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當積極辦好公共廣電

吳豐山/監察委員

一、「公共電視法」早該修改

(一) 現行「公共電視法」於民國八十六年立法時,只有內湖公視一個台。當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把原住民電視、客家電視、宏觀電視之製播明訂委由公視辦理,繼而華視又公共化,現行「公共電視法」已無法完整規範。行政和立法部門先前怠惰行事,現在理當快馬加鞭。

(二) 修改「公共電視法」之要點,淺見以為至少包括以下各節:
  1、以一個董事會節制公廣集團,使公共廣電之設置宗旨得以貫徹,使諸多頻道可以相互支援,使硬體可以充分使用。
  2、執行頭目稱為總經理或執行長都無不可,重要的是指揮管理系統意志暢通、權責分明,而且不會疊床架屋。
  3、廣播、電信及資訊產業匯流,已是既成趨勢,政府要讓公共廣電事業擴張到何範圍,應該明訂。
  4、最重要的是重訂經費規模及來源。

二、台灣的公共廣電事業不應該只聊備一格

(一) 本人在公共電視服務期間,與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人士接觸時,當向他們解說英國、日本這些公共廣電先進國家的年經費在新台幣二千億上下時,聽者大多不信。

(二) 內湖公共電視,政府每年捐贈九億元,發放員工薪酬是基本開銷,剩下的才做節目。我每年必須向外募捐(即所謂自籌)五、六億元,即使如此,就最具公共教化效果的連續劇,一年最多只能拍二至三部。募款時,被募的人心中也都有一個疑惑—公視為什麼還要自己募款?

(三) 現在公廣集團各台的年經費,完全不符實際,只是聊備一格。本人建議:
  1、在修改「公共電視法」時取消政府每年捐贈,改為特許公廣集團收取收視費,其辦法為與台電公司合作,向每一電錶 (貧戶及農漁業照明除外) 每月收取新台幣五十元,如此約可年得六十億元。以後漲價須經立法院同意。
  2、內湖公視與華視應該分工。華視在娛樂節目製播上已累積寶貴經驗,讓華視承擔娛樂功能,並有限度 (特定時段和秒數上限) 播放廣告,以自籌部分經費。

  無論如何,「至少六十億」是不讓公廣集團聊備一格的下限。

三、辦好公共廣電才能逐步導正廣電亂象

  在歐洲,據統計,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民眾,平日以收視公共廣電為主,民營廣電的節目製播因而見賢思齊,產生良性效應。

  假如我們共同認為我國當前廣電節目不符推動國家社會進步之需要,那麼趕快修改「公共電視法」、增加經費、慎選幹才,以打造未來公共廣電應為當急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