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背景不是傳播媒體,我的研究方向比較偏向產業經濟,特別是通訊傳播電信。但是這次研討題目,我仔細看了討論題綱,發現我還有一些地方可以提出想法供大家參考。我會從數位匯流的方向,討論匯流發展對現存的相關基金的衝擊。
數位匯流有很多種描繪的方式,但我們會說它的特徵是網路與服務分離。所有通訊網路,不管是有線電視也好,電信網路也好,甚至是無線手機、Wimax。這些網路能夠承載的服務,不限於傳統的。電信能提供的是語言服務與上網,但我們看到MOD的用戶數不斷成長。反過來看,有線電視提供電視節目,但是隨著數位化與雙向溝通技術發展,它也不斷取得電信服務的能力。所以網路性質與承載服務的性質已經沒有那麼密切,通訊傳播的服務與內容,也可以不受於於網路的技術。
我們可以歸納這樣的趨勢,借用以前我們的理事長,也是現在的交通部長毛部長(毛治國)的一句話:這是「電信業的廣電化,廣電業的電信化」。這個趨勢對對於現有通訊傳播基金的影響可分成幾個。第一,我們目前課徵的對象,以「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為例,是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營業額的百分之一。跳出法律定出的人為標籤,我們去看它實際提供的服務,其實透過地下的線路提供電視服務的業者,已不限於《有廣法》之下的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有沒有享受到「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所帶來的利益呢?也許是直接,也許是間接。我發現有些業者一方面享受利益,一方面卻沒有盡到義務。數位匯流帶來的第一個衝擊就是打破了技術、產業與傳統法律的定義。法律已經沒有辦法因應現實發展的趨勢。這對基金造成的影響就是:有些人享權利但是沒有盡義務。
數位匯流速度快 法律因應不及
我們每次談MOD都談到中華電信,但MOD代表的是一種技術,未必只有中華電信能提供這樣的服務,未來慢慢很多電信業者或是非傳統的業者,都可能跨出這個領域。所以這個問題不是限於中華電信這一家業者有沒有盡義務,這是匯流趨勢下的普遍發展。回過頭來,題綱裡提到我們現在觀察與通訊傳播有關的基金,有沒有辦法變成一個大水庫,在大水庫的情況下,我們更能發揮原來達到的目的?
剛才黃董事長也談到,廣電基金目前已經上源枯竭,剩下兩個能夠進水的地方,一個就是「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另一個是「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基金,包括一些文創基金,或是產業創新條例所要推動的基金,都可以算是廣義的基金,但我們看的是現有這兩個基金。
這兩個適不適合結合成為大水庫,我認為現階段不太適合。因為性質有較大的差別。我在書面文件附了一個表,比較它們的差異。第一,它們的用途與性質就有較大的不同,「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要達到電信事業的普及化,用合理的條件與價格,讓每個國民都能享有一定品質的電信服務。「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主要是推動有線電視普及化,以及傳播內容的健全。用途我們當然可以隨著政策需求做調整,如果我們把兩個用途結合在一起,變成一個大基金,也無可厚非,但現在最主要的差別是在徵收方式。
兩基金整併成本大 改革尋新方向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目前採取定額收取的方式,是營業額的百分之一。這是一個比較聰明的做法,而不是用盈餘的百分之一,就不會因為源頭枯竭而造成水庫沒有進水。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卻不是定額徵收,而是虧損填補的概念。所以實際上中華電信在每一年提報要從事普及服務時,造成虧損。它把虧損提報給NCC之後,由所有義務人,也就是其他電信業者,按比例去分攤中華電信提供普及服務所造成的虧損,所以這是虧損填補的概念,而並不是匯集在一個水庫,再由主管機關決定用途。
如果「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不做改革,它就不適合做其他的用途。因為它的用途非常明確,就是填補普及服務提供者,也就是中華電信的普及服務虧損,由大家按比例共同分擔。這種徵收方式本質上有比較大的差異,因為這樣的差異,這兩個基金要是合併,便有相當大的整合工程。我覺得整合工程的成本,或許還超過合併為大水庫所帶來的利益。
假設兩者不適合合併,還有幾個可能的改革方向,第一是調整「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因為法律定義跟不上技術與產業發展,所以應該回過頭來讓法律定義追隨產業來走,方向就在於徵收對象可能不要限於執照持有者。按照法律取得執照不應是誰來繳交基金的基礎,那《有廣法》的定義可能就要做修改,例如什麼叫做有限電視廣播系統。
如果我們看到國外歐盟的經驗,它主要的定義就是任何以纜線方式提供線性、非線性節目服務,都屬於有線電視業者。如果我們朝這個方向發展,就可以消除有人享了權利,卻沒有盡到義務的問題。中華電信的MOD,或是其他電信業者跨足到有線電視時,也要參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的提撥。
所以主要問題是《有廣法》須做較大的調整,不僅在於修正有廣基金不對稱的問題,還會涉及人為標籤跟不上技術發展的一連串問題。有線電視業者也常在談發展的限制與面對困境,剛才講的定義修正都是要去做的工作。推動上不是單純調整有廣基金的問題,而可能是更大結構性的問題。
我在之前提供的書面資料上附了一個圖,一般來說產業發展基金大概會分為三個區塊。就是圖上的funding sources,誰有義務;第二是錢來之後,誰來管理;第三是管理之後,要怎麼落實政策目標。在funding sources層面,如果以經驗學的角度,最不扭曲市場的funding sources就是政府的公務預算,因為任何基金都是產業的特別稅。我們有沒有辦法將有廣基金結合到現有的基金,包含六大基金要去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投基金。它的缺點則是會產生排擠效果。至於funding怎麼管理落實,我想在下個回合可以聽聽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