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媒體應重建自我定位
蘇正平/前中央社董事長
1. 先釐清「公營」、「國營」及「公共」媒體的定義。
必須從產權的歸屬去判定究竟是「公營」還是「公共」媒體。由各級政府或其屬下機關出資,以機關名義或另行成立公司所經營的媒體,叫做「公營媒體」。若由政府依法捐贈成立財團法人,為達成法定公共目的,由法定程序建立經營團隊,依此所經營的媒體應屬「公共媒體」。「國營媒體」、「省營媒體」及「市營媒體」皆是「公營媒體」,只是出資的政府層級不同而已。
按照這樣的定義,屬國防部的青年日報、屬警政署的警察廣播電台是「國營媒體」,也是「公營媒體」,但不是「公共媒體」。而中央廣播電台、中央社、公共電視都是「公共媒體」,而不是「公營媒體」。只不過,由於立法者觀念的混亂,在過去相關立法上並沒有充份體現「公共媒體」應有的精神。
2.各個「公共媒體」有各自的法定任務要達成,遵守傳播人權是基本準則,說是「傳播人權守護神」未免陳義太高,但絕對不是「政府的化妝師」。
3.制度上可以從任命經營階層的法定程序、建立監督機制、將新聞專業信念寫入法條、訂定內部新聞專業規章等方面著手,來提升「公共媒體」的專業水準,但最關鍵的還是「公共媒體」的經營者以及實際新聞工作者本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捍衛專業價值的決心。
4. 新聞局裁撤之後,所謂傳媒的管理及輔導即將消失,或散落在不同部會,最主要將由文建會和NCC來承接。所有「公共媒體」也將被迫更認真檢視自己的角色定位,重建自己接受國家資源補助的正當性。在這過程之中,若干「公共媒體」可能本身的存在價值會被質疑。而仍夠能續存的「公共媒體」則須按照新界定的角色功能來確定補助(或捐助)經費的來源。這樣的經費也有可能以勞務收入的方式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