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公用頻道內容,鼓勵學生及社會人士製作優良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於公用頻道播送,以推廣接近使用媒體觀念、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用頻道,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
三、 本要點經費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四、 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學生組:分為大學(含研究所)組、高中(職)五專組,每組之獎勵名額及方式規定如下: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從缺。
2、優等: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從缺。
3、佳作:五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七萬元。
(二)社會組: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從缺。
2、優等: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從缺。
3、佳作:五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得獎之節目,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報名參賽者,各頒獎狀一面,獎金平均分配。
(四)本局得視立法院審議有線基金預算結果,酌減獎勵名額或停止獎勵。
五、 參賽者資格:
(一)學生組:
1、大學(含研究所)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大學及研究所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2、高中(職)五專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高中(職)五專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十人。
(二)社會組:
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均可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三)參賽者應擁有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共同參賽者,亦同。
六、 參賽節目應具之條件:
(一)曾報名參賽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活動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二)已獲其他機關(構)獎金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三)學校所製作或商業性質之教學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規格:
1、製作完成之節目,其片頭與片尾不得有非參賽者之識別標識。
2、應為DVD VIDEO格式且解析度為720×480以上畫素。
3、長度應為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
(五)參賽節目之內容(含腳本),除音樂外,均應由參賽者自行創作。參賽節目使用之音樂,除自行創作外,應取得合法授權。
七、 參賽件數規定:
(一)每一參賽者報名件數以三件為限。違反者,應全部不予受理。
(二)每一參賽節目僅得擇一組別參賽。違反者,應全部不予受理。
八、 得獎節目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就得獎節目於非營利用途下,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於網際網路、有線電視之公用頻道、自製頻道及數位頻道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次數不限。得獎者並同意本局為前開利用目的,得重製得獎節目,並於得獎節目片頭或片尾加註所獲獎項相關資訊。
(二)得獎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得獎節目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時,概由得獎者完全負責,與本局無涉。得獎者違反本款擔保責任致本局無法利用得獎節目時,得獎者應賠償本局新臺幣二十萬元。因而致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
(三)得獎節目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時,應取得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音樂著作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於得獎節目中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其他之利用)之書面授權文件。其有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議時,應由得獎者負責,概與本局無涉,因而致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
(四)前二款得獎者之責任及賠償義務不因本獎勵活動之完成而終止。
九、 報名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止。
(二)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十、每一報名參賽節目應檢附之資料、文件(文件均應以直式A4紙張雙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
(一)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1、學生組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其屬外籍學生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及在臺居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未滿二十歲之參賽者,並應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參賽並承諾承擔得獎者依本要點應負責任之同意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社會組參賽者,應檢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 參賽節目DVD一式六份,光碟封面標示節目名稱、參加組別及節目長度。但DVD如有無法播送或播送狀況不佳等情形,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 參賽節目內容及創意理念簡介(一千字以內)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四)。
(五)參賽節目內容利用他人著作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綜合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六)。
前項各款檢送之文件、資料,除第(三)款規定外,無補正之機會,文件、資料不全或其內容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參賽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均不歸還。
十一、遞件方式:
(一)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應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含)前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一樓「行政院新聞局收發室」(以收件登記為憑)。
(三)逾時送達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四)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九十九年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徵選活動」。
十二、評選作業:
參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形式審查符合第五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者,即進入評選作業。
評選作業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標準及評分方式由評選小組另訂之。
十三、得獎者請領獎狀及獎金之程序:
得獎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下列文件予本局,經本局審查無誤後,本局始核發獎狀、獎金:
(一) 獎金領據。
(二) 符合第八點第(三)款規定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得獎人應於每頁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得獎人簽名或蓋章,得獎者未滿二十歲者,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得獎者違反前項規定者,視同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十四、得獎者應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完整之得獎節目分段剪輯(每段節目內容以十分鐘為上限)為720�480以上畫素之影片檔案,並匯入「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http://TAVIS.tw)。
十五、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且於其應繳回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獎勵、補助: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得獎。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因組織法規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資訊來源: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62466&ctNode=3441