報導不實,嚴重影響院長徐木泉的聲譽,蘋果日報和記者蔡爾康深深致歉」,讓學生發表此事對於當事人的影響性有多大?
徐木泉忍痛在1年半前,結束北城婦幼醫院的業務,更名改為恩樺醫院,也結束自己20年的婦產科生涯。
4.此事,法官判蘋果日報要連續2天在頭版刊登1/4大版面道歉啟事,並賠償30萬,但當事人認為「這種東西(道歉啟事),並不代表他完全還我公道,我想蘋果日報這樣惡搞法,根本沒有辦法永遠彌補我的損失。」,讓學生發表意見?
5.了解新聞事件後,讓學生發表如果自己是當事人會採息事寧人?還是會積極採取法律行動?
【二:發展課程】-40’
1.讓學生分組角色扮演各狀況劇,並將後續的處理方式以戲劇方式呈現,以讓學童知曉面對媒體時,所該具備的基本權利。
【狀況一】:有一天,記者得知學校有學生被家暴,而趕至學校想採訪該名學生,此時如果你是那位學生,你該怎麼做?記者可以把這位學生的照片與資料直接播在媒體中嗎?如果記者要採訪其他學生可以嗎?
每個人都有拒絕被採訪的權利,基於兒少保護,媒體中針對未成年的照片都應打馬賽克,針對受害人的隱私、學校、甚至關係人資料,都應該加以保護,若是要採訪未成年,則需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狀況二】:有一天,你家隔壁失火了,記者紛紛趕來採訪新聞。結果,新聞一播出來,發現記者播報的地址是錯誤的,起火原因也錯了,錯誤百出,這時你可以怎麼做?不理它?還是採取更積極的作法?
◎對於下列事項,可直接向媒體申訴(媒體申訴電話一覽表),將可獲得更快速之處理。
1.對於尚未播出之內容表示意見。
2.對未明顯牴觸法令之內容。
3.對內容之改善或建議意見。
◎另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品質,保障公眾權益,特別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點選網頁右邊的「我要申訴傳播內容」,進入傳播內容申訴網,可表達意見。
◎若是有侵害當事人權益之事,也可直接訴諸法律對媒體提起告訴損害名譽或毀謗。
【狀況三】:新聞報導一位中輟的國中生被親人性侵,新聞中為了詳盡說明事情原委,將犯罪過程詳細畫成實景模擬連環圖(或動畫),讓人看了相當不舒服,該怎麼辦?不理它跳過就好?
今年底將送入立法院審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已將「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條文精神列入修法,提高對於兒少新聞報導的保護門檻。修正草案將規範媒體不得過於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工具、方法及細節;不可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誇大渲染性行為,以免引起兒少模仿;禁止刊登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褻的照片,或是電腦繪圖。媒體中只要有任何違法的事宜,都可以直接向NCC檢舉以法律處罰。
2.讓學生針對上述的狀況劇加以討論,如果大家採取消極不處理的方式會導致什麼結果?討論如何透過積極的作法,維護兒童的媒體傳播權?
除了透過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外,民眾本身的他律與積極行為也可影響媒體的報導方式,甚至可以透過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社福團體,或向長期關注媒體教育議題的政大媒體素養研究室、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識讀基金會…等單位反應,讓更多的力量一起來監督,促成優質的媒體環境。
3.老師帶領學生認識兒少保護法中跟媒體有關的法律:
1.第9條第八款
新聞主管機關權責如下: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法。
2.第26條第三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3.第27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4.第30條第十一款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5.第30條第十二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6.第4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7.第55條第三項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綜合活動】-20’
1.將學生分組發下當天報紙一份(蘋果日報),讓學生從中尋找是否有不恰當的新聞內容(影像、圖片的處理;身份資訊的處理;標題內文語言的使用與處理;未審先判或妄下定論)?並向大家報告成果。
現在的媒體常會直接跟拍、侵入式訪問未成年人;曝光父母嫌疑犯,間接傷害其子女;曝光未成年人案家、安置庇護場所;也常有查證的缺失:易對精神智障兒少、受刑人家屬子女、非行少年、 性交易少女…等貼上標籤化,造成未審先判或虛構案件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