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錯車 誤觸法網?
林小姐向她的舅舅借三陽重型機車代步,將車騎出去辦事。辦完事後,回到停車場將車子騎回家。隔天準備出門上班,卻發現車子發不動,就請她的舅舅來看看。她的舅舅左瞧右瞧,發覺這台車有點像、但又不太像他的車,看了車牌號碼,才驚覺他的外甥女騎錯車啦!
發現騎錯車的同時,林小姐將車子騎回原來的停車場,想要物歸原主,沒想到車子的主人已經報警,林小姐和她的舅舅被警方以竊盜罪嫌移送法辦。經過檢調單位的調查,檢察官認定兩部車子的廠牌、型式、顏色與新舊程度皆相同,而且監視器畫面拍下林姓小姐與她的舅舅將機車騎回原地的畫面,認定是機車設計不良的問題,林小姐和她的舅舅沒有犯意,所以將案子偵(查)(終)結不起訴。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是不是代表以後偷竊被抓到,只要抗辯「我沒有犯意」就什麼事都沒有了?明明車主的車不見了,林小姐卻沒有被起訴,檢察官怎麼辦案的?到底檢察官怎麼認定「沒有犯意」?另外,「不起訴處分」到底代表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請各位讀者聽我們娓娓道來!
只有故意 才會構成偷竊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在於林小姐與她的舅舅「沒有犯意」。到底,什麼叫作「沒有犯意」?簡言之,就是「不是故意的」,更精確的說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一個行為要認定為「構成犯罪」,要符合一定條件,我們一般稱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必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換言之,未經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還不能夠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的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故意」與「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而且「有意」使其發生,才會構成犯罪。換言之,林小姐必須認識到她所騎的車,是別人的車,而且她也「有意」要將別人的車子騎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除此之外,她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機車「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林小姐從一開始就自以為騎的是舅舅的機車,而不是他人的車子,在「認識」上發生了錯誤,更別談「有意」騎走別人的機車了。當然,就更不用說他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相當合理且合法。成立「偷竊」,沒那麼簡單!
或許有人會問,未來,是不是偷竊時只要抗辯「我又沒有犯意」就什麼事都沒有了?這真的是天大的錯誤。事實上,有無犯意,檢察官會綜合一切情事來判斷。以本案為例,停車場的監視器有拍到林小姐和她的舅舅隔天將車子騎回來還給車主,通常這就足以證明他們並沒有犯意。因為如果真的要據為己有,還會騎回來嗎?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竊案件都可以用「沒有犯意」來脫罪,檢察官還是會斟酌所有證據後,再決定是否起訴。「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是隨便說的啦!
有犯罪嫌疑 才能起訴
一般人看到警察,可能會害怕。事實上,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警察執行勤務,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而且,警察也無法隨便「入人於罪」,必須要經過檢察官的偵查才能起訴。如果檢察官偵查的結果,認為有「犯罪嫌疑」,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參照)。
反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就應該為「不起訴處分」。事實上,檢察官對於手上的案件,必須給被告一個交代。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也不能不理會這個案件,必須要為「不起訴處分」。不然,案件處於曖昧不明的狀態,對於老百姓而言,也是一種無形的折磨。
以本案為例,林小姐騎錯車,經過檢察官的調查,認為她沒有犯意,沒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應該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是放著不管。所以,簡單講,不起訴處分就是檢察官告訴當事人,你已經沒事了。
但是,或許有人會問,這樣檢察官的權力就完全掌握被告的生殺大權嗎?是不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制衡檢察官呢?那倒也不是。事實上,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聲請再議」制衡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得在七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如果檢察長認為偵查未完備,可以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參照)。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的聲請有理由,就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另作處理;如果原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就應該將卷宗及證物轉給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參照)。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如果偵查已完備,得命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參照)。
以本案為例,原來的車主是告訴人,如果車主仍然認為林小姐偷車,可以經原檢察官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換句話說,車主可以透過「聲請再議」的制度,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避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在這個階段,都還是屬於「偵查階段」,還沒有到法院審理的階段。
舅舅也要拿到不起訴處分書
根據媒體報導,林小姐和她的舅舅被移送法辦。所以,媒體處理的部分,只有林小姐「不起訴」的部分,但卻未論及舅舅的狀況。事實上,就本案而言,舅舅被移送法辦,真的也是無妄之災。因為,林小姐把車騎走的當下,舅舅並不在現場,也沒有參與「偷車」這個行為,更談不上「教唆」犯罪。
然而,既然都被移送法辦,檢察官同樣必須給舅舅一個交代,到底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檢察官總要說個明白,才不會使法律關係處於曖昧不明的狀態,更不會讓舅舅受到心理上的折磨。所以,舅舅也要拿到「不起訴處分書」,程序上才告一段落。所以雖說是小事,但是既然已經變成刑事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還是小心謹慎,才能真正捍衛自己的權利!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拿對鑰匙騎錯車 竊盜不起訴
《中華民國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