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新聞報導為外殼的廣告
  媒體需要廣告金源維持營運,本就無可厚非。可是,當媒體不堅持立場,睜一眼閉一眼「接受」地方政府和企業利用新聞置入手法宣傳政績或產品服務,企圖和記者報導混淆,這和欺瞞實在相去不遠。雖然媒體心知肚明,但依舊放縱「客戶」。

  報紙沒強迫你讀,但當你讀了,就一直被「牽引」下去。舉例來說比較快。報紙常出現上半版是「真新聞」,下半版卻是地方政府或企業行號企圖魚目混珠的「假新聞」。講明些,假新聞也寫著:「本報訊」、「台北訊」或「高雄訊」…等,讀者閱報讀下來,不知不覺中就被牽引了。

  整版的新聞是這樣的,然後政績廣告有著斗大的標題「創造幸福」,牽引讀者繼續閱讀…

上半版面是真新聞,下版面是政績「廣告」。(點圖放大)

 

 

 

 

 

 

 

 

 

 

 

報社容許廣告客戶用「本報訊」字眼瞞混讀者,報社喪失立場,等於招牌讓人亂用。(點圖放大)

  台灣媒體生態是看最大老闆的臉色,他們有錢有勢,但對於新聞立場與專業不一定懂,有時還要派些「御用新聞」給新聞部,增進客戶或政客的公共關係。這情形看在高階主管眼中,也不一定敢「教育」大老闆,誰會那麼白目和自己的職位開玩笑呢?新聞專業人雖頗多怨言,但這種腐蝕媒體立場的情況卻持續下去。可是卻也不見有政府單位出來大刀闊斧規定:新聞就是新聞、廣告就是廣告、商業新聞也是廣告;只要是廣告或有收費,就要標明是「廣告」。媒體不要玩弄字眼例如「專輯」、「特輯」、「廣編特輯」、「商業快訊」…等,把一些善良讀者弄得團團轉。

怎麼分「辦」呢? 怎麼分「辨」呢?
  我曾就以上的情形打給報社採訪中心及新聞投訴專線,接聽人說那版面內容是業務部送過來的。我說,那你知道業務部的文章寫著「本報訊」是代表貴報立場嗎?對方遲疑了一陣子說,業務部的文稿要如何寫,新聞中心無法管。我說,那麼讀者在信任貴報的報導之餘,也應該被這種置入性報導誤導囉?對方無意再回答下去。我留了電話請新聞中心主管回電,因為我很想知道大報社怎麼這種搞法。當然,對方沒回電。

下半版是政績廣告,執筆人不是該報記者。(點圖放大)

  可是接腫而來的卻是報社使出更高段的「XXX報導」和「文/XXX」手法。乍看下沒啥問題,可是!XXX卻是個不折不扣的廣告業務人員!(有去電報社確認)

  台灣並無規定只有記者才能寫稿發稿,誰是記者?誰不是記者?誰能發稿?誰不能發稿?怎麼分「辦」呢?怎麼分「辨」呢?

  跑業務的人很辛苦,不是說業務人員不能發稿,可是這種以新聞報導為外殼的置入行銷手法,扼殺的是整體新聞界的被信賴度。也許有人會說觀眾讀者必須懂得分辨是報導或廣告,但這種說法實在不厚道,因為連媒體人有時都無法百分百確定某則新聞是不是「收費的業配報導」,更何況一般普羅大眾如何知曉呢?
  
  在美國,推銷產品與服務就是廣告,競選廣告也是廣告,電視和平面媒體得打上「Advertisement」(廣告)字眼,讓閱聽人一目了然他們正在看的是報導或廣告。這種法令就是保障閱聽人「免於被牽引誤導」的權益,以及維護整體媒體信任度的必要措施。 

有查證過,執筆人不是記者,但這不犯法。(點圖放大)

  這次藉由報紙舉例,但利用新聞的行銷手法在電視新聞也是充斥著。就在記者、專業媒體人、傳播系教授都無力回天時,就只能寄望於NCC面對媒體老闆,對新聞置入行銷有所強力規範,讓新聞回歸新聞,讓廣告回歸廣告。這不是比較簡單嗎?產品好,大家就會購買;政績好,民眾就會支持。何必用這招來魚目混珠呢?

  除了台灣境內,現在兩岸開放,中國方面發來的置入性行銷廣告,台灣政府如何規範?如何保護台灣閱聽人的權益?出了問題應由報社或發稿單位(人)負責?兩岸有司法引渡權嗎? 還是得等出事後再互踢皮球?這也是政府和全民必須面對的難題。

你膩了嗎?
  還記得嗎?台灣在五年多前電話詐騙最盛期時,當時有多少善良民眾受騙上當?到了今日,大家已不再理會陌生人電話,直接就把電話掛掉。
台灣新聞界快面臨這一天了嗎?

版面左上角有標為「專輯」,也有撰文人具名,可是撰文人不是記者。這是建商結合標榜市政的大手筆廣告,報社就是不使用「廣告」字眼。(點圖放大)

 

報社一直避免使用「廣告」字眼。(點圖放大)

 

中國陝西省在台灣報紙的全版式置入性行銷報導。(點圖放大)
西安市在台灣報紙的大篇幅置入性行銷報導。(點圖放大)

原文轉載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http://pnn.pts.org.tw/main/?p=9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