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炳宏:公視法修法 年度經費固定與提高
針對三個議題有一些想法,我先談修法部分。我對修法的意見其實沒有太多新意,從我的專業角度認為公視法的修法大概就幾點意見,我整理出五點重要的概念,希望能做到主席所說的理想。
我回應剛才主持人談到的業管機關的概念,目前公視法的主管機關形式上應受到立法院監督,但是在整個公視法實際上還有一個主管機關的概念,目前是新聞局,有人說是NCC,或是未來的文化部,或更虛擬一點,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完全只是形式上的審查預算。重點是過去公視在提預算時,如果主管機構的主其事者積極介入,對公視每筆預算在送立法院之前作實質的審查,這樣對公視整個預算、組織、人事運作有違反獨立自主的概念,因其最高還有實質的監督機構是立法院。未來公視法修法,應該把主管機關與業管機關設置形式化和虛擬化,不應對公視預算作實質或逐筆審查,以免將來立法院對公視預算有所疑慮時,為何不是新聞局出來捍衛公視的預算,而公視要站在第一線,這裡面有更細緻、更需要被思考的問題。
第二點,我覺得整個董監事的選任應有更公開化的機制,目前公視法跟董監事選任的程序規範還符合一般的期待,也符合民主程序;但在這樣的過程中,有些細節其實被忽略,譬如行政院長提名董監事過程應有更公開的機制,立法院審查會召開之前可辦公聽會,讓更多公民團體參與,是否可全程公開,也就是提名或選任制度未來在修法時應該更明確。
第三點是公視長期以來面臨的大困境是經費預算問題,我認為將來公視法修法,應該明定捐贈給公視的年度經費應提高,且明定一個固定額度,如果要維持公共媒體與政治力一臂之遙,給予充足預算與獨立人事是重要前提。公視受到的釵h批評是因為他碰到預算的困境,不用談其他國家的公共媒體,此預算如果要做具質感的節目,其實會落到一個困境是,又要馬兒好又馬兒不吃草。不要因為政治力的介入,而用各種形式預算誘使公共媒體受到政治力的脅迫,就是說行政機關不斷創造各種標案和特別預算,希望控制公共媒體影響其運作,我覺得若沒有充足且固定額度預算,此時政治力是很容易介入的。充足和固定的預算,公視才有獨立可能。
至於充足預算,會馬上面臨到的問題,過去無論哪個執政者都會說政府預算不足,提高公共事預算是不可能的,但所有施政都有輕重緩急,當執政者不能了解公共媒體對於台灣社會的重要性時,當然會有很多理由塘塞。
提撥特種基金 彌補公視經費
提醒將來立法院修法,除了明訂一定的額度之外,其實還有很多預算可利用,譬如前政府時代NCC和新聞局,為了有線電視特種基金還在吵這筆錢應該歸誰,我主張所有由電視產業所徵收出來的特種基金應全額撥公視所有,由公視來統籌運用。現在只有有線電視法有收特種基金,過去無線電視台,無線廣播電台設有廣電基金,在負責整個盈餘的提撥,不過現在廣基已經裁撤,無線電視已經多年未提撥盈餘,在這樣的概念下,將來不管衛星電視法或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都應規範有特種基金繳納,提出營業額比例給公共電視。我常常這樣比喻,台灣所有商業電視台所作的壞事,請把做壞事不當的收益百分比讓公視來擦屁股,讓公視彌補政府預算不足且有更多預算可使用,這樣的主張常受到來自政治、經濟、產業面的反駁,但我的思維相當堅定,我的堅持有很大好處,只是業主不願意提出。
我認為特種基金不該再交由政府運用,既然電視業者繳稅給政府還要再收特種基金,且其中只有30%撥給公視是不合理的,因此特種基金應該全數繳交給公視來營運,可解決公視預算不足的問題。
第五點是關於翁老師所說的公廣集團的定義,跟公廣集團在型塑的過程中發生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華視加入,及原民、客家宏觀標案的問題,我剛剛特別跟鄭董事長請教,昨天是原民跟客家和原民會和客委會合約的最後一天,還是沒結果。理論上明天開始應該就要停播,這是一個很大的困境,特別剛翁老師提到華視的角色、華視的附負擔、華視靠廣告營運等問題。這部分目前我還沒有具體建議,我覺得華視的附負擔應該編列,甚至應該給華視充分的預算,不要廣告,因為有廣告的公共媒體設置在台灣,我覺得他可能沒有成長的沃土,因為台灣有一個很惡質化的競爭環境,原民、客家、宏觀的預算應該是編列在公共電視基金之下,使得所謂的一臂之遙概念,不僅公共電視,原民、客家、宏觀都可以跟政治力保持一臂之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