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電媒體公共責任:從理論基礎到有線電視基金運用
賴祥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

  美國過去對於廣電媒體採取特許制,原因在於傳統理論認為廣電頻譜屬於有限的公共資源,具有排擠效果,因此必須以特許方式為之。然而,美國最高法院早已指出,此一理論不盡令人滿意。事實上,在數位科技的進步下,廣電頻譜的有限性早已大幅改變。儘管美國最高法院挑戰此一理論,卻同時強調除非美國國與FCC另有想法,否則仍將繼續維持此一理論。

  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傳統頻譜稀有論的提出質疑,鼓舞了許多廣電媒體的經營者,彷彿如此一來,政府自然就不該再對廣電媒體提出公共責任等的要求。回顧國內氛圍,確實頗有主張廣電媒體應該完全回歸市場機制的主張。這些主張突顯出政府與學界應該積極提出更加具有說服力的管制理論。

  參照國際發展,有兩大論述主軸值得參考,一是從言論自由進展而來的「傳播權」,一是社群主義。

  傳播權相關論述強調傳播乃是個體的基礎構成之一,並批判當前的媒體只是謀求私利的工具而輕視人類的角色。《人民傳播憲章》(People’s Communication Chapter)草案也指出,資訊流通的品質太過重要,因而應該是公民的責任,而不該全然聽由政府或市場決定,該憲章草案並主張傳播結構應該實現人民有權參與、貢獻並能從中獲益的傳播結構。就此而論,公民不但有責而且有權決定傳播內容。

  至於社群主義,主要是指出自我的本質有其社會構成性,社會對於人格形塑具有重要性,以此挑戰作為西方主流思潮的新自由主義。在價值觀部分,自由主義認為最重要的是個人的自由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這就是根本的價值,而社群主義則強調公共的善(public good)與公共利益才是最高價值。從新自由主義出發,媒體人或許會主張媒體內容為其言論自由的展現,不容政府或其他社會團體干涉,但是如果從社群主義出發,則因媒體內容對作為公民的閱聽眾具有重大影響,且社會發展的整體品質而非媒體私利,才是最高價值,因此對媒體課以公共責任實有必要。從傳播權與社群主義等論述出發,不僅可提供媒體特許制與公共責任更堅實的理論基礎,而且可以據以要求媒體內容有其社會適切性。這個議題的討論其實已經涉及了我國媒體制度的根本結構,有待更多討論。

  在廣電媒體公共責任的理論基礎討論上,包括NCC與行政院新聞局在內的主管機關都有義務促進相關討論,從而提出改善傳播制度的政策,這可列為長期目標;至於短中期的作為,則在於如何有效運用包括有線電視基金在內的廣電媒體履行公共責任的既有資源,因為當初立法用意良善,但執行卻頗為走樣,並有不符合數位匯流發展的侷限。有線電視基金在運用成效上存有改進空間,中央固已如此,地方尤其嚴重,縣市政府不乏每年坐擁上千萬的有線電視基金,但卻欠缺運用意願與能力者,中央政府必須透過短期的加強行政指導與中期的修正法律規定,來讓這筆為數可觀的基金發揮具體貢獻,如此才能避免有線電視雖已透過捐贈基金履行其實不多的公共責任,但是社會大眾的真實受益卻更加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