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英國報業仿效瑞典,成立了報業評議會(The Press Council)。 這個基本上是自願性的報業自律組織,由於缺乏實質的制裁力,僅依賴成員的善意配合,一開始就不被看好,甚至被譏為「沒有牙齒的紙老虎」。果不其然,這隻紙老虎經歷了1980年年代報業高掛煽色腥大旗,狗仔隊橫行,甚至追逐戴安娜王妃坐車導致王妃出事死亡,輿論大嘩,迫使英國政府不得度出面干預,特別指派柯考特爵士(Sir David Calcutt)組織了一個調查小組,研究以正式立法來規範報業失序的可能性。

  英國報業一向享有高度的新聞自由,如果政府立法管理報業,以法律替代自律,這豈不辱沒了三百年來報業列祖列宗辛苦爭來的新聞自由美譽?

  1990年六月,報告出爐。柯考特的兩項主要結論,一是希望報業自行頒佈「從業規範」(Code of conduct),二是根據這項規範試行自願性自律十八個月,期滿之後如果成果不佳,再行考慮如何以立法強制措施來管理報業。

  於是報社、雜誌社聯合起來,於1991年訂定了十六條「作業準則」(Code of practice),大家分攤經費成立了「報業訴願委員會」(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來取代成立於1953年原有的報業評議會。為了避免外在的法律干預,幾乎所有英國的報社和雜誌社都同意成為會員,保證遵守「作業準則」;也保證一旦訴願案成立願意向當事人道歉或公布訴願調查報告的全文。委員會不做涉及罰款的裁決。

  僅2006一年,「報業訴願委員會」收到民眾的訴願案件達3,325件,其中三分之二涉及當事人所謂的「事實不正確」;五分之一涉及當事人所稱「侵犯隱私」,其餘涉及未能提供答辯機會、採訪騷擾及使用隱藏性設備獲取資訊。百分之九十的當事人對裁決表示滿意。

  最近幾年,許多報紙和雜誌的發行人,紛紛在記者和編輯的雇用契約上,加上條款,在他們違反「作業準則」時得予解聘,此舉更強化了「報業訴願委員會」的成效。

  由於各界認為試行結果良好,所以英國政府並未立法來管理報業。看來,「報業訴願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已經取代了原有的「報業評議會」。

  相較於原來的「報業評議會」,「報業訴願委員會」其實在精神上幾乎與之完全相同,即報業的專業自主性是報業的命脈,任何非專業的干預,包括法律限制和他律,都違反了專業自主性和傷害了新聞自由,因此,報業的問題需郵報業自律來解決。實踐上,這包括訂定報業信條供業界人士遵循,並聯合出資成立仲裁機構,自願接受此一機構的裁判。

  「報業評議會」因無強制性制裁力,致業者把「報業評議會」的判決當耳邊風,不但不刊登評議會的判決書,更不道歉或接受處罰。評議會是一隻紙老虎。

  不同的是,經過八十年代狗仔隊的猖獗,社會對報業的劣行,更加厭惡。戴安娜王妃的哥哥是國會議員,他高聲指責「是報紙殺了戴安娜」,在國會博得了不少同情,一時之間,立法伺候報業劣行的呼聲甚高,令報業不得不收斂因應。

  其次,訴願委員會與評議會不同的是,所有作業準則完全由報業自行擬定後,交由報業自行組織而成的訴願委員會去執行(訴願委員會的成員,絕大多數是圈內人。因業務需要,只有少數「外人」)。自己人管自己的事,無形中增強了報業圈內「詮釋社群」的認同感,或許是訴願委員會十幾年來稍獲工作成效的另一原因。

  第三個原因是運作模式的改變。訴願委員會無疑還是一隻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但報業內部加強自我約束,例如個別媒體在聘僱契約上註明不遵守作業準則者可能被解聘的文字,像一根高掛著的皮鞭,或多或少產生了一些嚇阻作用。
第四個原因是「作業準則」比起以前的道德規範有彈性。報業環境多變,一成不變的原則,在適用時,難免有格格不入的時候,縱使勉強判決,也難令業者心服,逐漸演變成對評議會的不信任,腐蝕了評議會的公信力。訴願會從1991年成立以來,「作業準則」已經經過大大小小三十次的修訂,或許比較符合報業現狀,媒體人因此樂於配合,也未可知。

  我看新的「作業準則」,不比舊的報業信條高明多少。不過,環境人心變了,報業如果因此託天之幸回到社會所期望的正軌,則未嘗不值得我們為之合十慶幸。

  我們的「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會」當年幾乎是照抄英國「報業評議會」原型,在「自律」的大原則下,定位為自律團體而非法律團體,自然也未賦予新評會實質的制裁權。新評會委員固然有少數業界代表,但多數評議委員是所謂的「社會賢達」;經費來源也與英國「報業評議會」的設計如出一轍:由各媒體單位分攤。

  結果如何?

  我們的「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會」的命運,完全與英國「報業評議會」一致:媒體幾乎從一開始就不理會新評會的判決,更不依照原先的承諾在報上刊載新評會發部的判決書。新評會幾乎一開始就癱瘓了,這些年也沒聽說哪個媒體還在按時繳納當初承諾的分攤費用。你去問問十位記者,看看有幾人可曾聽說過這個獻身於提高報業專業水準的組織?這隻沒有牙齒的老虎,如今奄奄一息,老境淒涼,無人聞問。台灣媒體人勇於私鬥,怯於公戰,任憑新評會這個專業公益團體逐漸老去。這真是台灣全體媒體人之恥!

  浴火重生之後的英國「報業訴願委員會」,路能走多遠,我還是懷疑的。我覺得1991年的改組,是換湯不換藥,頗有搪塞一時社會壓力的意味。明眼人一看就知:媒體的內容之所以誨淫誨盜,關鍵在報老闆,不在於跑第一線奉命行事的記者,光是管記者是無濟於事的。特別是晚近媒體市場競爭激烈,報業的優勢不再,迫於生計,有時候不得不灑灑狗血、窺窺隱私,顧不得「作業準則」的道德要求了。(作者是本刊編輯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