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NCC在廣電三法修訂中納入了許多過去沒有的自律觀念,不僅罰則中有明文規定要求業者自律,換照中也有條件涉及自律的概念。但是,諸如置入性行銷問題,仍未獲解決;如果媒體自律失效,他律的機制該如何介入?在追求新聞自由與維護新聞專業間,媒體的自律與他律問題益加顯得重要。

媒體產業結構管理 要棒子也要胡蘿葡

  台大新聞系教授張錦華認為由於衛星公會自律委員會和公民團體諮詢委員會,與新聞主管、業者持續溝通,弱勢族群保障人權觀念上才可以改變,這是自發的力量,成果可貴。NCC內容處處長何吉森認為政府期望業者自律,卻又介入監管,其實民間社會NGO團體的監督,會比政府還更有效力,法律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假若業者自律,政府則可釋放資源與公權力,電視學會新聞委員會主委林淑卿認為自律機制背後是需要強大的公權力作為支持力量,實行起來會快速且落實。

  但目前的自律機制該如何進一步的發揮,衛星公會自律委員會代表陳依玫提出關鍵問題「無線台的類比回收在倒數計時下,連主管機關都不清楚是誰。」傳播媒體在匯流衝擊之下,自律也應當匯流,打破界線,需要一個跨平台的自律機制。何吉森也認為數位匯流時代下,傳媒管制仍散佈在各個單位,目前法律應對閱聽眾是主動或是被動接受媒體,由共同的主管單位負責作區分管制程度,如線性媒體是被動接受應該更嚴格管制。以韓國民間團體Korea Content Standard Commission(KCSC)為例,KCSC統一判斷媒體內容,認定後由韓國通訊委員會KCC裁罰。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林朝億,認為若採取共同機關管制,應對傷害造成程度做區別,在國外並非對平台作區別規範,而是對傷害觸及層面、取得的方式、傳播面向大小作規範。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認為在匯流時代中,外部的監督機制如何引進公民來參與是很重要的,在立場上更要多方兼顧,並行不悖。

  陳依玫認為自律應該在法律之上,媒體應該自我提升,在之後應導入良性競爭,但這會面臨二個問題。一為產業結構仍以收視率為主,二為主管機關資源不足,只有棒子沒有胡蘿蔔,因此只能作內容管制,無法導引產業往良性競爭成長。

  陳世敏認為傳媒並非一般商品,自律與專業的要求應該要有更高的標準,由於今日產業屬於紅海,必須追求收視率,這並非只是內部或外部自律機制的問題,若產業結構及市場機制不改變,則用處不大。但純粹收視率的調查近幾年已備受考驗,由於商譽對媒體很重要,假若引入收視質的概念,將此成為廣告買賣對價、鑑價、有型化的過程,媒體業者才會深知收視質的影響力。自律是傳媒業者自身責任,業者進入傳媒市場,應對自律給予資源與認識,傳媒法人內部按照規模,安排經費和人事,如此可以作為排除政府積極介入管制的理由。政策方面,過去幾年鼓勵業者的部分只有在特定影片與內容,此並沒有改變產業結構,應該思考如何將獲利轉移至民間。

媒體自律 就是落實專業自主精神

  NCC對新聞節目違規的處分機制是由NCC召集委員會審議後,交由業務處會法規會裁罰,結果經常被業者及輿論抱怨,這顯現自律是需要社會大眾認識及耐心。何吉森說明由於民意代表要求立即的效果,若行政機關以行政機關第一處分第二指導的自律要求業者,無法有立即回應,最後仍要求行政機關進行管制。林朝億認為,雖然行政裁罰是請專家學者審議,法院較少推翻,但法院不願意花更多成本來了解新聞流程,詢問記者當時的專業判斷。對媒體而言,規範機制的建立與法官對專業更深入了解,會讓記者在生產流程中,有更好的能力去支持記者的專業。林淑卿希望加入觀眾力量,不只是單純使用裁罰,並且提出範例可以讓媒體依循。

  自律要求業者本身專業倫理的自我體現,只要專業落實,目前許多置入性行銷、煽色腥問題皆可解決。何吉森以誹謗除罪化為例,在大法官釋字509號中要求媒體專業精神落實,以及自律組織發揮影響效率,顯現出從司法角度而言,因為媒體專業精神尚未落實,所以誹謗須以刑罰來處理。

置入性行銷 破壞新聞專業倫理

  台大新聞系教授張錦華提出置入性行銷和族群搧動仇恨這兩項是目前難以管制的問題,置入問題尤其普遍惡化,在電視中是無所不能賣,政府力量與商業消費的置入完全破壞新聞專業倫理,民主社會不能沒有新聞媒體,尤其當政府買新聞時,媒體如何監督身為買家的政府。林朝億認為目前政府官員對置入態度沒有自覺,甚至在政府招標文件中要求媒體露出量,顯現他們對媒體缺乏認識;對記者而言,置入與業配使得記者工作條件變差,資深記者抗拒嚴重,小記者則無法反駁。目前相關法規說明置入條件為對價關係,但難以要求民營公司進行揭露,何吉森表示希望從源頭開始規範,主計處、審計部一開始就禁絕政府使用置入的方式,可另外使用買廣告、公關活動的方式進行宣傳。張錦華也認為要求頭端的政府相關法規管制,會比要求業者自律更有效力。立法方面,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不能圖利自己或他人,政府不應該拿納稅人的錢來宣傳政策或首長本身做行銷;美國預算法中有規定不能政策置入,但台灣預算法並無相關立法;政府採購法中規定十萬以下不需公開,一百萬以下十萬以上要招標但可不公開,如此資訊不透明,皆無法進行稽查及監督,期望法規上可以更加強。除了台灣政府的置入,中國大陸政府的置入更是無從管制。

  現今數位滙流,媒體環境變得更複雜,通傳會認為要做到全面監控已不可行。媒體管制應改成重點項目監理,同時應該對內容方面作分析,甚麼內容需要求,甚麼內容該給予創意空間,讓程序更透明公開。陳依玫也認為當軟性的自律力量無法實行時,硬性的法律才在後方執行強制力,形成完整的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