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台現況說明
馬紹.阿紀/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
壹、「公共電視法」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對於媒體獨立自主的明文保障以及董監事會的組織辦法:
一、對於媒體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保障
a.「公視法」第十一條 :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1、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3、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4、介紹新知及觀念。
5、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b.「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1、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
2、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3、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4、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5、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6、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註:本條例,未明文保障原住民專屬頻道–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經營原則。)
二、董監事會的設置辦法:
a. 公視法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設置)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1、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2、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b.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董事、監察人之遴聘)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註:原民會)就原住民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二分之一。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貳、「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製播型態—-標案,對媒體永續經營的影響
一、原視以「標案型態」執行階段:
a. 2005年7/1~8/22 台視文化公司/營運期54天(不含籌備期)
b. 2005年8/23~2006年12/31 東森電視台/營運期約16個月
c. 2007年1/1~2009年2/28 公共電視台/營運期26個月
d. 2009年 3/1~ (*原視標案合約尚未簽訂,所有預算由公視墊付。)
(註:*截至98年3/17日為止,因原民會要求每兩個月簽訂一次契約,故尚未與公視基金會完成簽約之行政流程。期間,原視所有人事、節目製播經費均由公視墊付,以保障員工工作權與觀眾收視權益。)
原視開播至今,因採一年一標的「標案型態」執行,使得頻道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均無法長期規劃執行,影響甚鉅。2006年一月起,交由公視委辦之原視頻道,其製播資源均仰賴公視攝影棚、辦公空間、主控衛星發射工程、新媒體網路…等軟、硬體支援,此需求並非過去非商業媒體以營利為目的之模式所能提供之專屬資源。然而,自2009年3月起,原民會要求與公視簽訂「以每二個月為期限的標案合約」。然因原民會未考量原視「節目續製、延續性合約、人事承纜、衛星傳輸、光纖電纜承租…等業務」均需長期規劃簽訂承租契約,使得公視承辦業務窒礙難行,截至 2009年3月18日,仍未安排協商事宜。
二、由於原視預算來源由「原民會教文處」業務費項下編列,並依政令需求提出「勞務採購標案」執行原民會之專屬頻道節目製播業務,不僅違反「公股釋出條例」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同時也與媒體專業發展的機制衝突。
原視標案合約載明之「節目時數、節目類型、族語發音節目製播比例…等各類需求規範」均需每季提出績效報告,同時必須配合原民會之政令需求製播相關宣導短片等情形,易與公廣集團之「績效管理、公共媒體價值評量體系」形成目標管理衝突。例如:提升一般觀眾收視率與族語發音節目比例的提升,易產生排擠效應。且原視因「公股釋出條例」交由公視委辦後,公視主管及原視台長均須列席立法院內政民族委員會(原民會業務)備詢,易產生無法保障媒體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影響。建議未來原視節目製播預算,應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採「捐贈」方式執行,以符合「公股釋出條例」保障媒體專業發展之立法精神。
參、結論
針對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預算主決議文「要求公廣集團旗下公、原、客、宏等頻道,自九十八年度起所有預算執行,均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始能動支」,以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未明文保障原住民電視台「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原則,對「公視法」以及「無線公股釋出條例」保障媒體獨立自主與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有所衝突。
目前,原住民電視台之製播業務因受「無線公股釋出條例」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法律競合問題牽動,若不修法釐清原視定位,恐將持續影響現行節目製播業務的延續以及犧牲部落觀眾收視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