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我定義的產業界比較偏重製造業,我們先從以前類比電視來看,產業界有個心態,認為電視台是整個媒體產業的龍頭,所以電視台說什麼,產業界就follow什麼。電視台所播送的節目、可以接收的格式,就是市場商機所在,產品賣得出去,而且是公開的市場。當我們推動數位化的時候,產業界很看重,希望能夠走向HD DV。一直到現在,觀念並沒有變。因為他們覺得既然數位化,影像格式、品質都會更好。產品以前都是越小、越簡單越好,在電視影音則是越大越好,所以他們在節目內容上,必須與舊有的有差異,有差異才會有這樣的市場。
在協助推動過程中,我們認為HD DV要能夠成功的話,第一,電視機的價位要讓一般經濟能力的人買得起。第二,機器要好安裝,好操作、好接收。今天我們focus在無線電視,各位想想看,為什麼類比無線電視的penetration淪落到只有15%,85%都到cable去了?因為它不好收。政府為了要讓民眾有接收廣播的環境,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就規定讓無線電視節目「必載」,讓民眾收得到無線電視節目。剛開始無線電視比較有內容,但慢慢地有線電視興起,現在一般民眾談到電視時,想到的是有線電視台,絕對不會想到無線電視台。
當我們推出數位電視產品時,有很多民眾不曉得怎麼裝,甚至只買了機上盒接到傳統電視機,但不曉得要接天線。雖然是很可笑的事,但這是事實。民眾不瞭解電視在變化,不曉得怎麼接收、安裝,所以我們認為一定要把這些資訊透過各種管道大力宣導,讓民眾很easy去接收這樣的資訊。數位電視要好,電波覆蓋率要好,所以塔台要蓋得足夠。再來內容要吸引人,讓人覺得很好看、很方便。重點是要有足夠的content,尤其是高畫質的content,除了傳輸要有足夠的頻寬,技術上都能克服。
媒體匯流 傳播法案匯流要跟上
再來要有合宜的收費機制,將來數位化的電視已經不像傳統類比,誰收我的節目都不知道,還要透過AC Nielsen的收視率調查才有廣告營收。現在我們法規規定,無線電視台除了廣告收入以外,不允許向民眾直接收費。數位電視的的好處不只是影音,還要考慮到收費機制,除了廣告收入之外,還可以有其他收入。這都會牽涉到是要商業或是公共的行為模式。
以上我所說的條件,我們HD的節目,就一定能夠成功。但過程中有一些事情也要同步進行,不能等到事情發生了以後再去做,譬如無線電台不能做客戶管理,數位化以後可以。你也要考慮content的版權,它在媒體本身是一個資產,我們可以用? CA(condition access)、DRM, 或者是DAM的技術來做一些管理,使環境變得很順,走入數位匯流的狀態。
web 2.0給我們一個訊息:我們以前都講content is king,現在consumer is king的時代來臨了。未來的數位電視面臨的是consumer is king的環境,我們從中端設備業者來看的話,技術都不是問題,問題是怎麼樣去管理。我們不只探討當前的問題,還要看到未來發展的問題,如何現在去做。我們看到之前NCC《通傳法》的草案,考慮到的只是廣電三法與電信法,事實上我認為著作權法這些東西都要放進來。不只是媒體在匯流,事實上連法律本身也是匯流的狀態。中端設備、content 是不是也要匯流,不管在通訊、資訊、傳播上,我們也要考慮管理法規匯流帶來的一些影響。我很簡單地從產業界的角度先做一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