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時代的科技環境下,近用權的確認是無庸置疑的,我想從一個市場角度來談數位媒體特性、內容產製還有近用概念。市場規範的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以市場的「結構多元」創造「內容多元」,美國的管制模式就是如此,但它的市場分成三個區塊。第一個是衛星電視、第二個是cable電視,第三個是無線電視。這樣的管制模式移植到台灣,恐怕會有問題。因為在台灣電視市場,cable是獨大的,將近百分之八十。

  第二個創造內容多元的方式,是直接從「內容補助」來看。內容補助是以西歐國家為主,希望贊助多元文化的內容產製,或由公共電視輔助製作團隊,包括紐西蘭也是。這是以社會福利的方式從事內容多元產製,這個模式引進台灣恐怕也有問題,因為台灣是移民社會,或者說是比較多元文化群體構成的社會。在台灣政治藍圖中,會有它的對抗性。這種對抗性質使得內容資助的過程產生正當性的問題,而又延燒到政治。因此在法律上或政策輔導面,在時程上會比較delay,而沒辦法改善市場環境。

  在這樣的管制缺口底下,我們怎麼看待數位電視?數位電視不只是類比訊號數位化,重要的是它有technology information,政府必須適當輔導市場與產業生態,其方式有三個面向。首先,因為數位電視可以提供資訊服務,除了提高影像的數位品質,其實可以導入更多資訊。例如在web2.0時代,很多年輕人每天晚上都在網路上開party,以多方對談的方式,討論今天社會的議題。例如最近葉署長在日內瓦,PTT就有一些人在討論。web2.0有個概念,就是information也是內容,而不只是information。譬如你在看PTT的笑話時,你會看推文最多的,看到86篇你就點進去看,所以information不只是information,它也是內容。

  在產業面上,我比較會注意到數位電視平台的新業務與舊業務怎麼互補。因為數位電視不斷在發展新業務,以前傳統影像製播可能是舊業務,兩者怎麼互補產生新價值,這也許是我們要去思考的。譬如民視你看《娘家》這個節目,這可能算是舊業務;可是如果你是用「飛來訊」車用電視,它是新業務。特別是我們國家在談知識經濟,知識經濟透過數位通訊外銷其實是滿重要的。我們談文化創意,有些是偏向區域化,例如九份、集集,車用電視又如何導入區域化的知識經濟?你可以開車到地方旅遊,並利用車用電視,收看當地地方文史工作者製作的節目或資訊,我想這樣可以增加旅遊文化的深度。 

  第三,在新的媒體生態,我們如何談「近用」概念。在數位傳播權時代,我們必須把「數位近用權」從個人的角色,提昇到社團、組織的層次。因為這幾年,我在做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的閱聽人研究,我覺得很多地方的文化工作者其實需要資助。需要訓練如何進入到web2.0的層次。過去談到近用,大都放在個人角度,如何實現民主,是一種公共領域的概念。如何把公共領域的概念協調到文化生產領域,特別是一些藝術,像是客家、原住民創意文化如何獲得近用,這是我個人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