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聯盟」在1995年2月18日成立時,三台(台視、中視與華視)佔有台灣所有電視廣告收入與收看時間90%以上。法律上,三台是民營公司,實際上分別由省政府、國民黨與國防部控制,又因國民黨在台領政近40年,政軍聽命於黨,因此冠黨在前,遂名「黨政軍三退」。聯盟在5月發起遊行,6月,國民黨政府將第四家無線電視台配發給蔡同榮(後任民進黨立委)為首的民間全民電視台(民視),10月,民進黨陳水扁市長執政的台北市府與台視另立新約,同意台視續租竹子湖(屬北市地產)設置電波發射台,三退事件落幕。

  發起單位終止運動,但三台控制權沒有改變,三退訴求仍然具有政治號召效應。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在其競選藍圖表明,政軍退出台、華視的方式,應該是政府增加持股後,將其產權與經營權公共化;對於中視,則表明應立法使「政黨不得持有媒體股份」,但未主張中視公共化或私有化。民視不是民進黨黨產,但其運作過程「不…符…承諾…主管機關…應責成該公司…釋…疑」。2003年底無線、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法完成修訂,要求2005年底前所有黨政(軍)不能持有廣電傳媒股份。2006年起,雖有遲延,三退陸續完成,私有化(台、中視,以及國民黨黨營中廣)與公共化並存(華視由公視基金會管理),此時三台佔有電視廣告及收視份額,從而其影響力僅存10年前的五分之一左右。

  但是,由於政治系統長期對於傳媒規範與政策,很少用心,沒有能力或刻意不肯將黨政軍三退的性質完整說明,致使其後爭議不停浮現,主要導火線有兩個。

  一是政府持有中華電信公司35%股份。歷經技術變遷後,電信不再只是通話服務,而是相同於有線系統,二者都是傳輸圖文影音的平台,可以經營任何電視業務。

如果中華電信因有政府持股而不能提供電視服務,就會形同有線電視系統繼續維持獨佔地位;若是逕予核可,又與當年囿於特定條件而作的規範,不能符合以致違法。

  二是2002年底經過股票交換後,台北市政府擁有富邦金控大約15%股權,其後,富邦金控有意投資有線電視系統,同樣因政府持有股份而無法進行,富邦金控因此改由其董事長家族另成立公司後,最後在2010年底取得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

  為了解決「黨政軍退出傳媒」的困境,行政院在2011年3月提出三法修正案。但是,無論修正案是否在立法院通過,若嚴格定義與落實「黨政軍退出傳媒」的規定,其實困境還是無法解決,原因如後。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農委會等機關,以及北高兩市合計擁有7個廣播(包括聽眾最多的警察交通)電台;網際網路也是媒體,重要性無人不知,所有中央與地方(含國防部)政府與政黨,都設網站,從而等於是都有傳媒。就此理解,再要使用1995年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說法,就要更是窒礙難行。

  因此,斧底抽薪,不只是消極責成或討論「黨政軍退出傳媒」,如何積極開創「黨政軍與傳媒關係」的願景,更加是必須妥善思索與規劃的重要政策。

  黨政軍對於我們的生活質量大有影響,與其聽任黨政軍置入行銷或作為重要消息來源而發言,我們不妨倒過來提問,對於當下或未來即將出現的重要課題,「黨政軍」有何見解?比如,對於個人所得稅、遺產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高教學費、貧苦鰥寡照料、減緩經濟成長以降低環境承載壓力但更均衡地分配經濟果實…等等議題,各政黨(含執政黨)均應詳加說明其看法。國防部對於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五十年,從而減少軍購支出一案,有何看法…等等。我們其實從來沒有機會完整知道,或說,這些林林總總的課題若要追究,需要專人追蹤、記錄、分析並以影音圖文加以再現,再進而通過「特定傳媒」與其他平面、電子至網路傳媒,定期發佈與辯論黨政軍的這些看法。

  「誰」來創建與責成「特定傳媒」,使黨政軍真正能夠和盤托出他們的這些看法?解鈴還得繫鈴人。黨政力量是始作俑者,當年發動三退的是人民團體。現在,社團必須再對黨政單位提出要求、施加壓力,使其擴充現在已經成軍,但基礎還不穩固,規模也還太小的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使其成為特定傳媒。公廣集團作為特定傳媒,雖然如同香港、南韓、日本及歐美加澳的公共傳媒,都是政黨政治的產物,因此必定受到黨政的影響,但其相對獨立自主,專業地扮演共和角色而海納各種聲音的表現,仍應期待與要求。

延伸閱讀:
馮建三《大媒體:媒體社會運動》,臺北:元尊,1998。電子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