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4月2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原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改為個資法後,其範圍將擴及所有自然人(也就是一般人)、法人(企業)或其他團體。個資法管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行為,未來即使是一張桌上的便條紙或網路隨手貼出的訊息,一不留意,都將可能觸犯個資法,面臨500~20,000元,最高可賠償2億元的罰鍰,以及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營利,甚至可加重到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資法曾於二讀時,將媒體免責的條款排除,引起媒體界一陣反對聲浪。當時NCC表示,觀察國外的做法,「歐盟」已針對新聞自由訂定排除條款,且美國及歐盟都已經將「以新聞為目的」的個人資料蒐集,可免除需事前告知當事人,並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使用的規範。對於我國新修正個資法對媒體設限,NCC認為此法違反新聞自由,並不認同。新聞界也認為是民主的退步,可能造成採訪自由問題。各家媒體認為,「免責權」的爭取,並不只是媒體自己的權利,而是關係到公民社會「知的權利」。對一般大眾而言,此法也關係到網路部落格或臉書等平台放照片、標記的功能,是否會觸法的疑慮。

  經過各界反應之後,個資法於三讀時,增回媒體免責的條款,但略有修正:媒體和基於個人和家庭所使用的資訊,可不受個資法限制。而雖然網友在網路上放照片、標記並不會違法,但近來流行的人肉搜索,在網路上找正妹、找虐待動物者、找輕判女童性侵案法官等,還是有觸法的可能。

  新版的個資法將於明年上路,究竟在實際的實踐上,將會如何執行?以及影響的層面多廣、多深?都值得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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