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CC在衛廣法修正案中說明指陳:「諸多黨政軍機關(構)其本意僅在於單純理財而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非廣播電視媒體之上市公司股票,購買時亦不知該上市公司已直接或間接持有、或事後直接或間接持有廣播電視媒體之股份…造成廣播電視媒體於不知情下…面臨被主管機關處罰甚至廢止執照」。我們認為,政黨作為政治團體,本不宜有商業投資行為,因此概無放寬政黨投資廣電媒體之議。若此例一開,具有財力之政黨得以進一步影響廣電媒體,將對經濟弱勢之政黨造成極大不利,更進一步侵害民主原則。
二、政府必須積極扮演促進廣電媒體發展之角色,然而NCC不思籌畫傳播政策之全面規劃,反而以「開小門」方式,讓政府資金以「集中市場交易與購買股票」方式,將廣電媒體事業視為其「理財」工具,顯然政策有所錯置。在廣電基金廢除之後,政府始終未能提出長遠之廣電政策,將致使我國影視產業陷入逐步空洞化之危機;因此我們呼籲,與其在廣電三法中點綴式放寬政府資金對媒體的理財型投資,遠不如以「影視基金」的作法,對媒體進行有規劃的全面補助及輔導,並透過基金相關法規賦予受補助或輔導之媒體自主權,方能避免政府藉由經費控制媒體之譏。
因此我們認為,以本次之修法說明及設計,不僅全無必要,還將一方面將開政黨投資媒體之「後門」、重回政黨控制媒體老路,另一方面則對我國媒體產業之發展全無裨益。我們呼籲NCC,必須堅守「政黨完全退出廣電媒體」原則,同時並構思主管機關積極促進產業發展之必要角色,並非開「小門」徒增政府控制之疑慮,而需「開大門、走大路」,以「影視基金」之擘劃作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