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業訴願委員會」(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負責執行下列「作業準則」(Code of Practice)。「作業準則」由報界和雜誌界共同訂定,經「報業訴願委員會」於2007年8月1日同意生效。(譯註:「準則」於1991年首次公布以來,歷經修正大約三十次。以下的「準則」,是最新版。)

  維持最高的專業標準,是所有新聞界成員的職責。「作業準則」,包括了這段前言和下文有關公共利益除外條款,為報業道德標準設定了底線,來保護個人權益和公眾的知情權。它是報業自我管理系統的基石,曾得到業界的堅定承諾。

  一個經過同意的準則,不僅在字面上,而且在精神上被遵守,是很重要的。我們不應將「準則」狹隘地解釋為這是對尊重個人權利這項承諾的妥協,也不應無限上綱解釋為它構成了對表達自由的無謂干涉,或妨礙了公共利益消息的發佈。

  將「準則」運用於刊物紙本版或電子版的編輯素材,是編採人員和發行人的責任。他們應該盡力確保刊物紙本版和電子版的編採人員和社外投稿者,包括非記者,一體確實遵守無誤。

  編採人員應迅速配合「報業訴願委員會」處理訴願案件。任何被裁決違反「準則」的刊物,必須刊登裁決書全文於顯著版面,並且在標題提到「報業訴願委員會」。

第一條 正確

  一)報業必須小心謹慎,不刊登不正確、誤導、歪曲的消息和圖片。
  二)一旦發現有重大不正確、誤導、歪曲的情事,必須迅速改正,刊登於顯著版面,必要時應刊登道歉書。
  三)報業可以有觀點,但必須清楚分辨評論、臆測、事實。
  四)刊物如報導誹謗案,則應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公平、正確報導之,除非和解聲明另有說詞,或另行刊登和解聲明。

第二條 給予答覆機會

  如要求合理,對不正確報導必須給予公平的答覆機會。

第三條 *隱私

  一)每一個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健康、通訊(包括數位通訊),都有權受到尊重。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侵入個人生活,編採人員必須提出正當理由。

  二)未經同意,不得在私人場所對人攝影。
  說明:私人場所指公眾或私人地點一般認為應有隱私者。

第四條 *騷擾

  一)記者不得對人恐嚇、騷擾、糾纏。
  二)一旦遭人制止,記者不得繼續詢問、打電話、接觸、攝影;一旦遭人勸離,不得繼續留在人家的產業上,也不得跟蹤人。
  三)編輯人必須確認他們聘請來為他們工作的人遵守這些原則,並要小心不去使用其他來源所提供的不一致材料。

第五條 侵犯悲痛或受驚的人

  一)遇有個人悲痛或受驚的情形時,記者的詢問和接觸必須出於同情心,慎重行事,下筆時感同身受。這不應限制對法律程序,例如勘驗死因的報導權利。
  *二)報導自殺新聞時,要小心避免過分詳細描述自殺方法。

第六條 *兒童

  一)青少年在學校的時間,應不受無謂的侵犯。
  二)十六歲以下青少年兒童,不應因為涉及他們自己或其他兒童身家性命事項而被訪問或拍照,除非是得到監護父母或其他有監護身份成人的同意。
  三)沒有學校當局的允許,學生在學校裡不應被訪問或攝影。
  四)報刊不得付費給兒童,以取得有關兒童福利的資料;也不得向父母或監護人付費取得他們子女或被監護者的資料,除非這樣做顯然有利於兒童。
  五)編採人員不得以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名聲、惡名或地位為單一的證據,來報導兒童私人生活的細節。

第七條 *兒童涉及性案件

  一)即使法律上可以這麼做,報刊還是不得報導十六歲以下涉及性攻擊案件的受害或見證兒童的姓名。
  二)涉及兒童性攻擊案件的任何報導—-
  1,不得刊出兒童姓名。
  2,必須刊出成人姓名。
  3,在必須刊登兒童受害者姓名之處,不得使用「亂論」這樣的字眼。
  4,務必小心不在報導中暗示被指控者與兒童之間有什麼關係。

第八條 *醫院

  一)記者進入醫院的非公眾區域或類似機構進行採訪之前,必須出示證件,取得主管人員的允許。
  二)醫院或類似機構詢問個人,最易違反禁止侵犯隱私的規定。

第九條 *犯罪報導

  一)或指控犯罪者,未經其親友同意,一般不得刊登其親友姓名, 除非他們的確與此則報導有關。
  二)特別注意犯罪案件中目睹或受害兒童,其處境特別容易受到傷害。這並不限制記者報導法律程序的權利。

第十條 *秘密裝備和伎倆

  一)報刊不得企圖使用隱藏式攝影機或秘密監聽裝備獲取和刊登資料,或攔截私人電話、移動電話、電子郵件訊息,或未經授權取走文件或照片,或未經同意取得數位存藏的資訊。
  二)以隱藏身份或欺騙手段,包括透過代理人或中間人,一般只在基於公眾利益而資料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時為之。

第十一條 性攻擊案件的犧牲者

  報刊不可刊登性攻擊案件犧牲者的姓名,或可能引人知悉其姓名的資料,除非有適當理由,而法律也允許這麼做。

第十二條 岐視

  一)提及個人的種族、膚色、性別、性傾向、身體或精神的疾病或殘障時,報刊應避免使用具有成見或貶損性字眼。
  二)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傾向、身體或精神的疾病或殘障細節,應避免提及,除非確實與該則新聞有關。

第十三條 金融新聞

  一)即使法律並未禁止,記者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在報刊見報之前收到的訊息,也不得將此類訊息傳遞給別人。
  二)與記者自己或近親家人有重大金融利益關係的股份公司或票卷公司,記者如未事先通報總編輯或金融新聞主管,則不應撰寫相關的新聞。
  三)不論直接或透過指定代理人、中介,記者最近寫過或即將撰寫的股票或票券,均不得買賣。

第十四條 秘密消息來源

  保護秘密消息來源,是記者的道義責任。

第十五條 向刑事審判案件的目擊者付費

  一)依照1981年「藐視法庭法」的規定,在法律程序啟動的時間內,不論何種狀況下,記者均不得向刑事案件的目擊者或可能變成目擊者的人付費或提議付費。
  此一禁止規定持續有效,直至警方未起訴或未保釋而無條件釋放為止,或法律程序因故終止;或司法程序進入向法庭承認有罪階段;或儘管未認罪但法庭已予判刑。
  *二)在司法程序尚未啟動但預料可能會啟動的情況下,報刊不應付費或提議付費給任何預料會被稱為目擊者的人,除非此項消息顯然涉及公共利益應予刊登,而不得不付費或承諾付費才能完成者;此時應採取各種合理的步驟,確保金錢交易不致影響目擊者所給予的證據。在任何情況下,這樣的付費都不以審判結果作為條件。
  *三)付款或提議付款給一個將在司法程序上提供證據的人這件事,必須透露給檢方和辯方知道。報刊必須明白告知目擊者這樣的要求。

第十六條 付款給罪犯

  一)付費或提議付費購買新聞、照片、資訊,一般而言等於是在企圖利用某樁罪刑,加以光榮化、美化,故不應直接或經由中間人付給被起訴或已認罪的罪犯或其同夥—-這些人可能是家人、朋友、同事。
  二)編採人員如以公共利益的理由來為付款或提議付款辯護,則需提出好理由來顯示公共利益獲得彰顯。如果沒有公共利益這回事,儘管已經付了款,亦不應刊載其資料。

  有星號(*)的子句,表示有例外,該處可能可以證明確有公共利益的情事。

  一)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1,偵察或暴露罪刑或嚴重不適當行為。
  2,保護公共衛生和安全。
  3,防止公眾被某個個人或機構的行為或言論所誤導。

  二)表達自由,本身即屬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問題一經提出,「報業訴願委員會」將要求編採人員充份證明公共利益如何獲得了保障。
  四)「報業訴願委員會」將會考慮相關資料已經在社會上流傳或將會流傳的程度。
  五)遇有涉及十六歲以下青少年的報導,編採人員必須證明它屬於重大的公共利益,可以凌駕通常以兒童利益優先的考慮。(資料來源: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網頁,寒寒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