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媒體對NCC此一修正草案的報導,多關注於修正草案第二十條,該條文明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而被外界解讀為「名嘴條款」。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
此外,NCC對處理民眾的傳播內容申訴案也做了規劃,未來將採取審議制,根據修正法第十九條設立內容諮詢會議,設置十一至十七名委員,主管機關代表僅一人,另有五至八人為公民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四到七人,業者代表一人。民眾申訴案送交此一委員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初審通過後,被投訴者若對處罰有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說明,若業者不服,未來不排除以類似聽證會方式,訴諸各界公評。
在處理置入性行銷部分,衛廣法修正草案同時修訂,兒童與新聞頻道將不可播放包括政府出資、製作、贊助在內的置入性行銷廣告,若在其他頻道播出,也應揭露委託製作單位名稱。
[b][size=small]「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修正重點:[/size][/b]
一、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者、購物頻道、內部控管機制、節目、廣告、贊助、置入性行銷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第7款至第13款)
二、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進入市場之條件、評鑑、換照之程序與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9條及第12條至第15條)
三、修正衛廣事業播送政府政令宣導之規定。衛廣事業原則上雖得播出政府政令宣導或廣告,但仍有限制,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且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亦不得播送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訊息之節目,以避免政府藉公權力掌控,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修正條文第10條第8項)
四、增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自律及內部問責機制(包括內部控管機制、節目編審制度及倫理委員會等)。(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第17條)
五、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者進入市場之條件、程序與相關權利義務及其規管準用衛星頻道節目供應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六、引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他律及公民參與機制。(修正條文第19條)
七、增訂廣告內容分級之規定,以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人權益,避免其接收以特殊鏡頭形成不妥視覺之廣告內容,而影響其身心健康。(修正條文第21條)
八、增訂放寬得於節目中為贊助及置入性行銷,惟須揭露相關訊息之規定,但明文禁止於兒童及新聞節目中為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修正條文第22條)
九、增訂不適宜廣告插播行為之規範,以維護收視聽戶之權益。(修正條文第26條)
十、建構完整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十一、修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內容事實錯誤之更正請求與暫時權利保護之機制。(修正條文第34及第35條)
十二、調整本法罰則之架構,並將停播頻道之處罰規定修正為停播個別節目,以符行政罰法對裁罰應與行政義務之性質、違反情節之輕重相當之要求。(修正條文第37條至第46條)
[b][size=small]相關新聞報導:[/size][/b]
[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5/today-t1.htm]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增列名嘴條款[/url]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40391+98020430+0+221016+0,00.html]政論節目口水飛 NCC修衛廣法要規範[/url]
[url=http://www.nownews.com/2009/02/04/91-2403663.htm]NCC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 拿回購物頻道執照審查權[/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