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07年NCC績效報告,台灣數位化過程發展到今天,數位化其實相當低落,這與有線電視獨佔有關。這部分我就不做細部分析,大家都很清楚媒體的問題。如果我們規劃數位化,卻無法同時有效規範有線電視的公平競爭市場,那這個結果可能很慘烈,也很難改變。除非我們思考如何加強投資公共廣電集團,可是目前政治力並沒有這樣支持,或者對中華電信有更多期許,讓它扮演另一個競爭者。可是有很多法規上的問題,它到底是不是媒體,也還在討論中。

  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引入不同趨力發展。我認為是以國際法規的層次來影響我們國內法。這幾天,衛生署長葉署長在日內瓦的表現也很讓人矚目,讓我們對聯合國也開始注意了。這個由馬總統通過的公約,到底對我們國民有什麼影響?當然到傳播議題上不會這麼快,因為它先是從法務部的角度,去思考公民審判、人人平等自由等人權保障。可是如果我們超前一步,這是很進一步的象徵。不管是業界、學界、政府相關部門,都在想這件事的話,這對國內傳播法是很重要的思考導向。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很多部分不是在傳播上,不過它定義了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公民參政的自由。對於孩童、未成年者的保護,也保障種族、宗教、語言的少數,參與文化權利的地位。每個公民也都應該確保參與的自由,同時能接近使用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務項目。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重點是讓每個人都能夠參與文化生活空間,尊重自由不可分割。國際性的文化領域合作交流對該國人民有所幫助,必須給予重視。另外,簽約國於一年之內,必須諮詢相關國家或組織,依循聯合國社會經濟理事會的發展計畫,提出分階段的規劃。這對台灣來講,至少這是重要的行政程序。

保障公民權利 數位傳播管制新定位

  從《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定位,可協助我們定位管制數位傳播。在歐洲的經驗,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範,後來成為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規範,也就是保障積極言論自由。傳播事業發展這麼多年來,傳播事業的集中化與其蓬勃發展,是否與多元主義發生抵觸。要維護多元自由,還是產業發展,這裡就碰到選擇性的問題。

  在眾多的分析裡,我提幾項給各位參考。以歐洲理事會的文獻,與相關專家的看法。一般競爭原則雖然在數位匯流時代慢慢產生,可是它只能在常態上保障多元,但針對多元社會價值(pluralism)問題,並沒有辦法單靠一般競爭原則。相對而言,針對個別媒體特殊管制 (media-specific regulation),這部分還是較有效保障「個人人權與民主參政之權利 」(human and democratic rights)。在歐洲的經驗裡,明顯看出個別媒體管制還是不能放鬆。不管國內外團體,都會對多元、多樣性、公平、公正、社會責任、高品質節目等種種規範,還是強調在數位匯流時代保存下來,但它可以用不同的競爭策略,讓它得到更好保障。歐洲理事會的專家報告提出幾項看法,建議在諸多水平、垂直整合的新匯流媒體秩序中,其實有很多management可以設定,兼顧產業發展,也兼顧pluralism(多元)理想。

  舉例而言,相對急速擴展的大媒體潮,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發展存在,但我們也要看看是否有強大獨立的公共廣播事業組織做平衡。第二點,相對於數位新平台倡議不屬於必載適用範圍,唯有在公共廣電頻道與服務,皆能透過無線傳輸讓所有民眾便利地接收下,才可同意。第三、舒緩媒體所有權集中的管制,但更要重點移向媒體瓶頸資源或設施的近用控制 (access control),加以嚴格規範 ,譬如一定內容幅度的可得性,或使用任一媒體都可獲得對等服務。

數位優先方向 社經文化活動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去思考,我覺得它可以協助我們設定數位建設的優先方向。我們都知道社經文化權利,可以彰顯實踐文化生活這類的功能。我可以直接看到,也許我們在數位管制中,需要促進文化活動。但我想提出更直接的概念就是,如果我們從公民權理論來看,社經文化權利其實不是狹義的文化活動,它是公民的能力(capabilities)。除了在文化事物上的享受,自己處事的能力是否能來自數位傳播應用服務,這才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彰顯。我們現在數位傳輸管制的結果,是不是能產生相對的頻道或應用服務,促使能力的提昇。

  撇開節目不談,我舉三個指標。第一個是國內資訊的傳遞,再來是對國際局勢的瞭解,第三個是語文能力,當然是英語為主。特別是國內英語的環境,在台灣,如果你要接收英語的國際資訊,幾乎只有CNN這個選擇,其他不是沒有,而是較難得到。其實在2005年,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法務部長陳定南還在行政院會上公開批評,我們的國家只剩下CNN,其他外語國際資訊一般民眾是不容易獲得的。

  有線電視數位化不成功,類比又只放CNN,我們數位管制的結果,到底有沒有提供給人民更多的選擇,認識國際社會而有能力掌握自己?很好笑的是,有線電視無法提供這些服務,卻把機上盒送給英國、德國、法國、新加坡等使館,這是「寧與外人不與家奴」的現世版。我們這樣的進步國家,人民要得到資訊卻要花費高昂成本,去訂數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自備iphod、mp3 player等。這不是變成,一切新媒體可以看到,就是一般媒體看不到,這變成價格上的近用門檻。單就這點來看,我們似乎沒有彰顯國際普遍認同的人民需求,特別這些需求可以提昇人民視野與能力,我們反而都交給商業勢力決定,要付更多錢,才能看到(得到)更多的知識或觀點。 

  我們往前看,還是有一些東西可以在數位管制的理想下得到發展,我想舉一個廣播環境的例子。其實大家需要很多行車資訊,我們是否能利用數位管制下的新服務,更有效地提供行車資訊。行車資訊對很多民眾都是必要的,而現在數位電視的「車機」越來越普遍,是不是能把交通資訊轉為數位視訊資訊的服務,而且是Free to All?所有駕駛人不必買衛星導航設備,就能接收這些基本資訊。它與衛星導航的市場是不太一樣的,是屬於公共、全面性的資訊提供,不是所謂的分級,或是個人化。就這點來講,也可以做為延伸的思考,這部分不能依賴市場的機能,要從政策法規去創造。 

數位轉型服務 多方諮詢借鏡

  我們應該在一年內,去諮詢有關社經文化的委員會,對這方面的規劃。這裡我舉一些例子,聯合國的正式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轄下有一個廣播電視發展機構,在一九七七年成立,簡稱AIBD(,全名為Asia-Pacific Institute for Broadcasting Development)。它以教育訓練為基礎,但近年在公共化政策與數位化發展著力甚多。我想這是值得諮詢的組織,因為它以亞太地區的經驗,去提供資源與指導。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如果我們要遵守當前簽署的公約,我們應該要主動去看AIBD對亞太環境如何提出指導文獻,怎麼發展數位化下的轉型與服務。AIBD現在最主要的諮詢與指導文件,是2003年透過亞洲各國達成的曼谷宣言,它指引亞太地區的數位化廣播事業如何邁向資訊社會,包括文化多樣性、加強公共廣播電視服務、弭平數位資訊落差,以及人力資源開發等四大項,這些與我們面對的問題相當有關。

  簡單來說,文化多樣性就是必須兼顧文化活動的多元性,同時也要文化生產權利擁有者當享有適當的授權版稅額度。因為我們現在新媒體管制,碰到最大的問題就是,對文化生產者有很多授權機會,可是人民近用卻必須花很多錢,這要取得一個平衡。公共廣電服務可能不需要多講,但很重要的是如何結合基金制度,自從廣電基金被廢除之後,整個影視產業的生產基金制度可能還是要加以關注。弭平數位落差應該也要視為一個普及化的基礎建設,人力資源開發還是在提昇國內業者對於外元文化的專業尊重,更重要的是如何與國際間合作,提昇這方面的技能。

  總結來看,這兩項公約要引進國際規範,然後導入國內修法提昇的方向。我個人認為,政府應該在數位管制上,解決有線電視壟斷內容的問題。開放公民授權的契機,才能鼓勵平台競爭發展,另一方面,應該訂定觀念性的內容發展項目,供給實質基金以及扶植公共廣電,透過國際交流刺激台灣人提出本土觀,也具有國際觀的多元人文節目,以及其他應用服務,在落實這兩個公約上,就能夠達到明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