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國經驗探討公民審議機制
何吉森/NCC傳播內容處處長
一、 思考將內容是否妥適的判斷權由官方交給民間?
ANS:
1. 公共行政之論辯中,新自由主義與新馬克斯主義對政府在全球化思潮下之規管角色,出現應鬆綁、削弱及強化、擴大之二律背反現象,管與不管間有無第三條路,是此議題未來要面對之課題。
2. 民主國家中對廣電內容之規範,於相關作用法中仍持續存在,顯現其與出版模式及電信模式之差異,惟如何認定?及其標準為何?各國作法不同,以台灣而言亦非完全由政府介入,NCC設有觀眾(聽眾)投訴機制及諮詢委員會,將公民意見導入機制於此落實,與英國OFCOM之content board之功能相似。
3. 各國將內容是否妥適的判斷權由官方交給民間者,如日本、美國,其背景是民間自律機制已成熟,含商業與產業公會作法。最近之變革如韓國之內容規範委員會(Korea Content Standard Commission,KCSC)2008年5月,其由韓國網絡安全委員會(Korea Internet Safety Commission;簡稱KISCOM)及韓國放送委員會(Korea Broadcasting Commission;簡稱KCC)內容管制部分所整合成立之法定獨立機構(為民間法人機構),其目的以確保傳播內容的公共價值及公正、促進資通訊傳播之健全文化及保護消費者及大眾。但核處權仍在KCC。
二、 是否應考慮將此類機制從官方獨立出來,進行持續性、常態性的運作,藉助公民團體對媒體內容持續的關切與施壓,成為媒體從業人員除了專業倫理之外,另一股提升內容品質的他律動力?
ANS:
1. 此所謂他律動力,是否包含法律?如為法律則涉及公權力之執行,最後之核處涉及行政程序、行政爭訟甚或國家賠償機制,此為國家行政法制之根本問題。如為社會多元意見之諮詢,程序上應為懲處意見之建議。
2. 如要強化民間諮詢意見功能,作法上可將任意諮詢化為強制諮詢,如律師之懲處,法務部係先送律師公會進行公會之建議將做成法務部之重要依據,此即為行政法之二階段處分。
3. 其次在糾舉、調查、內容標準研究等方面,如要由民間機制全權處理,則要有組織化,分部門處理,並給予一定穩定之資源與人力。
4、韓國之KCSC任務在執行KCC部分使命,其角色功能為:
A、「廣電法(Broadcasting Act)」第32條事項(審議廣電內容的公平與公共性)進行審議。
B、懲戒方式之審議與決定(例如依廣電法第100條)
C、審議「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Act on Promo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etwork Uti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第44-7條事項
D、依總統令審議及要求導正網路等電信路由上公佈之資訊以促進健全通信道德。
E、關於網路等電信路由公佈之資訊傳播等事項。
F、調解網際網路的對於誹謗之糾紛,基於訴訟需要提出個人資料的要求。(「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第44-6及44-10條事項)
G、判斷是否為有害青少年之資訊「青少年保護法(Juvenile Protection Act)」第8條。
H、依「公務員選舉法(Public Official Election Act)」第8-2條,有關於「選舉廣播審議委員會(Election Broadcast Deliberative Committee)」之組織及運作事項。
當委員會決定採取前述(第1點)之懲處手段前,應立即知會KCC採取懲處行動。KCC接獲KCSC依前述(第3點)通知後,應立即依「廣電法」及「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之懲處手段進行處置。
三、 要成立此一常態性的媒體內容公民審議機制,需有一定組織資源,是否應由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並由NCC修法建立此一機制運作的法源。或考慮由未來徵收的廣電產業相關基金項下固定提撥經費?
ANS:
KCSC預算來源:由政府以下列基金或經費,支付委員會運作之費用。
1、「廣電法」第36條之「廣播發展基金(Broadcast Development Fund)」;
2、「資訊推廣之基礎活動(Framework Action Informatization Promotion)」第33條之「資訊及通訊推廣基金(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Promotion Fund)」;
3、其他依總統令設立的基金。
四、 此一媒體內容的公民審議機制應包括哪些相關團體代表?未來這些代表應如何產生?
ANS:
1、KCSC係由9位具有社會地位及重要的專家組成,網羅各界人士,以不同視野觀點,確保傳播內容之公正、促進更安全的資訊環境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A、專職委員:包括主委及副主委在內共3位,主委就任前為首爾國立大學教授,專長為通訊;副主委亦為大學教授,專長為通訊及媒體。
B、另兼職委員共有6位,其中有任職於韓國佛教促進基金會專職委員、韓國大學電子工程教授、資訊技術發展協會專家委員、首爾國立大學法學院教授、首爾國立大學通訊教授及韓國大學政治科學及公共管理教授等。
2、KCSC委員會下,分設3個特別分組會議,以提供委員會諮詢。
(以上意見不代表NCC政策,有關KCSC資料可參考本會出國考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