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日預言 引發爭議

  近來媒體大幅報導「王老師」的「世界末日」預言,原來不是世界末日來臨,而「是芥末日」。5月11日當天,許多民眾聚集在埔里,見證預言的破功。許多民眾打電話去氣象局抗議,要求氣象亂象,避免未來出現更多「天災名嘴」。內政部長江宜樺更指出,如果有人因此自殺或喪命,會要求當地警調調查是否成立犯罪。5月12日,南投縣警方傳訊王老師,他坦承是自己在部落格上po文,警方經過偵訊後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辦。

言論自由 並非無限上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是,「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換言之,言論自由並非不得限制,而是必須在公共利益的架構下,才能予以限制。

  以《刑法》的「誹謗罪」為例,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仍然必須兼顧他人的名譽與隱私。因此,立法者在衡量說話者的言論自由與被害人的名譽權以後,在《刑法》制定了「誹謗罪」,希望立下規範,讓每個人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享有言論自由。

  同樣的邏輯,放到「五一一預言」的個案,只要立法者基於公益目的制定法律,就能夠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予以限制。對於「五一一預言」,《氣象法》已有所規範。依據《氣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王老師如果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的天氣預報,氣象局應命其停止。如果他拒不停止,就會被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然而,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應適度地自我節制。如果王老師認為《氣象法》第24條第2項有違憲的疑義,得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別忘了,大法官肩負「人權守護者」的角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參照)。

  事實上,科技發達的今日,是否將要發生天災,氣象局幾乎都能預測。本件新聞發生當時,氣象局也呼籲民眾應該理智、相信科學,不要相信無來由的說法。民眾未來面對「末日預言」,應該冷靜謹慎,才不致造成恐慌。台灣走過威權時代,要珍惜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發言時必須要多多考慮,看看是否會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引起負面的影響,才能真正發揮《憲法》賦予我們言論自由的價值。

同樣都是罰錢 內涵就是不同

  王老師發表「末日預言」,經過媒體的大幅報導,造成部分民眾的恐慌。南投縣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的規定,已函送法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如果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三天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時常在媒體報導上看到「罰鍰」、「罰金」或「罰錢」。媒體的報導,經常將這三者混用。但事實上,這三個用語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內函,所適用的程序也不同。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並沒有「罰錢」的概念,但是,「罰鍰」與「罰金」會造成「罰錢」的結果。一般而言,罰鍰是行政罰,而罰金是刑罰。

  政府為了達成其行政目的(例:維護公共秩序),課予人民行政法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將受到處罰,而這個處罰就是行政罰。以本案來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這就是為了達到「維護公共安寧」的目的,所以,經過南投縣警察偵辦後,可以直接對於王老師處罰。若以「開車不繫安全帶」為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本文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1500元以下罰鍰。這也是課予人民行政法上義務,若人民不遵守就會被處罰的典型案例。

  可是,刑罰與行政罰並不相同,刑罰的規定存在代表著有一個被認定為犯罪的行為,而一個行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反社會行為,才會被當作犯罪行為。因此如果立法者經過價值判斷,將處罰項目設計為「罰金」,那就與「罰鍰」的意義大大不同了。簡言之,罰金與罰鍰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本質、處罰機關與救濟方法。由前述例子可以得知,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經過適用法律後,可以直接給予人民處罰。但是,所有的刑罰卻必須由檢調單位偵查後,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參照)。接著,再由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後作成判決,才能確定人民是否受到那一種「刑罰」的處罰,而「罰金」正是「刑罰」的一種。

  如果對於行政機關所作成的罰鍰處分有所不服,應該遵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救濟(《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參照)。但是,對於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有所不服,應該直接向上級法院上訴救濟。對人民而言,同樣都是罰錢,可是二者的內涵與適用的程序,就是不一樣。因此,媒體報導類似案件,應該要予以區分,不能混淆,以免積非成是,造成錯誤的觀念流通。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3/112011051400251.html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8716/112011051200092.html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85124/IssueID/20110513

https://feja.org.tw/modules/news003/article.php?storyid=7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刑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刑事訴訟法》
《氣象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