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因爲力倡「暫緩執行」已定讞之死刑,與法務部、法務部長「須依法行政」的法治執行理念,有所扞格,在社會上引起一陣大爭議之後,于虎年三月上旬請辭。
王清峰曾撰<理性與寬容>一文,作爲她的說帖,文中強調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使人民有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然而社會一般通俗想法,要暫緩執行死刑,必須合乎規定的理由。
這般意見交叉,從法治精神來講,其實涉及了「純法爲治」(rule by law)與「重法治精神」(rule of law)兩者之間牽扯,也產生個人理念與職責、機構作用和功能之間矛盾。無論是非、對錯、公平、理想和環境時勢,這個大是大非的爭議,都是為中庸爲難以哉!
這不禁令人想起宋熙寧三年庚戌四月,歐陽修為其葬于瀧崗六十年之父親立阡表時(見<瀧崗阡表>一文),內中所記父母生前的一段對話:
「……汝父爲史,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可以令獄犯不須死嗎)?』曰:『求其生而不得(想放生他而不能),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爲何不去想個法子,令他不必死呢)?以其有得(因爲如果還可以想個法子),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獄犯知有法子而為,官者卻不盡力去謀求他的生路,則被判死刑的一定抱憾、怨憤)。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經常盡一切努力,希望獄犯不必死的,但還是救不了),而世常求其死也(但世人總是時時忽視其可能得生的機會,致令他被行刑)。』……。」
判獄——尤其判死獄,舉凡「其心厚于仁者」如歐陽修之父,的確難以釋懷,看來,「生死兩無憾」的執法標準,是不得不執法之時,兩難中無奈允厥執中的「理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