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編寫人: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小 張嘉倫

二、教學時數:50分鐘

三、結合領域:社會領域

四、配合教科書內容:

八年級下學期社會「第四單元 法律生活 第4課認識刑法」

五、對應能力指標:

社6-3-3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六、教學目標:

1.知曉網路行為一樣受到法律的規範

2.知曉法律中關於公然侮辱罪、毀謗罪及恐嚇罪的罰則

3.知曉如何透過適當的方式解決與同學間發生的衝突

七、主題:罵女友「公廁」揚言PO裸照 男被判拘役55天(可連結

八、新聞來源及本文:2010/07/12 媒體名稱:NOW NEWS

  台北一名髮型設計師梁孝齊,與葉姓女顧客相戀,但後來感情生變,梁男憤而在網路上留言,指葉女是「公廁」,還揚言要把她的裸照PO上Facebook。法官以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判梁男拘役55天,易科罰金5萬5千元。

  梁男在去年8月在Windows Live網頁留下「你葉XX是個公廁吧!她來者不拒,認清這個女人吧」,去年9月更連續4天傳了8通簡訊給葉女,揚言「也許妳忘了我手機中有好多妳的自拍喔!這樣妳在Facebook會很紅的喔!」等,葉女氣得提出告訴。

  此案審理期間,梁某辯稱不知道這樣就是恐嚇,法官仍依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名,判他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千元。

九、教學重點建議:

一、課前準備

1.教師準備:新聞一則、相關法律條文解釋。

二、課程實施

【一:引導活動】20’

1.教師舉下列事件(或班上類似案件)讓學生深入討論相關議題:

班上A同學因不滿B同學在校的行為,所以在自己的部落格中謾罵B同學,後來A同學的好朋友們也都一起支援,謾罵B同學髒話。而後,B同學知曉後,不僅找好朋友在部落格上謾罵髒話嗆聲回去,還直接找一群朋友,下課後約對方出來理論、打架…

*在上述事件中,A同學及B同學的行為有何不當?

  透過部落格謾罵他人需負起公然侮辱罪之法律責任,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此外,A同學及B同學還吆喝朋友們找對方理論打架,違反校規,若造成傷害,也將需負起傷害罪之法律責任。

*在上述事件中,支援A同學及B同學的朋友們也會受到法律制裁嗎?

  只要是構成法律上不法之行為,皆需接受法律制裁。

【二:發展課程】-20’

1.發下此篇新聞內容與學生分享,讓學生說明此篇新聞的重點。

2.此篇新聞中提及「梁男憤而在網路上留言,指葉女是「公廁」,還揚言要把她的裸照PO上Facebook。法官以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判梁男拘役55天,易科罰金5萬5千元。」,何謂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要負起哪些法律刑責?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常無所忌憚。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恐嚇罪」而言,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就「公然侮辱罪」而言,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他方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應於知悉他方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當事人未成年,因公然侮辱罪僅係拘役以下之罪,除非該少年犯行重大,否則應只能以少年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得以處以少年,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的保護處分。

參考資料: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33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14/today-so6.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18/today-north10.htm

3.刑法中「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其間的差別何在?

  這兩條罪的差別主要有兩點: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

資料來源

【三:綜合活動】-10’

1.從一開始的班級事件中,請學生提供相關經驗或意見,討論如何協助A同學及B同學處理衝突,以避免有負面下場?

  當同學對於其他同學有任何意見或不滿時,處理方式可以有很多樣,例:雙方直接溝通、尋求老師或其他同學協調溝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