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電視法源問題與公視法修法建議
徐青雲/客家電視台台長
92年7月1日,客家電視開始播出,客家電視也以推廣客家文化與客語為目標,定位為族群、少數語言與公共服務的頻道。
為了客家電視能更貼近觀眾的期待,這兩年來,已陸續到客家庄舉辦了15場「傾聽觀眾的聲音」座談會,今年也預計舉辦6場;但是,客家電視的未來與永續經營,卻較少有更廣泛的討論。身為公共財的客家電視的法源、監督、管理……都應該要有整體規劃與配套執行。
以下就客家電視之法源問題、《公視法》之修法建議與現階段客家電視之預算來源等三個部分說明之。
一、與客家電視相關之法律:「客家電視」目前的現況,完全沒有確切的法源依據。
(1)90年,《行政院客委會組織法》第3條第5項提到,其掌理事務有「客家傳播媒體之推動」;92年,客委會施政計畫中,提及「設立客家電視頻道」,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客家電視頻道提供暨節目製播」案。
(2)92年,《有線廣播電視法》修訂第37之1條,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節目:「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3)95年,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其中第14條第3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4)96年起,客委會將「客家電視頻道提供暨節目製播」案,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至今。
(5)對客委會來說,「客家電視」的預算編列在其業務費項目,就必須以《採購法》執行;對公視基金會來說,被委託經營「客家電視」,其所有制度與規範,都必須遵守《公視法》等相關規定。客委會、公視基金會都需接受立法院、審計部等相關部門監督,但是,這兩造之間各有之堅持,一直無法解決。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將政府編列預算之客家電視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祇是一個政策,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執行?恐才是問題。
二、建議《公視法》修訂的方向,以「族群專章」確保客家電視之法源。
(1)當年《公視法》主要是以公共電視之精神而設計,但是,當公視基金會有公共、族群等類型的多個頻道時,《公視法》的修訂也應內入族群電視之精神;為凸顯族群頻道之定位,建議以「族群專章」之方式修法,確保族群頻道之自主權。
(2)公視基金會之預算經費來源,應由統一之政府機關辦理捐贈,並確認合理之金額與比例,讓各個頻道之運作得以進行。
(3)公視基金會內之公視、原視、宏觀與客台等頻道之管理、權責、資源共享與競合等相關之運作規範,也應有全盤之檢討。
三、現階段客家電視之預算來源,在《公視法》尚未修訂完成前,建議預算編列由業務費轉為捐贈。
(1)目前客委會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客家電視」,其預算編列項目為業務費用,96、97年都是4.4億元,98年4億元,也都需符合《採購法》進行相關事宜。
(2)99年行政部門編列預算在即,為了讓目前法律競合之爭議能有所遵循,針對客家電視是否適用《採購法》等法律競合的疑義,建議新聞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客委會、主計處等相關部會儘速召開協商會議,讓明年客家電視預算之編列,能由業務費用改為捐贈。
除了上述之面向外,目前在公視基金會內的客家電視同仁,有近七成曾經在台視與東森電視時期的客家電視服務過,雖然,客委會與商業台的一年一標,與公視基金會的一年一約,身處其中同仁的心情不足為外人道;但是,我們不曾退縮,以認同族群頻道的理念,投入工作的行列。
去年底,針對客家電視之法源問題,客家電視同仁發起「客台公共化」的訴求,並有同仁百分之百的連署支持;面對自己族群媒體的問題,同仁展現的不祇是「工作權」的爭取,更是對「工作環境權」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