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參與」是成熟且深入的公民參與模式

謝國清/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

  民國八十八年「教育基本法」的訂定,確立「家長參與教育」的法源,事實上,從民國三十九年起,依據「臺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省政府轄下的各級學校即已設立學生家長會,只是初期家長會的目的,以連繫學校與學生家庭為其主要目的,直到教育基本法訂定後,學生家長會的功能即轉變為以參與學校教育為主;有了法源後,各縣市家長團體也紛紛陸續成立,民國九十一年,更有二十多個縣市層級家長團體開始結盟,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廿二日正式成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目前共有三十五個縣市層級家長團體加入為其會員,可見家長對「家長參與教育」的渴望。

  此外,由於「教育基本法」的緣故,教育部的各相關法規也逐漸研修,以落實「家長參與」的精神,闢如學校的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教科書徵選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都必須有家長代表參與,又如縣市層級的教育審議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等,也必須有縣市層級的家長代表,而全國性的家長團體則派出代表參與全國性的各項教育相關會議。

  在教育這個領域的家長(公民)參與,最近十年內可說是蓬勃發展,而且既廣且深;另一方面,由於民主素養的不成熟,「家長參與」的過程並不順遂,並迭受批評,因此,在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大力疾呼及努力下,教育部開始每年編列預算,進行家長再教育的工程,以加強「家長參與」的能力與品質,這恐怕也是其他領域「公民參與」所不及之處,因此,相較之下,「家長參與」應該是目前最成熟也最深入的公民參與模式。

  而「媒體監督」多數乃以保護兒童為其目的,「家長」則為當事人之一,因此「家長」參與「媒體監督」有其正當性,加上「家長參與教育」的成熟度,由「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媒體監督機制」必然可以發揮正面的功效,因此如果要成立一個常態性的媒體內容審議機制,必然得有家長代表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