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編寫人:政治大學媒體素養研究室   林佳儀
二、教學時數:50分鐘
三、結合領域:國中自然與生活科技

四、配合教科書內容:
南一/1年級下學期/人類與環境/資訊e世界
康軒/3年級下學期/社會/科技你我他/科技風向球

五、對應能力指標:
4-4-2-2 認識科技發展的趨勢。
4-4-2-3 對科技發展的趨勢提出自己的看法。
1-4-5-6 善用網路資源與人分享資訊。

六、對應媒體素養能力指標:
3-1 反思個人的媒體行為
5-1 瞭解媒體公民權的意義
5-2 實踐接近與使用媒體
5-4 主張個人肖像權、隱私權 

七、主題說明:
網路與手機間便利、快速的高度行動連結性,使得現代人可隨時隨地上網;而當影像創作的技術性門檻降低,甚至用隨身可攜的手機即可完成,加上網路的擴散與分享特質,將隨手拍的影像上傳到網站,並公開分享給親友甚至大眾已經蔚為風潮,甚至成為日常生活的必要行動。然而,也因此引發、衍伸出許多正面與負面的事件--若將此作為公權力伸張、公民發聲的工具,則可謂發揮其正面特質,達到實踐媒體近用之效益,促進社會之和諧與平衡;然而,若侵人隱私、因此對被攝者造成困擾,甚或作為犯案的見證工具,則反而造成社會發展的負面教材,造成社會不安。
本活動帶學生思考手機、網路使用之正確使用態度,任何一種傳播媒體,都需謹慎使用,使其成為幫助自己及他人正向成長的工具,讓公民社會建立在平等與同理的基礎上。

八、參考資料:
新聞一:
〈男友真命苦?幫女友綁鞋帶暴紅  揶揄稱讚反應兩極 高中生超尷尬  不敢在校走動 校方輔導心靈創傷〉,2012/5/25,黃富祺 報導(台視新聞)
http://www.ttv.com.tw/101/05/1010525/10105254709001I.htm
被拍下幫女友綁鞋帶的照片,讓這名高中生爆紅!台南二中邱姓高一男學生,跟女友外出時,因為女友鞋帶掉了,他就當街替穿窄裙的女友綁鞋帶,被人拍下PO上網,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人以「丟臉」、「到手前的忍耐」揶揄他,也有網友留言「這樣的男人才叫體貼」。

照片中,一名女學生自己顧著玩著手機,一旁的男朋友,直接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彎下腰,蹲著替她綁鞋帶,這一幕被人拍照片PO上網,引發了網友熱烈討論!有人揶揄他,說他很丟臉,還有人說,男同學不懷好意,可能是在偷看女友底褲,或是到手前的忍耐,不過也有網友說女同學穿短裙不方便蹲下,男友很貼心,以後一定會疼老婆。

照片中的男主角,是台南二中高二男學生,這張照片在網路上,引起正反面的評價,讓他覺得很不開心,不敢在校園隨意走動,怕被認出來。
單純體恤女友的舉動,卻被瘋狂轉載、大作文章,甚至還有負面評論,真是讓男同學始料未及。

新聞二:
女主任霸位網友怒批 急出面澄清道歉〉,2012年5月31日,社會中心/花蓮報導,(nownews今日新聞網)http://www.nownews.com/2012/05/31/91-2819524.htm
花蓮醫院總務室周姓女主任,昨天到監察院出差,回程時佔據1名陳姓癌友的座位,列車長查驗車票後要求周女補票、讓位,還一度發生爭執,最後列車長安排陳男坐到其他座位,但陳男不甘心,將周女照片PO網討公道,引發網友熱烈批評,周女眼見事情鬧大,昨晚這才趕緊出面道歉。

「監察院官員在太魯閣號上霸佔癌友座位且拒補票」昨日知名社交網站上突然出現這麼一則貼文,並迅速被轉載,引發網友熱批,原來是一名陳姓癌友的座位被一名疑似監察院官員的黑衣女霸占,陳男臉書上質疑周女似乎是仗著監察院長官的關係為所欲為,痛斥「因為自己疏失沒有更換該車次車票而霸佔座位,驗票刁難列車長,抱怨列車長小題大作,並要求列車長出示證件,拒絕補票」氣得直呼「好大的官威啊!」

這則貼文,一出現立刻引發網友公憤,不斷轉載,甚至大罵一定要追出這名「監察院高官」。沒想到後來發現這名「高官」,原來是花蓮醫院總務室的周姓女主任,到監察院出差,回程時持監察院公務購票單搭乘太魯閣號列車,疑似不清楚公務票購票單必須向車站換購車票才能使用,才會誤坐陳男的座位。

事情鬧大,周女昨晚緊急出面道歉,辯稱真的沒有聽到陳男說坐到他位置,兩人也未曾交談,且列車長在車上僅告知無票須罰款,也未告知坐錯座位,「我如果知道坐錯他人位置,一定馬上歸還並道歉!」並自稱是第一次使用公務購票單,不清楚須購票的規定,對於這起風波她感到很抱歉。

台鐵表示,周女只是持購票證明,並未完成購票,所以列車長查驗車票時要求周女補票、讓位,雙方一度起爭執。最後經一再溝通,周女同意補票,陳姓癌友則自願換至其他空位。

署立花蓮醫院獲悉周女拒不讓座的風波後表示,這是周女個人行為,與院方並無任何關係。

新聞三:

網路人肉搜索 恐涉侵犯隱私(資料來源:巴哈姆特網站)
http://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60289&snA=2728
記者吳濡均/南市報導
 「人肉搜索」為近年來新興的網路行為,引發的效應不容小覷,儘管透過廣大的網民力量能讓正義得以伸張;但警方提醒,「搜索」過程中,可能因為公布被搜索者的私人資料而侵犯隱私權,還可能因為言論不當涉及妨害名譽。
 所謂的「人肉搜索」,一般發生在網友失言,或是某一個事件引起網友們義憤,進而發動網路通緝而來;透過廣大網民提供線索,拼湊出被通緝者的真實身分、照片,甚至工作經歷、親友等隱私全部曝光,讓被搜索者無處藏身。
 台南市一群大學生日前舉辦新生活動,攀爬一級古蹟赤崁樓圍牆拍照,被勸阻後還嘻皮笑臉離開;當晚,網友在台大 PTT黑特版及成大雪特版發動「人肉搜索」查出學校系所,要求系學會出面道歉。
 除此之外,國內較出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還有台大碩士生「鬍子」在台大 PTT站上發信邀約女網友一夜情,以及將虐貓過程公布上網的台北市方姓男子,都引發網友非議而慘遭「搜索」。
 警方表示,「人肉搜索」事件頻傳,雖然是民眾自力救濟的一種方式,但也容易小刺激大反應,造成「誤傷」。網路世界和現實生活一樣,說話都要小心,儘管大部分網友是出於正義感,但也有人是抱著不負責任的「起鬨」心態參與,言論中伴隨攻擊、煽動和侮辱字眼,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洩漏個人資料也可能侵犯隱私權,如果公開的訊息對於當事人造成傷害,可以要求追究法律責任。

http://www.cdns.com.tw/20091008/news/nxyzh/T90015002009100718410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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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8- 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 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提供給各位網友參考
網路越發達,越來越多人使用人肉搜索對不同意見者進行攻擊
這類自以為正義的攻擊
其實到最後都變成霸凌和扒糞
並且涉及妨害秘密罪等刑責
參考網站1:http://www.facebook.com/twhotnews
參考網站2:阿孝札記

九、教學重點建議:
課前準備

1. 將學生分為5-6人一組,上課時須按照組別坐好。
2. 準備可上網的電腦、並連接投影機,上課需觀看網站。
3. 將「新聞一」、「新聞二」資料印出,每組1-2份,事前分發給各組學生,方便學生共同觀看。
4. 將「新聞三」印出,每組一份,課程進行中再發給學生。
5. 請教師先閱讀、瞭解參考網站2之內容,上課時需向學生解說。

上課

1. 首先,調查班上學生使用影音網站、社群媒體的狀況,並將調查結果大要的寫在黑板上:(3分鐘)


(1) 請使用過facebook、youtube的學生舉手。
(2) 詢問這些同學多久使用一次,是否經常使用?
(3) 請有自己的facebook、youtube帳號的學生舉手。
(4) 請曾在facebook上分享自己的心情狀態、生活大小事的學生舉手。詢問是以文字為主,或也曾經分享照片、影片?


(5) 曾看過他人分享在facebook上的照片或影片的學生舉手。詢問學生,是否也看過主角並非自己親友的近況分享(包含文字、照片及影片)?如果有,想看的原因為何?
徵求符合以上(3)、(4)條件的同學,將自己的facebook、youtube帳號向全班同學展示。

2. 接著,調查班上學生擁有影像創作工具與能力的狀況,並將調查結果大要的寫在黑板上:(3分鐘)

(1) 請擁有手機的學生舉手。
(2) 請曾利用手機拍攝照片、影片的學生舉手。詢問是否經常使用此功能?多久使用一次?平常拍攝的主題為何?

(3) 請曾利用手機拍攝照片、影片,並且上傳到影音網站(例如youtube)或社群媒體(例如facebook)的學生舉手。詢問上傳的照片或影片,其拍攝主角與主題為何?徵求同學展示其分享的平台。

3. 以上兩項調查結束,歸納調查結果,並告訴學生本活動的主題與目的。

4. 發下以上兩則新聞,先讓學生根據5w1h,瞭解新聞事件:(5分鐘)
(1) 發生什麼事?
(2) 在哪發生?
(3) 事件主角為?
(4) 何時發生?
(5) 為何發生?
(6) 如何發生?

5. 請2-3組派一位代表,分享對此新聞事件的解讀,並由老師做出總結,引導學生思考,並拋出問題:在現代數位科技蓬勃發展,網路與手機的互相連結性提升、便利性提高,加上拍攝靜態與動態影像的工具隨手可得且技術普及、接近門檻降低,網路與手機就成為個人最佳的發聲工具與平台;人人都可以運用手機拍下影像,也都可以在網路上發表各人意見與想法,二者的搭配更益發如同像呼吸般自然,卻也降低人的警覺與自律。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以上述兩則新聞為例,一則成為控訴自身權益受損的工具,一則卻引發當事人困擾,網路與手機的搭配,應如何才能發揮正面的效果?請各組同學討論與思考後分享自己的看法。(3分鐘)

詢問學生,假想30~50年前的台灣,網路並不普及,影像創作工具的技術性門檻仍高,當時的人們若想要分享生活狀況,或想要向社會表達不滿或伸張權益,會使用何種工具?如何使用?請各組同學討論與思考後分享自己的看法。(3分鐘)

6. 接著詢問學生,是否聽過「人肉搜索」?請2-3位學生向全班同學解釋其意義,並分享自己是否看過相關新聞,甚至參與其中?徵求同學操作電腦,找出自己曾看過的「人肉搜索」相關新聞或事件。(3分鐘)

7. 打開「參考網站1」,尋找呼籲網友進行「人肉搜索」的事件,並觀察其內容,請學生發表看法:(10分鐘)
(1) 「人肉搜索」的功能為何?目的為何?需如何進行?需要什麼工具?
(2) 「人肉搜索」跟公權力進行的「搜索」有何不同?
(3) 這些號召網友進行「人肉搜索」的事件,有什麼共同的特色?
(4) 是否曾看過不同性質的事件進行「人肉搜索」的案例?請跟同學分享。
(5) 「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正當?

8. 將「新聞三」資料發下,每組一份。請各組學生閱讀完畢再次回答上述問題「『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正當?」

再回頭對照「新聞一」、「新聞二」,思索網路與手機的搭配,應如何才能發揮正面的效果?請各組同學討論與思考後分享自己的看法。(5分鐘)

9. 打開「參考網站2」讓學生知曉「媒體公民權」、「媒體接近與使用的權利」之意義。摘要如下:(5分鐘)

(1) 「媒體公民權」:公民不僅是有權接收資訊的閱聽人,同時也是有權生產和發送訊息的傳播者。人們擁有的傳播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採訪自由(尋求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知的權利(接受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創辦媒體、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不僅是媒體擁有者的權利,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2) 「媒體接近與使用的權利」:接近使用權包括接近權和使用權。接近權是指民眾以被動、有限度方式,在大眾媒體上表達言論,包括更正權(訂正不實報導)、答辯權(回應不公平說法)兩種;使用權是自行製作節目,用自己的原聲原音在大眾媒體上發言,不被大眾媒體剪裁、壓縮、扣押。
(3) 網路時代的傳播權進化:到了網路時代,公民創辦媒體的難度大幅降低,越來越多人開設BBS專版、發行電子報、架設部落格來發聲;特別是部落格,易學易用,任何人,即使窮如街友,只要能夠使用電腦、可以連上網路,就能創辦媒體,可以自己產製新聞,向全世界發聲。

向來被動接收資訊的閱聽人,自此轉型成為可以一面收訊一面傳訊、一面閱讀一面書寫的讀寫者。讀寫者的崛起,開啟了集體參與、相互分享、共同受惠的傳播新紀元。在大眾媒體和閱聽人時代,人們能夠做的事情主要是接收和閱讀,到了網路媒體和讀寫者時代,能做的事情擴及上傳和分享:上傳自己寫的文章到部落格、上傳自己拍的照片到網路相簿、上傳自己拍的影片到影音平台,與全世界的人分享。

讀寫者的上傳和分享豐富了網路內容,使得網路迅速成長,成為驅動現代世界前進的一大力量,美國TIME雜誌因此將二○○六年的年度風雲人物頒給「YOU」——也就是每個上傳和分享的讀寫者。

在這個新時代,公民可以利用簡單而強大的網路媒體來分享經驗、傳播訊息、監督媒體、推展行動。

10. 老師引導思考,新的網路時代結合手機等行動媒體,讓閱聽人能夠掌握即時雙向甚至多人互動的傳播媒體與技術,打破傳統媒體僵化的界線,然而,應該如何讓網路、手機的搭配使用,發揮正向的功能?請學生思考網路、手機結合公益、關心公共事務的可能性,而前面觀看的所有新聞與網路資料裡,有哪些是與公益、公共事務相關?
請各組派一位同學為代表分享。

11. 最後老師提醒,網路的連線功能、社群媒體的分享功能,都會使消息受到關注及擴散。因此,使用上也需謹慎留意個人隱私與資訊安全,提高警覺與自律,避免自己或當事人受到困擾,甚至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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