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婦女新知基金會這幾年來,一直在推動公民參與的機制。針對主辦單位提出來的討論提綱回應,目前NCC下面已有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其實也有公民參與機制,只是機制做得成效如何?是否資訊公開?今天主辦單位拋出的引子是「殺很大」事件,以這樣的爭議話題來看,到底NCC要不要把核處裁罰的權力轉移到民間來,這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其實在四月時媒改社舉辦的媒體公民會議裡,那天NCC的委員也有到場,也有與會者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NCC要罰「殺很大」的廣告,是不是管過界了。在場我的回應是,其實連各婦女團體之間對廣告的看法也不一樣,公民參與的公信力與代表性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在我來看,最重要的問題是最後的核處權應在政府。今天不管怎麼樣的公民參與機制,我們希望它能夠做到充份的代表,多元的代表廣納各界意見,但最後的核處的權力應該在NCC。政治責任本來應該就是由政府承擔,不應該說是那些公民參與的委員決定的,所以NCC沒有責任。因為是NCC邀請了某些委員,這些委員提出了看法,經過集體討論產生決議,但這只是一個公民參與討論的過程,最後這個決議是否被NCC採納,或是NCC要怎樣調整,決定是否裁罰還是NCC委員。

NCC會議 資訊公開為要

  事實上,目前進行的方式是這樣。譬如「殺很大」事件其實就是在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之後再送到NCC諮詢委員會議去做最後核處,其實NCC的網站上都會公佈這些案件,以及NCC委員的紀錄。但是對於諮詢會議的紀錄與名單,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做到資訊公開,這是我覺得比較可惜的地方。那天我在媒體公民會議我就在講,你要減少社會爭議,公民社會是異質性的,就是有各方不同意見,不同團體與個人的看法。你要如何綜合考量各方的不同意見,這是政府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我們今天公民參與及討論的機制,的確也應該做到資訊公開,讓有權參與討論的民間委員,因為資訊公開也對其言論負責,然後我們也可以看到政府挑了哪些人當委員。

  我們覺得政府應該廣設公民參與機制,而不只是在媒體內容管制、自律上,而是包括相關媒體政策,也需要聽聽公民團體的意見,這是我們一些團體在2005年8月成立「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當時聯盟就已提出這樣的訴求,公民社會的他律、媒體自律與政府法律這樣的三方力量,應該要長期對話。對話就是透過公民參與機制,譬如在媒體自律有個公民自律委員會,在政府法律下也有公民諮詢委員會,可以讓媒體及政府,能持續及常態性的聽到不同公民代表的意見。

  簡單來說,如果NCC維持目前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的機制,在我來看,它在權責上會區分的較為清楚。今天如果政府另外出資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去做這樣的事情,我覺得民眾會搞不清楚,責任是在民間機制,還是政府的圈選。畢竟民間委員最後還是政府所圈選,不管政府有沒有出資。如果是以某財團法人,我覺得民眾會搞不清楚,我們公民社會也不容易監督到。如果有個財團法人能夠做這樣的討論之外,可以推動媒體自律或政府法律的相關事務也不錯的話,我不會很強烈反對政府出資成立,但我覺得至少這個財團法人要做到資訊公開,這是最基本的大原則。

監督委員遴選 勿忽視少數族群

  最重要的是,我們會看到他的代表性充不充份,這些委員是來自哪些單位代表?他的意見與討論是怎樣?像榮璋剛才所講的,可能有藍、綠的疑問,但民眾可以看到政府到底圈選了誰擔任委員,以及委員之後的發言是否真的符合公眾利益,還是從單一的角度進行公共討論。所以在我們來看,當委員名單可以很清楚被檢視的時候,最重要的是看到「誰沒有被代表」,而不只是看到誰代表民眾做這些事。

  對「誰沒有被代表」,我來舉個例子,其實最容易被歧視的都是少數族群,譬如同志、新移民、原住民或是弱勢等不同族群的人,也是主流媒體最容易歧視的一群人。有沒有在這樣的代表委員在其中?譬如原住民代表是一名?二名?三名?勞工代表?身心障礙?總之我們會看到,在族群被侵犯的時候,他們有沒有為族群說話?今天公民參與機制的重點,不是質問誰有沒有資格代表全國民眾決定討論,而是哪些族群是特別「沒有」被代表到。

  沒有被代表的部份,譬如我們可能要等到某個同志被歧視的案件出現之後,才突然警覺委員會可能沒有同志代表,這時候是不是要補聘委員,或是委員會決議出現社會爭議時,它有沒有對外溝通討論的機制。舉例當委員會某些決議引起同志團體抗議,將來公民機制與政府,是否應立即召開公聽會,或邀請相關同志團體進來討論。它應該有開放性,而不應是封閉的。它應該可以隨時補充不同的代表。

媒體管制 應討論整體政策

  我想另外談一個問題,就是媒體內容管制的標準到底是什麼?政府一定說依法行政,目前的法律有沒有問題?這是公民社會進行他律的時候,我們聯盟就不斷提出來,我們是以人權價值呼籲媒體自律與政府法律,保障各種不同族群,尤其是少數族群的人權。這樣跟目前的法律停留在公序良俗,有無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的社會風俗道德概念,我覺得是不一樣的。聯盟講的人權價值,是看原住民的人權有沒有在這樣的媒體內容呈現受到侵犯?婦女有沒有?其他人有沒有?我們要看到特別少數族群是否有受到保障,進一步看到資訊權有沒有被實現。譬如同志覺得他們的性資訊權,在主流媒體幾乎是沒有的。我們覺得公民參與機制其實不是只有媒體內容管制,而是擴大到整體媒體政策的討論。

  如果政府法律的標準,仍停留在公序良俗這樣的道德標準,聯盟所談論的人權價值有沒有可能進入修法,變成很重要的原則?聯盟中的團體像智總(編按: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推動身心障礙的修法,媒體內容就不得再出現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這就是一個例子。我希望將來相關的法令可以修正,把「不得有族群歧視、性別歧視」等條文可以納入,管制重點應該是人權的底線不能侵犯。當我們以人權價值來跟媒體自由做權衡的時候,公民參與的正當性其實就很清楚了。媒體再怎麼自由,也不可以到侵犯他人的人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底線。

  我們不斷講公民他律、媒體自律與政府法律,這三方對話平衡是很重要的。政府如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去弄公民審議機制,在我來看,政府的角色是不清楚的。在這個三角形,政府就不見了,而政府是不可以卸責的。政府可以用多一點的資源、措施來協助公民他律,促進媒體自律。以促進媒體自律而言,之前王育敏秘書長提到,衛星公會的自律機制,其實是2005我們聯盟成立的時候,趁著衛星電視台正要換照審議的時機,我們等於挪用了政府法律的力量,要求媒體設立自律機制,衛星公會才會設立自律委員會,以及公民諮詢委員會。

常設自律機制 政府需要求

  目前我們可以看到無線電視台,平面媒體都沒有常設性的媒體自律機制,我覺得這是政府還要加油的部份。以目前NCC底下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也可以看出它限於廣播電視。我也建議,它的範圍應該擴大到平面媒體。這都是NCC要繼續加油的部份。

  資訊透明,剛才大家其實講的已經很清楚了,我覺得不管是政府、媒體、公民社會這三方,其實大家都要學習面對公民之間就是異質性的,就是有不同意見。如何在不同意見中,透過集體討論去尋求最大的公眾利益,這是台灣社會整體最需要學習的,那我覺得在這個階段,如果NCC能夠再有魄力一點的話,其實很多事情可以水到渠成。我的建議是,現在NCC底下已經設立諮詢會議,它應該要做得更好,資訊更透明,更開放不同的多元代表性。到現在為止,我都看不到委員名單是誰,其實很難判斷它是否具有多元代表性。我覺得這樣(做到資訊透明)比另外出資成立財團法人更好。即使像NCC提到韓國另外成立這樣的機構,其實韓國人最後的核處權還是在KCC。所以我覺得NCC要記住,不要輕易把核處權力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