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有什麼樣的公共電視」系列
第三場:
為何公視法非修不可?–原民台、客家台、宏觀衛視定位及公廣的獨立根基
壹、意見摘要
卓新論壇第一系列「我們該有什麼樣的公共電視」第三場座談會於三月二十一日假中央社嗜啡館舉行,主題為:「為何公視法非修不可?–原民台、客家台、宏觀衛視定位及公廣的獨立根基」。
會議主持人、卓新獎基金會董事翁秀琪教授首先說明原民台、客家台及宏觀衛視與公廣集團目前面臨的定位問題,起因於2006年1月政府推動無線電視公共化政策,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交由公共電視執行。
但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原民族電視專屬頻道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因此留下了法律競合的模糊空間。而宏觀電視台原屬僑委會委辦性質,過去曾由華視辦理,在2007年初隨著華視納入公廣集團。客家電視台所屬機關客委會雖然對客台由公視辦理一事樂觀其成,但仍缺乏制度上的明確安排,導致運作上的窒礙。
針對客家電視台運作問題,客台台長徐青雲表示,由於該台預算是編列在客委會的業務費項目,並依採購法委由公視辦理,對公視基金會來說,會出現「代墊款」問題,平均公視每月要為客家台代墊七、八千萬,造成公視很大的負擔,而公視在整個資金上的比例移轉也會影響客台的運作。對客台的運作來說,「一年一約」的不穩定狀況長期營運的擘劃或員工權益都是負面的,加以節目版權歸屬客委會,客台交易獲利都歸國庫,難以落實傳播,收入也無法回饋到節目製作。
原民台台長馬紹.阿紀表示,原民台預算是由原民會教文處編列,違反公股釋出條例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也讓原民台與公共電視產生目標管理的衝突,例如原民會要求要有一定的族語發音比例,造成一般觀眾收視門檻,與提升收視率的目標產生衝突。且由公視委辦之後,公視主管被要求列席立法院備詢,從去年五月開始原民會知道公視預算將被凍結,就不再按時撥付原民台製播的經費。
前公共電視總經理胡元輝憂心地表示,公廣集團正處生死存亡的之際,作為原始成員的公視,預算凍結難以為繼、管理爭議僵持未解;華視遭遇的是年年虧損終將耗盡老本,定位不明嚴重挫折士氣的瓶頸;原客宏三台也同樣陷入法制架構脆弱,政治力量干預的泥沼。
公股處理條例做出製播移轉的規定,就是要確立原客宏三台的公共性與獨立性,但當初政府單位與公視基金會之間的協商仍存在高度落差,最後的妥協是基於法制尚未完備建立,公視基金會在形式上願意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接受原民會、客委會與僑委會委辦原客宏三台,但是實質上公視享有節目製播的決策權,所有的委辦合約均刪除政府機構可以審查或決定節目內容的文字。如今,執政的國民黨籍立委在審查原客宏三台預算時,又以政府標案本就可以審查內容為由,做成行政機關可以介入三台節目製作的附帶決議,再次印證脆弱的法制不足以稱起公廣集團的重任。
要解決原客宏三台問題,首要進行公視法修法。胡元輝總經理建議修正後的公視法可獨立列出「族群服務」的專章,就族群電視台在公廣集團內的特殊地位予以規範。
東華大學中國與文學系副教授須文蔚認為,公廣集團和公視基金會財務不夠健全,無法支應多頻道趨勢。以公廣集團長遠發展來看,在公視基金會底下設置族群、國際頻道等都是可行的,重點是在於現在無穩固的財務模式。因此,當務之急是尋找可以獨立又不受到招標等不合理的財務控制方法,例如設立單一目標的具有特別公課性質的基金機制。
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陳清河表示,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應該保障弱勢民族的媒介近用權,讓客家人及原住民族有自己的電視頻道。在數位時代裡,將客家電視與原住民電視納入台灣公廣集團,並由公視基金會主導營運,是最佳的發展模式。兩家族群電視台運作所需經費,是由政府預算提撥,如維持現有預算規模交由公視製播,應不至於造成政府額外負擔,且能與公廣集團資源共享,節省開銷。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梁定澎則認為,客家台與原民台均為針對族群文化所設立,但經費不足、內容不豐與收視率低,因此以同樣的經費預算,或許可以考慮將客台與原民台整併為同一族群文化頻道,以提升該頻道的內容品質與可看性,也可空出頻道作為區域或其他公共議題的傳播。此外,目前原客宏經費名義上仍需要招標,產生政府意圖插手媒體的不良印象。因此,未來應該將三台預算直接併入公視的捐贈金額,減少繁瑣行政程序及不必要的疑慮。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林麗雲沈痛地表示,目前我國私人電視已然脫序,結構扭曲;公共廣電部門又太小,很難發揮作用。政府應重建廣電秩序,包括規範商業媒體,建立公廣的規模與架構,以及釐清特殊服務頻道的定位等。在未來的傳播架構中,特殊服務頻道應有公共服務性質,並有特定的使命,如促進社群內與社群間的溝通,培育族群傳播人才,以及累積族群的文化資產等。在規劃上則應考量特殊群體處境與需求、相關傳播生態條件、人員資源配套,以及階段性規劃等。
貳、議題焦點整理
一、業務費改為捐贈
(1)99年行政部門編列預算在即,為了讓目前法律競合之爭議能有所遵循,針對客家電視是否適用《採購法》等法律競合的疑義,建議新聞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客委會、主計處等相關部會儘速召開協商會議,讓明年客家電視預算之編列,能由業務費用改為捐贈。(徐青雲)
(2)建議未來原視節目製播預算,應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採「捐贈」方式執行,以符合「公股釋出條例」保障媒體專業發展之立法精神。(馬紹.阿紀)
二、公視法中設置「族群專章」
(1)當年《公視法》主要是以公共電視之精神而設計,但是,當公視基金會有公共、族群等類型的多個頻道時,《公視法》的修訂也應納入族群電視之精神;為凸顯族群頻道之定位,建議以「族群專章」之方式修法,確保族群頻道之自主權。(徐清雲、胡元輝、林麗雲)
(2)「族群專章」就族群電視台在公廣集團內的特殊地位予以規範,包括族群服務宗旨、族群代表機構與人士參與決策的機制,董事會與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的權責分際,集團經理人與族群電視台經理人的權責分際,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與經理人的產生方式等。(胡元輝、林麗雲)
(3)特殊服務頻道應納入在公共廣電的治理架構中,並獨立於主管機關,享有穩定的財源,對公眾負責(林麗雲)
三、擴大公廣集團財源
(1)公視基金會之預算經費來源,應由統一之政府機關辦理捐贈,不需受到預算限制或標案限制,可使公廣集團獨立運作。且可於新修的《公視法》中名列族群頻道的最低捐贈金額,確認合理的比例,讓各個頻道之運作得以進行。(徐清雲、胡元輝、陳清河、梁定澎)
(2)公廣集團經費來源,建立直接向民眾收取收視費的制度,收視費會讓民眾覺得電視台是我的,對電視台加以監督,以發揮有效的公共監督力量。(胡元輝)
(3)由政府以總預算之普通基金補貼或捐助成立基金、開徵頻率費、電波費、課徵廣告稅、乃至於如丹麥向足球及彩券徵收費用成立基金,作為公視經費來源。(須文蔚)
(4)制訂「電訊事業發展基金條例」,課徵商營之電訊事業盈餘作為電波費,亦即以電信、廣播、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高畫質電視等相關產業為對象,並指定此一收入依照法定比例,分別因應於電訊技術研發、電訊人才培訓、電訊事業補助、普及服務以及公共廣播補助。(須文蔚)
(5)公廣集團應有活化的財務方式,存在若干可以播廣告的頻道,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補貼整體運作的經費。(須文蔚)
(6)若改進原住民收視狀態若成為公廣集團的主要業務,包含接收段設備改善以及節目內容製播、人才培訓都是普及服務要解決的問題,可向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爭取經費。(須文蔚)
四、客家台與原民台公共化的治理機制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廣集團原民台的關係,可於修正後的公視法中明訂,該基金會可推派一定比例代表進入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以實現其法定任務,並作為彼此間的溝通橋樑。(胡元輝)
(2)對於預算直接撥付後的治理問題,可以交給董事會及董事會下所設立的諮詢委員會。為了確保各台的運作能夠符合原設立的政策目的,必要時應該設立半專任的諮詢委員,且諮詢委員應該能夠充分理解個關係人的立場與需求,且兼顧社會各階層的代表性,而不只是族群代表。(梁定澎)
(3)建議採用聯席會方式進行各台資源整合,每一頻道設一台長,保障各台獨立發展空間。(馬紹.阿紀)
五、關於宏觀電視台
(1)宏觀電視台可採國際廣播電視服務的概念處理,由公共電視來處理相對來說會比較有效率和延續性,不會因不同政黨執政而有斷層發生。若在不同階段有一些特定國家任務處理,可透過特定的簽約並經過國會審查方式辦理,以免淆亂公共廣播的本質。(胡元輝)
(2)如果宏觀電視台設立的目的是進行政府宣傳,就不適合留在公廣平台。公廣集團未來若立法設立國際頻道,應該保有內容規劃自主權,不要違反公共服務與獨立性的思維。(陳清河)
(3)據其他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與韓國)公共廣電制度的經驗,宏觀台應在公廣的架構下,服務本國海外僑胞,協助我國與國際社區進行交流,培養國際傳播人才,並協助將我國影音產品行銷海外等。(林麗雲)
六、關於行政主管機關
(1)在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上,相關行政機關應有參與之管道,以表達政策觀點。例如可於諮議委員會中包含一名主管機關代表(原住民族可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代表」)。(林麗雲)
(2)族群事務行政主管機關與族群電視台間的互動,可參考公視與主管機關間的若干作業辦理。惟若須於法中予以規範,仍應慮及集團作業的整體性,以確有必要者為限。(胡元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