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新論壇:我們該有什麼樣的公共電視(三)

講題:為何公視法非修不可?–原民台、客家台、宏觀衛視定位及公廣的獨立根基
 
時  間:三月二十一日(六),上午9:00~12:00

地  點:中央社八樓嗜啡廳(台北市松江路209號8樓)

主持人:翁秀琪(政大新聞系教授、卓新獎董事、前公視董事)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林麗雲(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媒改社執委)
    胡元輝(前公視總經理、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
    徐青雲(客家電視台台長)
    馬紹.阿紀(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
    梁定澎(公共電視董事、中山大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
    陳清河(政大廣電系教授、前台視董事長)
    須文蔚(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討論提綱:

一、根據2006年1月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經過草創初期在政府採購法運作下每年到處流浪的經驗,原民台與客家台員工多半(是否如此,請與會代表發表意見)傾向以公廣集團為運作基地的現有模式,未來修公視法時,應該如何調整架現有構,為原、客兩台提供更穩定有利的發展基礎?

二、客委會主委黃玉振曾公開表示支持客台整合進入公廣集團,在此有利氛圍下,公視法中是否應增加「客家電視台專章」(或增列「基金會得設立族群或特殊服務專屬頻道。其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合併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之基金會預算,捐贈基金會)?明確規範未來客委會對公廣集團中客台的捐助金額(或比例),以及其適切之權利(例如,請公廣集團每年提出客台營運報告)。

三、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則留下了與《公股處理條例》之間的法律競合問題。而部分原民立委亦主張由該基金會向公視收回委託,自行設立原民台。凡此均為原民台繼續留在公廣集團投下巨大變數,未來公視法中應如何處理此部份?

四、宏觀電視台原本具有服務海外僑民性質,符合公廣集團所應擔負的公共服務宗旨,是否應參考前述第二條楷體字部分,確立其納入公廣集團營運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