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98年6月18日
主持人:陳世敏(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與談人:林東泰(前NCC委員,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所教授)
    范立達(TVBS董事會法務室資深經理)
    洪貞玲(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台大新聞所副教授)
    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所教授)
    陳依玫(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世敏(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有關結構的問題,可以做不同層面的探討,比方說法律制定很明顯的是結構性的問題,今天絕大部份有關傳媒的法律,是在戒嚴時期訂定的。像出版法已經在1999年廢除,後來也陸續有一些新的法律,像電訊傳播管理法等。早期有線電視雖然也是威權體制之下的產物,但也有若干條文與社會脈動配合,像公益頻道,雖然公益頻道並沒有發揮它的作用。從法律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出現在電訊傳播,特別是廣播電視的結構性問題。

  傳媒產業當然要服務社會,所以它的管制思維也會隨著社會的型態轉變。先前馬總統已經簽署了聯合國社會人權的相關條款,把世界人權宣言轉變為我們的國內法,已在兩個禮拜前台灣簽署的公約送到聯合國,現在還在等聯合國處理。我們也可以看出,現在的執政當局,是秉持聯合國人權宣言之中,至少在十九條,有關傳播的人權問題。

  這點思維在我們現有的傳播法律中,談到的非常少。如果沒有把傳播視為人權,而視為執政者管制的工具,這種思維很明顯會影響接下來產製的各種制度法規。如果傳播結構需要改變,除了在思維上有各種考慮,使用傳播媒介是基本人權的觀念,如何貫徹到媒介裡頭,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