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通訊傳播委員會FCC(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排除之前僅針對電視及網路廣告對兒童影響的評估,而欲擴張範圍至整個新媒體環境,向大眾徵求更全面的意見諮詢,同時檢討FCC目前的管制措施是否足夠。
FCC正式的諮詢文件內容包括:
1)理解目前電視台每周三小時的兒童資訊節目規定是否需要修改?
2)電視節目中的性畫面/情境、語言或暴力是否傷害兒童?假若是,那政府應該對此採取何種作為?又即便不是屬於兒童節目或普及時段,倘若兒童看到成人節目中性情境所受到的影響為何?
3)評估廣告是否鼓勵兒童不健康的飲食,或者還有其他影響。針對廣告的部分,FCC亦徵詢現行針對兒童節目的廣告須與節目內容清楚區分的規定,是否需要延伸至網路內容的規管。
4)運動節目中廣告對兒童的影響為何?有部分公共利益團體甚至建議,酒精飲料和暴力電影的廣告,不應在大型運動賽事如NFL這類節目中播放;儘管這類節目的主要觀眾是成人,但還是包括許多21歲以下的觀眾,需要受到保護。
FCC主席Julius Genachowski聲明,這份意見徵詢是在國會通過兒童電視法(Children’s Television Act)二十年後,首度對兒童電視環境的全面檢視,確認並思考在新媒體地景中,兒童應如何受到最好的服務和對待。這項意見徵詢也同時檢討發展中的媒體科技所遭逢的風險和利益。
意見徵詢文件中引用一項研究,指出當電子媒體提供各種好處給兒童時,他們同時也夾帶風險,而這些質疑是關於電視節目內容及廣告對兒童的影響。此外,研究亦指出,大部分兒童節目提供行為教學的課程,是故於FCC的諮詢文件當中,也包括電視台是否需要鼓勵製播像傳統課堂的教學課程,以及針對非英語系國家的兒童或特殊需要兒童的節目。
諮詢文件中認為,新媒體環境的風險包括兒童暴露於廣告的剝削,不恰當的內容,對健康及行為上的影響,色情的侵擾、詐騙,以及無法辨別是否能夠信任、分享資訊或隱私等。
在廣告內容上,徵詢文件也指出,父母特別關心「兒童暴露於各種媒體廣告的不恰當內容,包含攻擊性的語言,色情內容和暴力」以及關於「廣告內容必須達到什麼程度方被稱為不適當,特別是在兒童節目或可能被兒童收視的節目(如運動賽事中)」。(卓沅蓁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