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唸新聞的,我是唸經濟的,我有一段時間在德國經濟辦事處工作,那是德國派駐在台北的office,那時候因為我有一段時間專門做有關國營事業採購的研究,所以稍微對國營、公營著墨過一段時間。我們在討論國營、公營媒體的時候,常常把兩個觀念搞混了,沒有非常認真去釐清。
我們在這裡談到中央社、中央廣播電台、公共電視,都牽涉到法律的問題,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釐清,也許是好事。我們的法律裡面有〈國營事業管理條例〉,把所有經濟部轄下的企業都歸併在一個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它用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企業定義為「國營事業」。我們也有一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它是把各層級的政府出資、獨資或出資超過一半以上的,定義為「公營企業」。假如說我們在討論有關國營媒體、公共媒體、私營媒體,從所有權的角度來做區隔的話,也許這樣子的概念會比較清楚一點。
由各級政府,不管是在機關裡面,沒有成立公司就設立的,或者是它獨資或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所成立的媒體,我們就把它叫做「公營媒體」。「公營媒體」假如是中央出資的,譬如像青年日報,他是國防部出資的,警廣是警政署的,這都是「國營媒體」。另外我們也有台北廣播電台、高雄廣播電台,那基本上是「市營」,大概是百分之百政府出資。按照定義來講,它也是屬於「公營媒體」,可是它不是「國營媒體」,可是運作機制基本上與「國營媒體」一樣,因為它整個人事、行政、政策,是一條鞭下來的。
官方便宜行事 公營媒體公婆多
我們今天談到的其實是屬於公共媒體的部份,它不是政府機關所設立,它不是擺在政府機關裡面,它不是政府出資成立公司所設的,它是政府捐助出來的,所謂捐助就是捐出去,然後獨立於政府以外的。不只是捐助,還特地訂定各式法律來規範這些媒體的法定任務,經營團隊怎麼產生,甚至把若干的組織運作也都規範定在裡面。它的意義基於公共目的,成立這個機構,把主要的運作架構已經設定在那裡,以後就必須按照法定任務、法律所規定人事產生的方式,由他們來按照法律基本架構運作,政府就不太適合在這裡面伸出太多手腳、說三道四。
不管是中央社、中央廣播電台、公共電視,都應該是「公共媒體」。只不過當年立法成立這些公共媒體的人,我不得不懷疑,其實他們對於怎麼樣是公共媒體是沒有搞清楚,很多是便宜行事。譬如說中央社,本來是中國國民黨的宣傳機構,後來改為黨的機構、黨營公司。因為長期政府補助這樣一個黨營事業,在民主化之後受到很大的質疑,可是另外一方面又覺得,一個通訊社也的確在執行一些公共的任務,我們又期待這些公共任務能夠持續下去。所以就去制定這些一個法律,可是它的整個設計基本上是便宜行事。我看這幾個媒體裡面,最符合公共精神的是公共電視,因為它經過非常長的推動過程,討論的非常多,把公共精神注入到〈公共電視法裡〉面。我們必須要講,這裡面也有很多折衝,也有很多問題。可是基本上,〈公共電視法〉比較符合公共媒體精神。
經費人事受制 媒體專業擱邊
其他的每一個規定都不一樣。像中央社,董事長與常務監事,是行政院長直接指派,人事指定並沒有經過公共的過程。公共電視是行政院提出名單,經過立法院的審查委員會來審議。不過立法院認為自己是社會公正人士,把自己提到審查委員會裡面當委員,破壞了〈公共電視法〉的公共精神。中央廣播電台的指定方式又不一樣,中廣的董監事是新聞局長任命,不是行政院長任命。中央社的董監事還有一些背景條件規定,多少體現專業精神在裡面,中央廣播電台是連部會裡的代表,都直接派進去當董監事。所以我們就從這個地方看出來,從它實際的權力運作來講,並沒有完全,或者說不同程度地來體現公共媒體的精神。這製造了很多的問題,也製造產生不信任的來源。這不是哪一個政黨執政才會有的問題,任何政黨執政都會有問題。
我想先提到這個地方,以下談到其他問題還可以做討論。這些公共媒體為什麼沒辦法體現專業精神?很大原因在於派人事的人,對於什麼是公共媒體,他不是很清楚。立法在審預算的時候,對於什麼是公共媒體沒有任何概念。他認為你必須要迎合我的看法、需求,這個預算才給,要不然就凍結、杯葛,讓你不得不屈從非專業性的要求,甚至說要求公共電視預算,必須要由新聞局來逐項批准,還是執政黨的黨鞭提下來的要求。那他對於公共媒體有什麼樣的認識呢?沒有嘛。
不管在法律的設立,每一年的執行過程裡,基本上公共媒體精神沒有被體現,對經營者來講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們當然希望每一個媒體人尊重新聞專業、希望排除外來不正當的干預,可是我們也曉得,每一個媒體的負責人有很大的責任,他必須要讓整個媒體順利運作。媒體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要運作,經費必須能確保。假如是外在非專業的干預,這麼多、這麼強烈的話,對於想要尊重專業的經營者來講,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