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公廣集團可依恃的財務模式
須文蔚/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壹、現況的檢視
找出公廣集團財務獨立的政策方向,有必要先檢討過去的幾種經費挹注模式。從實踐的經驗中,思考政策實際執行的效益,利弊與社會觀感:
一、單一目標的特別公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原意為設立公益性法人組織,提高廣播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但在公視成立後,沒有轉為支持公視發展,殊為可惜。在社會觀感上,也有失公益法人的表現。
二、多重目標的特種基金:有線電視法第53條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公視2006年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捐贈9千4百62萬元,佔年度總收入的6.33%。《公視2007年 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捐贈9 千7百9 8萬元, 佔年度總收入的4.24%。
NCC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於95年底完成的報告指出,2006年的有線電視普及率應有84%,與系統業者申報的落差高達20%,以此推估實際訂戶數與系統業者的申報數,相差了144萬戶,這代表若以每戶每年6000元的收益,業者每年提繳的基金就短少了將近一億元,而該基金每年的徵收金額,至去年也僅為三億元,也就是說有高達1/3的基金短徵。
三、與公廣集團應當有關,卻沒有實質挹注的特別公課:電信法第20條第2項後段,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佈了「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97.02.29),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7條)。
四、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是否有力量支持原民台?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第5條)。是否有足夠的其他經費來源?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貳、未來的思考
一、欲補貼具有外部利益之媒介產出,健全公共論域,在財政手段上有相當多的方式,諸如由政府以總預算之普通基金補貼或捐助成立基金、開徵頻率費、電波費、課徵廣告稅、乃至於如丹麥向足球及彩券徵收費用成立基金。
建議:公益彩券發行的盈餘,應用在電信或廣播補及服務的部分應予鼓勵。
二、「交互補貼」(cross-subsidized)模式:1981年非營利性質的第四頻道(Channel 4)成立時,又再要求獨立電視台將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透過捐贈(subscription)的模式,提撥獨立廣播電視局,再轉為支應第四頻道的開支。
建議:「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原意就在「交互補貼」,現在有線電視業者繼續補貼公視,何以無線電視業者、廣播業者可以置身事外?讓公廣集團中,存在若干播廣告的頻道,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補貼整體運作的經費。
三、爭取電信事業的「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也能挹注公廣集團。
四、將所有基金納入預算程序中,確實稽核。避免稽徵不實,也限制行政機關權力擴張。從「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的經驗不難發現,此一基金規避了立法權之監督,長久以來,此基金的預算與決算皆未受立法權檢驗,導致行政權涉入該基金過深,使各界對「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不具信心。其他目前存在的基金,法律位階更低,行政主導更深,自宜加以檢討。
五、思考公共傳播體制建立:包含公共電視、廣播、通訊社乃至未來的報業基金。
以較具全觀性的視野,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而以特別法的立法模式,制訂「電訊事業發展基金條例」,課徵商營之電訊事業盈餘作為電波費,亦即以電信、廣播、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高畫質電視等相關產業為對象,並指定此一收入依照法定比例,分別因應於電訊技術研發、電訊人才培訓、電訊事業補助、普及服務以及公共廣播補助。
在此條例中,強化基金董事會之超黨派與代表性,以及預算法上立法權之監督能力。
希望本於受益關係的連結,藉此能夠促成本土電訊事業在媒介朝向整合的今天,無論在人才、硬體設備乃至於節目製作能力,都能夠在充裕的經費支持下,更上層樓更能以具穩定性的財源,補助公共電視,乃至於將來的公共廣播系統。面對創意產業發展的資金籌措上,以及面對跨國性影視產業的衝擊,報業的消逝,有全面性與前瞻性的因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