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NCC成立的第一天,第一任主委蘇永欽上台致辭時最後說道,這是NCC誕生的那一天,可能也是NCC走向滅亡的一天。他的意思是,NCC希望引導民間機制與社會公民參與機制。所以從第一天開始,NCC的想法就是強化民間問責自律機制與社會公民參與機制,在法律可用普通法處理,那NCC就可以管制到最少。

  當然我們也不可能那麼天真地認為,法律會完全消失。從一屆委員到二屆委員,不管多麼風雨飄搖,大家都一直強調機制,以前我們講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講了太多,做的太少。我講的不是媒體,而是我們政府。剛剛提到業者的自律機制,除了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以外,還有廣告自律,而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也在我們的要求下成立,底下也有自律機制。現在的無線電視學會底下是沒有,我們也要去努力。至於平面媒體,因為NCC這個組織的型態可能沒有辦法處理。我要強調的是,從NCC成立開始,推動業者自律,引進社會公民參與機制,NCC一直在努力。

  在第一屆委員的時候,曾經訂一個叫NCC的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的行動方案。因為怕我們主動邀請公民團體,到時又是我們自己去選名單,所以我們對外announce,讓大家來登記。如果公民團體認為關心通訊傳播的業務,那你們自己來登記,未來相關的業務我們就會主動聯繫。像今天坐在我旁邊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就有直接與我們主動登記。登記以後,像剛才提到的節目廣告諮詢會,我們就一定會列入名單給主委勾選。NCC在透明化與引進自律、他律的機制,從一屆到二屆委員,是一貫的立場。

誰來糾舉 民間官方意義不同

  回到今天的幾個議題,關於舒舒瑤瑤廣告的案子,外界倒不在乎我們做了最後的決定,而是我們為什麼要提出這個案子,就好像檢察官為什麼要把案子起訴。為什麼我們要糾舉這樣的類型,提到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當然外界還不知道,可能以為這是NCC直接下去管的。但如果我們成立一個民間機制,連糾舉都由團體處理,而不是由主管機關糾舉,這個意義代表性是不是更大?

  韓國的KCSC是連糾舉都由民間財團法人進行,當然最後核處權是由韓國的KCC。問題是誰來糾舉?現在的糾舉,我們有節目廣告諮詢會,等一下會提到我們的成員怎麼推選出來的。糾舉的確就是由我傳播內容處來決定,但是我一直認為同仁這麼多年來的經驗,大概像檢察官做為專業的司法人員。瑤瑤一開始我們沒有要糾舉,要糾舉的是舒舒的案子,我們認為可能會造成社會物化女性,或是違反法律規定。我們同仁的判斷沒有錯,到最後在節目廣告諮詢化,爭議最大的就是舒舒的案子,對瑤瑤的案子,諮詢委員認為沒有問題。

  但要由誰來糾舉?以舒舒的案子,我們接到電話、信函、e-mail有一百多個,其中八十幾個認為我們要核處,二十幾個認為我們不要管太多。以我們的經驗,這個案子就有必要提出來討論。因為我們是放在主管機關底下的諮詢委員會,誰來糾舉可能是滿有趣的問題。在我的報告裡,是提到韓國KCSC,但事實上很多國家都是與台灣NCC的方式一樣。比如英國的OFCOM,它底下有一個content board,也是由OFCOM的委員召集,然後找外面的學者專家,判斷哪一些案件內容是否核處。那個content board,就是類似我們的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德國各邦管理廣電事務的管理局,底下也有類似的單位。

  韓國的KCSC則是一個民間組織,它的網址有org,但最後核處權是送到KCC。如果不是政府核處,會產生行政體制的問題,因為公權力介入,行政程序怎麼做?有沒有爭訟?甚至於真的弄錯了,要由國家賠償,當然都是國家要來承受。我們現在一直都認為,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原則上是世界幾個國家處理內容議題時的主要方式。

擴充代表性 諮詢委員多元化

  剛才幾位先進提出,我就這幾點回應。就成員而言,我們是不斷地修改。我手上現在就有NCC成立以來,第四任的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的名單,下週五就有新的會期開始討論。我真的還暫時不公開名單,等一下我說明理由。這裡學者專家有19位,傳播系所的學者有7、8位,社會學者有4位,有一些研究福利、犯罪或性別研究的學者,法律的學者則有4位。有15位來自公民團體,有消費者、心理學、文教基金、法律事務所、兒童聯盟,心理學者、殘障聯盟、婦女團體,還有聾人協會,下禮拜還會找人做翻譯。

  今年比較特別,我們還會找實務工作者,所以包括原住民團體代表,以及戲劇的producers,這是回應上次舒舒、瑤瑤事件後,有人提出是不是應該讓producers代表進來。這是很大的突破,因為從新聞局的機制run了十幾年,producers沒有進來,就是因為有人認為producers是代表媒體那方,但這次我們有把他們放進來。

  我剛剛發現,在我右邊與對面的,老師團體與家長代表沒有加入,但是我要說的是,現在19加15位,再加上實務工作者共有39位,大家會想那還得了,這樣會有效率嗎?其實我們不是每次都39位,是把它當作一個pool,都已經列入名單,也都得到同意。每次開會我們最多邀請19位,至少要有9個人以上。以過去的經驗,讓每個人都有發言機會,這樣是可以的。

  代表性我們會不斷擴充,以我們今年採用pool的機制,而不是聘滿18位,未來還會有很多名單進來。剛剛真的很高興聽到很多人認為,有沒有可能包含更多團體,包括勞工代表,還有剛才老師提到是不是能找媒體人的子女代表。現在傳播內容申訴網,每天都有人申訴,我們每個月收到民眾200多封e-mail的申訴案件,我們也曾想過,有些人在申訴網提出的意見不錯,能否挑選幾位代表真正的民眾,像這類我們都在思考,未來多元性一定沒有問題。

會議公開否 正反意見不一

  謝謝大家今天都支持NCC還是要站在最後一條線,現在的機制大致還可以。幾個建議我們也認為值得討論,譬如剛才王榮璋顧問、曾昭媛秘書長都提到:會議紀錄要不要公佈?要不要把名單公佈?這個議題從新聞局就討論過,在NCC前兩次會議,就曾對這個問題提出討論。被諮詢的委員則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是不是讓他們更專業地case by case,不要說到時候公佈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就像剛才王顧問提到,這個社會真的充滿不信任。我今天公佈之後,會不會產生後遺症?因為這樣的問題,現在我手上有名單,我也不方便講,也就是這個原因。

  政府資訊公開法,有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像前陣子蔡守訓庭長表示延押,三個庭員發表意見,我們不會要求單位公佈三個庭員的話。當然有人認為最好公告,但我覺得還有一種方式,這只是我個人意見。因為政府資訊公開法,有一種是被動申請閱覽。每個人發言我們都有逐字稿、錄音帶,都有保存下來。為什麼?這是我們未來要打行政爭訟一定要保存的,但是要不要公開,就要另外考慮行政操作,有些要顧及隱私與必要性。

  我剛才提到,如果真的有人有興趣……,像法院要判決,我們一定要移送全部紀錄,每個人的發言都有,所以法官都會看到。但是一般民眾要不要知道這麼細,這是可以討論的,好不好?我們也曾經討論過,多數委員則是認為保留。所以對這方面的討論建議,我覺的滿有價值的,我願意帶回去再思考。

爭議性大 NCC聽證會討論

  至於開放性,曾秘書長提到,滿有意義的。我要說一下,如果以我的經驗,NCC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做的決定,不只是由大家討論,而是每個人投票,採多數決。多數決認為要處份就處份,不處份就不處份,中間還有一個建議改善。到現在為止,我們所有的案子送到諮詢委員會,百分之九十九點九NCC都通過,尊重公民參與的意見。只有一件,好像是認為要發函改進,但NCC委員認為很嚴重,就建議要核處,但那個案件引起NCC委員內部大辯論,還有一位委員寫不同意見書,如果大家想知道可以去看,因為不同意見書外界一定可以看得到。意思就是NCC真的是尊重公民參與的機制。

  剛剛提到如果有爭議的案子,甚至有政治爭議的案子,那要不要聽證等更開放的方式,將民間參與機制做補充,這點建議滿好的。事實上,如果有爭議,應該會用那樣的方式。比如說,如果剛好那個案子是處於沒有過半數,搞不好NCC委員就開處份聽證,像上次我們做二中的處份聽證,就有各方代表都來。

案例累積標準 化解外界疑慮

  至於內容標準,我們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們把它訂得更加細膩的話,有時候要更加小心傷害言論自由。剛才提到的人權,當然是我們的考量。我提一下,之前后豐大橋有三家媒體報導錯誤,人家消防隊員還沒死,就說已經死了,害家屬哭了一陣子,兩個小時之後,又說沒有死,也都沒有更正。那個案子,我們是用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但是內部委員討論則是以人權的觀點。我覺得法律規定三個:法律強制規定、兒少與公序良俗,看起來很rough,但為了尊重言論自由,有時候這個標準不要訂得太細,案例未來會慢慢積累,就會形成一種次標準。

  我們一屆委員曾加上「不要歧視族群」,引起社會很多人的意見;二屆委員要把「真實調查」列入標準,你看外界的意見……。一、二屆都新加入標準,結果都引起很大的爭議。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怎麼把案例弄出來,讓外界知道,讓標準更明確。至於法律的標準要不要把人權加進去,甚至是多元文化?我還記得之前有學者要把尊重多元文化列為內容的標準,這都可以討論。除了那三個標準沒有變,我們不敢隨便增加。

  至於節目廣告諮詢會,有沒有可能擴充到平面媒體,現在暫時沒有辦法,除非我們國家能夠像韓國成立KCSC。它的預算是由廣電基金等支付,而不是由政府預算,強調它的獨立運作,不會受政府改變而影響。它有一定組織,我們曾經拜訪過,它管到廣播電視與網際網路,平面媒體一般國家是比較以自律去run。電信、新媒體、網際網路,韓國KCSC有管制。我們曾經也有討論,要不要把網際網路內容放在我們這裡討論,但是暫時沒有。現在已經有相關的團體,只是那個團體效力有待討論。傳統的廣電內容,我在報告裡提到,原則上各國還是嚴密管制,因為它push到每個家庭,影響是比較大的。廣電內容包括美國都認為政府還是要去規範。縱使美國、日本的自律機制很強,但是我們也看到美國FCC曾經也對內容下過核處,美國最高法院也是支持這樣的決定。

  所以我簡單地回應,我們會去慢慢來接納更多元的意見團體,甚至在新的衛廣法裡,相關公會要不要也推一個代表,我們也考慮放在法令裡,讓公會代表每次都要來。還有團體的多元性,我們會再考量。我們真的會帶回去,再討論會議紀錄要不要公佈、並更加開放,還有內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